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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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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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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协议 1993年12月15日〕  各成员方:  本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及障碍的愿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有效和充分的保护以及确保施行保护产权的措施及程序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认识到为此目的有必要制定以下的新规那么及:  1〕1994关贸总协定根本原那么及有关的国际协议和公约的适用性;  2〕与贸易有关的的效力、范围和使用的适当及原那么的规定;  3〕在考虑到各国法律体系差异的同时使用有效并适当的施行与贸易有关的的规定;  4〕采取多边性的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端的有效并迅捷的程序的规定;  5〕旨在使会谈结果有最广泛的参加者的过渡安排;  认识到建立应付国际仿冒商品贸易的原那么、规那么及的多边框架的必要性;  认识到为私有权;  认识到保护的体制根本的公共政策目的包括开展和技术方面的目的;  还认识到最不兴隆成员方为建立一个稳固可行的技术根底而在国内施行法律和方面对限度的灵敏性具有特殊需要;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为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财产问题争端作出更加有力的承诺以缓解紧张势的重要性;  希望在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组织本协议中称"WIPO"之间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一种互相支持的关系。

  兹协议如下:第一部 总那么和根本原那么  条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1.各成员方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各成员方可以但不应受强迫地在其本国法律中实行比本协议所要求的更加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与本协议条款相抵触各成员方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确定施行本协议各条款的适当  2.本协议所称的""一词系指第二部至第7节所列举所有种类的知识财产  3.各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待遇就相关的而言假设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已是这些公约的成员方那么其他成员方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1967?巴黎公约?、1971?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有关集成电路条约?所规定的受保护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利用由?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或第6条第2款所提供之可能性的成员方应如那些条款所预见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理事会作出  第2条 公约  1.本协议第二、第三及第四部各成员方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第l条至2条以及9条规定  2.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的所有规定均不得减损各成员方按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条约?而可能互相承担的现行义务  第3条 国民待遇  1.在服从分别在1967?巴黎公约?、1971?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有关集成电路条约?中已作的例外规定的条件下在保护方面每一成员方应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待遇其优惠不得少于它给予自己国民的优惠。

对于录音及播送机构的表演者、制作者本项义务只对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适用任何利用由1971?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6条款第2〕子款所规定之可能性的成员方均应向与贸易有关的理事会作出在那些条款中预知的  2.款所允许的与及行政程序有关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员方辖权范围内指定效劳或委任代理人只有在为确保与本协议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并且此种作法不以一种可能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被采用的条件下各成员方方可利用  第4条 最惠国待遇  在的保护方面由一成员方授予任一其他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国民一成员方给予的以下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免除此项义务:  1〕得自国际协助协定或一种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保护的法律施行的;  2〕按照认可所给予的待遇只起在另一国所给予的待遇的作用而不起国民待遇作用的1971?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的规定授予的;  3〕有关本协议未作规定的录音与播送组织的表演者及制作者权利的;  4〕得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已生效的与保护有关的国际协定的条件是此类协定已与贸易有关的理事会并且不得构成一种对其他各成员方国民随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

  第5条 保护的获得或保持的多边协定  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在世界组织主持下达成的有关获得或保持的多边协定规定的程序  第6条 失 效  就本协议下争端的解决而言按照第3条及第4条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用以提出失效问题  第7条 目 标  的保护和施行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奉献对技术知识的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奉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展  第8条 原 那么  1.各成员方在制订或修正其法律和规章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安康和营养并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开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众利益只要该措施符合本协议规定  2.可能需要采取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的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所有者滥用或藉以对贸易进展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作法第二部 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节 及相关权利  第9条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1.各成员方应遵守1971?伯尔尼公约?第l至第21条及其附件的规定然而各成员方根据本协议对公约第6条副那么授予的权利或由其引伸出的权利没有权利和义务  2.对的保护可延伸到公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或数学上的概念等。

  0条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1.计算机程序无是信源代码还是目的代码均应根据197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文献著作而受到保护  2.不是机读的还是其他形式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如构成了智力创造即应作为智力创造加以保护这种不得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应阻碍任何存在于数据或材料本身的  1条 出租权  至少在计算机程序和电影艺术作品方面一成员方应给予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以授权或制止将其拥有的作品或复制品向公众作商业性出租的权利除非此类出租已导致了对该作品的广泛复制而这种复制严重损害了该成员方给予作者及其权利继承人的再否那么在电影艺术作品方面一成员方可免除此项义务在计算机程序方面当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时此项义务不适用于出租  2条 保护  电影艺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以外作品的保护应以不同于自然人的寿命计算此限应为自授权出版的日历年年终起算的不少于50年或者假设作品在创作后50年内未被授权出版那么应为自创作年年终起算的50年  3条 限制和例外  各成员方应将对独占权的限制和例外规定限于某些特殊情况而不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无理阻碍权利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4条 对录音音响录音制品〕的保护  1.在表演者的表演在录制品上的录制方面表演者应能阻止以下未经其容许的行为:录制和翻录其尚未录制的表演;表演者也应能阻止以下未经其容许的行为:将其现场表演作无线电播送和向公众传播。

