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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香港高级程度会考规则年香港高级程度会考规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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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AL-REG 8 2010 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規則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規則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規則年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規則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引言引言引言引言 (一)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簡稱會考)是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簡 稱考評局)根據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舉辦之公開考試 (二) 會考之主要目的在考查修畢兩年全日制中六課程學生之學 業程度,大部分考試在每年四、五月間舉行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會考科目會考科目會考科目會考科目 (一) 本會考所設之高級程度(A)及高級補充程度(AS)科目分列 如下: 科目名稱科目名稱科目名稱科目名稱 程度程度程度程度 應考語文應考語文應考語文應考語文 應用數學 AS A 中文或英文 * 生物 A 中文或英文 企業論 A 中文或英文 * 化學 AS A 中文或英文 中國歷史 AS A 中文 中國語文及文化 AS 中文 中國文學 A 中文 * 電腦應用 AS 中文或英文 * 電腦 A 中文或英文 經濟學 AS A 中文或英文 * 電子學 AS 中文或英文 倫理及宗教 AS 中文或英文 地理 A 中文或英文 政府與公共事務 AS A 中文或英文 歷史 AS A 中文或英文 通識教育 AS 中文或英文 英語文學 AS A 英文 數學及統計學 AS 中文或英文 * 物理 AS A 中文或英文 會計學原理 A 中文或英文 心理學 AS A 中文或英文 純粹數學 A 中文或英文 英語運用 AS 英文 視覺藝術 AS A 中文或英文 2010-AL-REG 9 註: * 實驗科目(參閱第二章第四節、第三章第五節及第四章第 三節) (二) 每次會考,考生最多可報考八科,其中高級程度及高級補 充程度科目之數目,則無限制。

(三) 在同一次會考,考生只可選擇以一種語文報考可用中文或 英文應考之科目註:考生報考通識教育科,可以選用 不同語文作答兩個單元 (四) 除非有特殊理由,學校考生不得選考該校未獲批准保送考 生之實驗科目(參閱第二章第一節) (五) 下列各組科目,在同一會考中,每組只限選報其中一科: A 應用數學 AS 應用數學 AS 數學及統計學 A 化學 AS 化學 A 中國歷史 AS 中國歷史 A 電腦 AS 電腦應用 A 經濟學 AS 經濟學 A 政府與公共事務 AS 政府與公共事務 A 歷史 AS 歷史 A 英語文學 AS 英語文學 A 純粹數學 AS 數學及統計學 A 物理 AS 物理 2010-AL-REG 10 A 心理學 AS 心理學 A 視覺藝術 AS 視覺藝術 註:在同一次會考,考生可同時報考高級程度中國文學科 與高級補充程度中國語文及文化科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學校參加本會考之規則學校參加本會考之規則學校參加本會考之規則學校參加本會考之規則 (一) 學校須先經考評局批准,方可參加會考在遞交參加會考申 請時,學校須提供資料,證明該校已經註冊,並依據教育局 註冊規則提供有關課程,同時承諾遵守會考規則。

如有需 要,考評局得就學校參加會考之申請諮詢教育局考評局有 權拒絕任何申請,並在有需要時另行加訂附則 (二) 考生必須為已獲批准參加本會考之註冊學校之中七正讀 生,並在該校之註冊地址上課,方得由學校以學校考生名義 保送參加會考校長須在報名時確認此點 (三) 中七學生必須在註冊學校修讀,並於香港中學會考或相等之 公開考試中考獲下列成績,方得以學校考生名義報考: (1) 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2級╱E 級或以上;及 (2) 在另外4科之積點不少於4點*或 在另外3科之積點不少於5點* (積點必須於本會考前最少十八個月的一次考試中獲 取) * 每科必須不少於1點;積點計算法為:A至E級按序 作5至1點計算 (四) 具備其他資格或情況特殊之人士如擬報考,必須於會考前 一年之九月一日前向考評局秘書長(簡稱秘書長)書面申 請,考評局將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五) 凡學校擬首次保送考生參加會考,或擬首次保送考生報考 某一實驗科目(參閱第二章第一節),校方必須於會考前 兩年之六月一日前向秘書長提出書面申請 (六) 秘書長最遲於會考前兩年之八月三十一日,就本規則第三 章第一及第五節之決定通知有關學校。

