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人身伤亡、财产和形象声誉损失,促进国际业务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境外公共安全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境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和驻外人员正常工作、生活所需的稳定环境和秩序本办法所称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境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事件,主要包括对集团公司所属的境外员工、财产以及形象声誉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飓)风、冰雹、暴雨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1 —火山、地震灾害,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车辆、航空、船舶等交通事故,触电、爆炸、踩踏、火灾等人身意外事故 3. 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等 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或绑架,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治安犯罪等以上突发事件不包括涉及生产安全的灾害、灾难及事件如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的、发生在生产区域的自然灾害,生产交通运输事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事故、火灾事故,生产性毒物中毒等生产安全的管理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开展涉外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涉外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境外单位(以下简称 境 外 单 位 )、集 团 公 司 所 属 长 期 驻 外 人 员 的 境 外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境 外 单 位 分 为 生 产 经 营 性 境 外 单 位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承 包 项 目 、运 营 项 目 等 )和 非 生 产 经 营 性 境 外 单 位 (办 事 处 、代 表 处 等 )两 类 临时出国(境)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境外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各涉外企业应建立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投入,规范员工行为,重视安全培训、安全保卫、交通出行、医疗卫生、劳务风— 2 —险防范、公共关系维护等工作。
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识别与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监督检查,事件调查与业绩考核等工作第二章 公共安全目标和要求集团公司境外公共安全目标:杜绝发生 I 级突发事件;杜绝因突发事件被国家部委或当地使(领)馆通报处罚涉外企业境外公共安全目标:杜绝发生Ⅱ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杜绝因突发事件被国家部委或当地使(领)馆通报处罚涉外企业应根据境外单位的业务性质、员工数量等对其公共安全目标做出要求,并签订责任状,作为考核依据由不可抗力引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纳入目标管理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境外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主动性预防与应急性预防并重,兼顾源头治理和应急处置;坚持全员参与,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做好全面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及应急演练;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国别、区域的实际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各涉外企业应保证境外公共安全投入,将境外项目的安保设施及人员投入纳入投资概算管理,将培训经费、安保设施维护费用、公共关系建设经费、检查经费、应急演练经费、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等纳入单位的年度预算管理— 3 —第三章 安全责任和组织机构涉外企业及境外单位应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全责任制,明确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员工的公共安全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境外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境外公共安全负总责涉外企业及境外单位应将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与生产安全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考核涉外企业及境外单位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境外安全联络工作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境外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所属涉外企业备案;涉外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按要求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一境外项目涉及集团公司所属两家及以上单位的,各单位按合同关系履行各自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做到公共安全信息和应急资源共享;涉及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恐怖 袭 击 、传 染 病 等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由 甲 方 单 位 牵 头 ,统 一 组织 — 4 —生产经营性境外单位应对其分包单位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四章 教育培训涉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公共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培训对象分为境内管理人员、境外管理人员、以及派出人员境内管理人员指涉外企业负责境外公共安全工作的有关领导、境外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主管人员境外 管 理 人 员 指 境 外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公 共 安 全 经 理 (主 管 )派出人员指除境外管理人员以外的所有长期驻外人员境外公共安全培训目标及内容见附件 1-1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境内和境外管理人员的公共安全培训每 3 年培训一次,境内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境外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并通过考核期间新任命的境外管理人员应由涉外企业组织学习有关境外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并通过考核涉外企业负责本单位派出人员派出前的公共安全培训员工派出前必须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并经考试合格— 5 —境外单位负责派出人员在现场的公共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年培训总时间不少于 8 学时定期组织考试,检验培训效果涉外企业应编制境外公共安全培训手册,规范培训内容和形式,对境外单位公共安全培训进行指导涉外企业及境外单位应建立员工公共安全培训档案,保留人员培训及考试记录。
