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中的行政法律问题 第四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 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 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 律上的补偿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损害者为目的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①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是指教育行政诉 讼;②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包括教育申诉和 教育行政复议;③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如校内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后两种渠道 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又称非诉讼渠道 (一)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 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它政府部 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2、教育申诉制度的种类及其特征 (1)教育申诉制度的种类: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包括两 类: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下列特征: 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
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法》第39条作出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法定的合法权 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 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1)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是主管 的教育行政机关 (2)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机 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 门二)教育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 做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 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教育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教育 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以引发教育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 处理对象 (2)教育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 (3)教育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决定 (4)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5)教育行政复议是依申请、依程序进行的3、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的 (3)不作为违法的 (4)对教育行政的侵权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受理机关)(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对教育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教 育部管辖。
(3)特定管辖对由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 的教育行政机关管辖5、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 (2) 受理 (3) 审理 (4) 决定 (5) 执行 (书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