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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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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特别程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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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特别程序1 一、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概述v(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v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几类特殊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v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2 v(二)特别程序的特点v特别程序和普通、简易程序相比,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v1.适用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案件仅限于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v2.适用程序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适用特别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是否存在,而适用一般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3 v 3.审级制度具有特殊性v引起程序发生的方式具有特殊性,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不是原告的起诉.特别程序中,没有利害关系对立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只能实行一审终审而适用一般程序审理案件除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余都实行两审终审v 4 v4.撤销原判的方式特殊v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如果有新的情况出现,原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无需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5 v 二、选民资格案件二、选民资格案件v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v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它所解决的是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未被列入选民名单,或者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列入了选民名单 6 v(二)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v一是公民不服选民资格的申诉,已经选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见教材,公民既包括本人,也包括其他人v二是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的申诉所作的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v三是必须向选区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v四是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7 v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v(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概念和意义v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死亡案件8 v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稳定v二者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时间是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宣告死亡有四年、二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或3个月(见下)v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v宣告失踪比宣告死亡时间短,是因为二者的后果不同9 v(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后果v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个:v一是暂时停止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v二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以代管人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10 v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v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开始继承11 v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v(一)概念:v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v(二)意义:v一方面设置监护人,保护他的权益,监督他的活动,另一方面社会知道他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保证民事流转的安全12 v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v(一)概念v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归属不明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把它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v一般情况下,财产都是有所有人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某些财产无主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3 v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v2、在规定期间无人认领的拾得物v3、无人继承的财产v4、其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意义:v 解决无主财产的归属问题,可以防止财产由于无人管理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对社会财富的保 护 和 利 用 , 稳 定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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