  2.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或制止直接或间接翻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  3.播送机构应有权制止以下未经其容许的行为:录制、翻录、以无线播送手段转播以及向公众传播同一录音制品的电视播送假设各成员方未向播送机构授予此种权利那么应按照?伯尔尼公约?1971〕向播送内容的所有者提供阻止上述行为的可能性  4.1条计算机程序的规定经对细节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及经一成员律确认的录音制品的任何其他所有者假设一成员方在1994年4月15日实行了在出租录音制品方面向所有者提供合理补偿的制度那么它可在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未对所有者的独占翻录权造成重大损害的条件下维持该项制度  5.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根据本协议可以获得的保护至少应持续到从录音制品被制作或演出进展的日历年年终起算的50年完毕时按照第3款给予的保护至少应从播送播出的日历年年终起算持续  6.有关按第2款及第3款授予的权利任何成员方可在?罗马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对按第2款及第3款授予的权利规定条件、限制、例外及保存  但是1971?伯尔尼公约?8条的规定经对细节作必要修改后也应适用于录音制品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第2节 商 标  5条 保护事项  1.任何可以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效劳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效劳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均应可以构成商标。

此种标志尤其是包含有个人的词、字母、数目字、图形要素和色彩组合以及诸如此类的标志组合应有资格注册为商标假设标志没有固有的可以区别有关商品及效劳的特征那么各成员方可将其通过使用而得到的独特性作为或给予注册的根据各成员方可要求标志在视觉上是可以感知的以此作为注册的一项条件  2.款不得理解为阻止一成员以其他理由回绝商标注册只要这些理由不减损?巴黎公约?1967〕的规定  3.各成员方可将使用作为给予注册的根据然而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是提出注册申请的一项条件申请不得仅由于在自申请之日起的3年满之前未如所方案那样地加以使用而遭回绝  4.商标所适用的商品或效劳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构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5.各成员方应在每一商标注册之前或之后立即将其公布并应为恳求取消注册提供合理时机此外各成员方可为反对一个商标的注册提供时机  6条 授予权利  1.已注册商标所有者应拥有阻止所有未经其同意的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与已注册商标一样或相似的商品或效劳的其使用有可能招致混淆的一样或相似的标志在对一样商品或效劳使用一样标志的情况下应推定存在混淆之可能上述权利不应阻碍任何现行的优先权也不应影响各成员方以使用为条件获得注册权的可能性。

  2.1967?巴黎公约?第6条副那么经对细节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效劳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为知名商标时各成员方应考虑到有关部的公众对该商标的理解包括由于该商标的推行而在有关成员方得到的理解  3.1967?巴黎公约?第6条副那么经对细节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效劳不相似的商品或效劳条件是该商标与该商品和效劳有关的使用会说明该商品或效劳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联络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为此种使用所破坏  7条 例 外  各成员方可对商标所赋予的权利作些有限的例外规定诸如公正使用说明性术语条件是此种例外要考虑到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8条 保护  商标首次注册及每次续注册的限不得少于7年商标注册允许无限地续  9条 使用规定  1.假设注册的保持要求以商标付诸使用为条件那么除非商标所有者提出了此类使用存在障碍的充分理由否那么注册只有在商标至少连续三年以上未予使用的情况下方可取消  2.当商标由其别人的使用是处在该商标所有者的控制之下时这种使用应按是为保持注册目的之使用而予以成认  第20条 其他要求  商标在贸易当中的使用不得受到一些特殊要求不正当的阻碍比方与另一商标一道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有害于该商标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效劳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效劳区分开来的才能之方式使用等。

这并不排除规定识别消费某种商品或效劳的企业的商标与识别该企业同类特殊商品或效劳的商标一道但不联在一起使用的要求  第21条 容许与转让  各成员方可以确定商标容许与转让的条件同时不言而喻强迫性的商标容许是不应允许的已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有权将商标所属企业与商标一同转让或只转让商标不转让企业 第3节 地理标志  第22条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1.本协议所称的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根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  2.在地理标志方面各成员方应向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  1〕使用任何手段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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