第五章 派出人员行为规范涉外企业要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较强,并拥有合法的东道国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涉外企业应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派出人员行为 境外单位应建立员工行为考核制度,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记录,纳入员工安全档案管理,作为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派出人员在重大对外交往和涉外问题上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不得越权行事和先办后报;不得通过宣传媒介或研讨会、展览会等形式将涉及我国的民族、边界及其他敏感问题的内部材料和观点公布于众— 6 —境外单位应实行派出人员外出审批制度,人员外出办事应经统一安排,按时回到工作区,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汇报人员因公出差或回国,应由境外单位统一安排行程,禁止擅自改变行程,确需改变的,应及时向单位汇报派出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与公共秩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充分认识中国与东道国存在的文化差异,尊重当 地 风 俗 习 惯 ;平 等 对 待 当 地 雇 员 ,尊 重 其 宗 教 信 仰 和 生 活 习 俗 派出人员应主动关注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气象和自然环境、民俗等基本情况,主动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技能。
派出人员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习惯,不得参加野外危险性活动以及不健康的娱乐活动派出人员应与地方势力保持距离,避免卷入当地派系纠纷,不得参加当地民众举行的各种游行示威活动第六章 安保管理生产经营性境外单位应配备专业安保队伍,确保厂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性境外单位现场应建造封闭性围墙,进出通道设立门岗,围墙关键部位应视情况设立岗楼,配备夜间探照 灯 具 ,安 排 专 人 值 守 进 出 通 道 及 重 点 部 位 应 实 现 监 控 全 覆 盖生产经营性境外单位应实行通行证制度,场内车— 7 —辆及人员配发通行证,用于现场出入,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办公室等重要场所实行门禁管理生产经营性境外单位门岗应视情况配备金属、炸弹等检查工具,对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审查,登记相关信息(车辆人员信息、出入时间、目的等),外来车辆和人员经批准后方可入场生产经营性境外单位应定期对保安执勤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建立例会制度,分析安保状况,不断完善安保工作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安保人员本身的违规违法行为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生产经营性境外单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策划安保方案并派遣安保管理人员驻现场协助管理。
第七章 交通出行安全管理境外单位应统一保管办公车辆钥匙,建立派车登记制度,记录派车用途、司乘人员及时间等境外单位应雇用专职司机,司机必须持当地有效驾驶证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驾车熟练高风险地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防御性驾驶技术高风险地区境外单位派车出行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前提下,应租用武装车辆前行探路境外单位中方员工驾车实行“准驾” 制度,除持有— 8 —当地有效驾驶证件外,还应经领导书面批准方可在当地驾驶车辆境外单位应对所有办公车辆定期保养并建立维修保养记录,确保车况良好,驾车前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单位派车出行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当地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确保安全,不得擅自将车辆出借他人驾驶第八章 医疗卫生管理涉外企业应安排派出人员在出行前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每年进行体检鼓励境外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购买国际 SOS 等医疗救援服务境外单位应与当地医院建立合作关系,简化就诊手续投资项目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现场设立医务室,由医院派驻全科医师坐诊境外单位生活、办公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处理,防止蚊虫滋生,传播疾病境外单位应建立食堂安全管理制度,严控食品原料来源和质量,规范食品加工操作,确保食品安全;明确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着装以及卫生要求;限时开放食堂,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
— 9 —第九章 劳务风险防范涉外企业应为派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化解境外安全风险的能力境外单位 应严格遵守东道国劳动用工的法规政 策 ,做 到 知 法 、守 法 ,用 法 律 规 范 用 工 行 为 ,维 护 双 方 合 法 权 益境外单位应加强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必要时征求其对劳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东道国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援助,避免与雇员发生直接冲突境外单位雇佣当地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招聘程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医疗保险鼓励境外单位通过劳务公司雇用当地员工,并明确员工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境外单位应为雇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遵守中国以及东道国有关生产、技术和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并为雇员办理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境外单位应加强情感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融入感境外单位应建立与雇员日常沟通机制,认真对待雇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答复,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对当地员工成立工会组织的,要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与工— 10 —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
境外单位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与雇员产生的分歧或纠纷;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境外单位要慎重对待裁员,对确实需要解聘的雇员 ,要 按 照 当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合 法 的 程 序 ,并 进 行 必 要 的 解 释第十章 公共关系境外单位应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要积极开展本土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