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托|厦门信托简介|厦门信托介绍简介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由原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合并设立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合法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目前厦门市唯一一家 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股东由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1%)和厦门港务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比例49%)组成注册资本金8.796亿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资本金1500万美元公司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建立了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科学、务实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实现了业务结构战略调整,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公司严格按照信托法律法规的要求,始终不渝地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服务宗旨,稳健经营,规范运作, 开拓创新,用心服务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信托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理财服务,为广大客户取得了良好的回报历史2002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原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合并设立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7968亿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资本金1500万美元),股东为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和厦门市财政局(持股比例49%)。
2004年12月,经厦门市政府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厦门市财政局将其49%的股权划转给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005年12月,根据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8.7968亿元2007年8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核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更名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09年6月,根据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0亿元,其中: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1亿元,持股比例51%;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9亿元,持股比例49%业务介绍贷款信托业务贷款信托业务包括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和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1)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厦国信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既定的资金使用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信托收益2)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厦国信(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给受益人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经济实力较强、资信等级较高、信誉好的知名企业或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抵(质)押的以及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偿还的风险较低的流动资金贷款。
厦国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信托资金使用人在资金闲置期间可运用于同业拆放、国债回购等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业务介绍贷款信托业务贷款信托业务包括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和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厦国信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既定的资金使用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信托收益2)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厦国信(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给受益人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经济实力较强、资信等级较高、信誉好的知名企业或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抵(质)押的以及有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偿还的风险较低的流动资金贷款厦国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信托资金使用人在资金闲置期间可运用于同业拆放、国债回购等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指定项目融资信托 指定项目融资信托业务,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委托人将一定金额(最低限额以上)的资金委托给厦国信(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信托资金使用人提供资金,用于指定项目建设,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收益的资金信托业务。
厦国信选择风险低、收益回报稳定、保证措施到位的项目,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受理的信托资金用于指定项目以获取信托收益并交付受益人股权投资(员工持股)信托股权投资(员工持股)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厦国信(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特定公司,受托人以股东身份取得股权收益,并将该收益归属于受益人 股权投资(员工持股)信托解决了持股主体问题,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存量,理顺产权关系,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信托制度独有的破产隔离功能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利财产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