學校如擬要求考評 局重新考慮上述決定,必須於接獲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向 秘書長書面提出 2010-AL-REG 11 (七) 在特殊情況下,學校可獲暫准參加會考或保送考生報考某 一實驗科目;至於能否獲考評局之正式批准,須視乎其是 否符合考評局所定之條件 (八) 學校能否繼續參加會考或報考某一實驗科目,每年得由考 評局重行審核考評局在重行審核學校參加會考資格時, 如決定取消某校參加會考之資格,或須加訂附帶條件,在 一般情況下,秘書長將於會考前兩年之八月三十一日前通 知有關學校 (九) 考評局如獲得教育局通知,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得隨時通 知任何學校取消其會考資格而不受本規則第三章第八節所 限: (1) 該校因抵觸教育條例(第二七九章)而被取消註冊; 或 (2) 該校全部或部分校舍因抵觸教育條例(第二七九章) 而被拒絕註冊;或 (3) 該校現址全部或部分校舍未能遵照教育條例(第二七 九章)規定而獲准註冊 是項決定將由考評局書面通知學校之日期或通知內所指定 之日期開始生效 (十) 學校如在本規則第三章第八或第九節下被取消參加會考資 格,得按本規則第三章第一及第五節重行申請,程序一如 首次申請參加會考者。

(十一) 學校考生報考下列科目,其實驗水平由「校本評核∕教師 評審制」評核: 高級程度 生物、化學、電腦及物理 高級補充程度 化學、電腦應用、電子學及物理 考評局不接受未獲批准參加上述科目「校本評核∕教師評 審制」之學校保送其考生報考有關科目 (十二) 學校考生報名表格將於會考前一年九月分發填妥之報名 表格及考試費須於指定期限前遞交 (十三) 凡參加會考之學校,必須派出教職員擔任與會考有關之職 務,考評局當盡量合理地安排此外,各校必須派出試場 主任及/或監考員,其名額將依據各校之報考數目擬定 學校若未能派出足夠監考員,可向考評局申請以聘任監考 員替代,惟須於試前得秘書長批准,並繳付有關聘用監考 員之費用 2010-AL-REG 12 (十四) 各參加會考學校必須借出其校舍、桌椅及設備供考評局舉 辦會考之用 (十五) 學校參加會考,必須遵守本規則第三章第十三及第十四節 (十六) 已獲批准參加會考之學校名單及各校可以報考之實驗科目 資料,可於會考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在考評局辦事處、各 區民政事務處及考評局網址(www.hkeaa.edu.hk)查閱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自修生參加本會考之規則自修生參加本會考之規則自修生參加本會考之規則自修生參加本會考之規則 (一)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方得以自修生名義報考: (1) 於香港中學會考或相等之公開考試中 (i) 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成績達2級╱E級或以上; 及 (ii) 在另外4科之積點不少於4點*或 在另外3科之積點不少於5點* (積點必須於本會考前最少十八個月的一次考試 中獲取)。

* 每科必須不少於1點;積點計算法為:A至E級 按序作5至1點計算 (2) 曾應考香港高級程度會考 (3) 於會考年份之一月一日計算,已足二十歲 (二) 具備其他資格或情況特殊之人士如擬報考,必須於會考前 一年之九月一日前向秘書長書面申請,考評局將按個別情 況予以考慮 (三) 在下列情況下,自修生方能報考有關之實驗科目(參閱第 二章第一節): (1) 該考生能證明以往曾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或相等之公 開考試中應考該科考試;及 (2) 該科考試有足夠試場及設備 惟自修生以往倘曾參加高級程度物理科考試,可報考高級 補充程度物理科,反之亦然 (四) 自修生報考高級/高級補充程度物理或視覺藝術、高級程 度生物、化學、中國文學、電腦、高級補充程度中國語文 及文化或通識教育,若其於會考前兩年內曾以學校考生身 分參加有關科目之考試,可選擇採用往屆教師評審之成績2010-AL-REG 13 或作業成績,以替代該科本年之實驗考試或作業評審 (五) 高級補充程度化學、電腦應用或電子學不設實驗考試,報 考該等科目之自修生,須於會考前兩年內曾以學校考生身 分參加該科考試,而其本屆實驗/作業部分之成績,將取 自往屆教師評審成績。

