保安人员处罚条例(暂定)为加强保安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明保安纪律,特制定 处罚规定:公司全体保安有下列违反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第一条凡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给予50—300元罚款或予以开除1、 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造成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受到侵犯 或者遭受损失者2、 因工作失职造成本公司损失 5000元以上者3、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监守白盗者5、 对同事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推波助澜甚至参与吵架者6、 发现重大险情不上报,多次不履行职责者第二条凡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每次给予 50元罚款c1、 缺岗、空岗、脱岗、睡岗者2、 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3、 饮酒上岗或从事执勤无关活动者4、 交接班时,对应交接事项未交接而造成失误者5、 值班时间,私用,影响勤务者6、 不请假外出,晚上不归者7、 未经许可,擅白调班者8、对在公司办公区及生活区滞留的出租车及其它车辆和摊贩, 视而不见者第三条 凡保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给予 20元罚款1、 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者2、 值班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整者3、 对来访人员未能严格登记、检查而放行者。
4、 利用工作之便向访客索要物品者5、 因工作失当与访客发生争执者6、 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临时调动,顶撞上级者7、 未能按时打扫值班岗卫生,造成保安室秩序混乱者针对保安员频繁出现及情节严重的违纪现象,保安队长负连带责 任,将给予相应处罚上述罚款由保安队长会同行政部经理确认,经总经理审批后交公 司财务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