(六) 中學會考成績優異之中六學生如符合考評局指定條件 , 可以自 修生名義報考會考,不受本規則第四章第一至第五節所限 (七) 自修生報名表格將於會考前一年九月分發;辦理報名手續 之詳情將在報章公布 (八) 考生必須在指定期限前繳交考試費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一般事項一般事項一般事項一般事項 (一) 會考將按照考試時間表舉行考試時間表通常於會考前一 年之九月公布參加會考學校可於五、六月間獲發暫定考 試時間表 (二) 考評局將盡可能按照考試時間表之日期及時間舉辦各科考 試,惟並不保證全部考試均如期舉行如某一科目考試因故 需改期舉行或取消,考評局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惟考評局 可酌情就臨時取消之考試科目退還全部或部分考試費 (三) 考評局於每年九月前公布翌年會考之考試費 (四) 所有考生均須繳交劃一之科目考試費,自修生須另繳報名費 (五) 在同一次會考,考生不得以自修生或學校考生名義,申請 報考相同或不同科目超過一次 (六) 任何報考人士,如在本局舉辦之任何考試,或在涉及會考 證書、成績證明書或同類之文件個案中嚴重違例、行為不 檢或作弊,考評局得拒絕其報考由考評局舉辦之任何考試 (七) 在特殊情況下,考評局得准許考生: (1) 於截止報名日期後辦理報名手續,惟考生除繳交規定 之考試費外,須另繳交附加費; (2) 於其報考申請獲接納後,增加或更改報考科目,惟考 生須繳交附加費 (更改應考語文作更改報考科目論) ; (3) 更改報名時選定之卷別或組別,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4) 選用非報名時選定之語文作答或選答非報名時選報之2010-AL-REG 14 科/卷,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5) 在已退學情況下,改以自修生資格報考,惟該考生須符 合有關之報考資格,並須繳交自修生之報名費及附加費。

(八) 有特殊需要之考生可向考評局申請豁免應考一科中部分試 題,或要求在考試時給予特別考試安排有關申請必須於 指定期間以書面向秘書長提出(學校考生須經校方提出), 並須附證明文件(例如醫生證明) (九) 考生繳付全部考試費後,其報考申請方屬有效 (十) 在會考前一年之十二月初,各學校考生及自修生將個別獲 發(1)「考生報考資料核對表」及 (2)「考生須知」考生 應核對報考資料核對表上所列各項資料是否與其報名時填 報者相符如發現任何不符之處,必須於十二月十六日前 以書面通知秘書長考評局如無接獲考生通知,該考生之 報考資料將以核對表上所列出者為準日後如擬更改報考 資料,其申請將按本章第七節之規定辦理 (十一) 考生在會考前一年之十二月十五日後申請更改個人資料, 須獲秘書長批准 (十二) 考生於報名後擬退出是次會考,若在會考前一年之十二月 十六日前以書面通知秘書長,可獲發還部分考試費,考評 局亦會酌情考慮情況特殊之申請如只擬退出部分科目之 考試,將不獲發還任何費用考試費一經繳交,不得以之 代付其他考試之費用或轉作他人之考試費考生如被取消 會考成績,其考試費將不予發還(參閱第六章第一節) (十三) 秘書長將於會考年度之三月發出准考證予考生。

學校考生 之准考證經校方派發,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該校學生 之准考證 (十四) 考生如遺失准考證, 可向考評局申請補發,惟考生須繳交附加費 (十五) 考生可使用電子計算機應考各科考試,包括可輸入計算程 式之計算機惟計算機必須以乾電池為能源、操作時不發 出聲響及沒有印刷或顯示圖表/語文字句設備者考生不 得使用以圓點顯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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