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古代离婚协议书

bin****86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27.84KB
约21页
文档ID:58837314
古代离婚协议书_第1页
1/21

古代离婚协议书古代离婚协议书篇一:揭秘:古代史上最早离婚协议书唐朝提倡好合好散揭秘:古代史上最早离婚协议书唐朝提倡好合好散导读:现代人说到离婚协议书,被认为是件平常的事,但是听到古代的“放妻协议” ,大家觉得惊奇,只听过“休妻” ,还有“放妻”一说而古代的离婚协议书不但没有让人感觉到男尊女卑的一面,反而凸显了男女平等甚至改嫁似乎都成了很正常的现象不少人猜测这份“放妻协议”出自唐朝,因为唐朝比较“开放” ,但唐史研究家却有不同看法最早“放妻协议”被认为出自唐朝 这份敦煌出土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中的“协议”中写道:“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翻译后的大意为: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在中国历史记载中,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 、 “出妻” ,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 、被“出” ,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

但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一个事实:妇女地位甚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而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止一份,记者在上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 ,有双方不合的,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而大部分观点认为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婆婆竟主动劝媳妇改嫁唐朝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真的如此开放吗据资料显示,唐朝妇女改嫁是比较常见的,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 ”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可见唐代属“开放型”社会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而且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

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有观点就认为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被认为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唐朝的婚姻制度比较自由那么在封建社会里,人们真是如此的和平分手吗记者昨日采访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他表示:“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困难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对于“放妻书”出自唐朝之说,孟宪实表示,事实上古代妒妇、惧内、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并不仅仅局限在唐朝,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高层离婚比较容易实现,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但要考证和证实并不容易虽然不能确定协议书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相对自由的。

虽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妇女地位也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低篇二:中国最早的离婚协议书中国最早的离婚协议书近日北京一家报纸报道, “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要来北京展出” ,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但记者经过查询却被告知,这其实是一则旧闻北京近期并没有类似的这种展览国家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回忆说,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XX 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专家介绍, “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 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 、“出妻” ,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 、被“出” ,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何人留下“放妻协议”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 “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

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 ,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 ,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唐朝“放妻协议”反映出当时的婚姻制度和社会风气 通过检索,记者了解到,大都分观点支持,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据介绍,敦煌出土的资料表明唐至五代时,女子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当时,性文化是比较开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唐人妇女改嫁的事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 ”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唐代的《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异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异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敦煌“放妻书”是否出自唐代尚存争议很多人都认为敦煌出土的这份“放妻协议”是唐代的,但国家博物馆的副研究员王义康却认为,这份“放妻协议”还不能确定它就是唐代的因为,敦煌文书中确有一批是唐代的,但还有一部分是五代或者是宋代,而这份“放妻协议”上并没有记年,因此还不能确定他认为,放妻现象在唐代确实是很寻常的现象,但婚姻制度也不仅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间,婚姻也是很自由的,虽然宋代的礼教是相当严格的,但妇女离婚再嫁也并不是什么难事。

由于协议书没有明确的年代,我们可能不能确定它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至少能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很自由的最新版离婚协议书(范本)(特别说明:一份内容详尽、表述准确、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对于科学分割财产、保障顺利履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本《离婚协议书》包含了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由于每个人遇到的法律问题都存在一定差别,如需起草一份符合实际、内容完备的协议书,欢迎与王欢律师联系)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位于 ×××××××的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生活、教育费 500 元,直至×××18 周岁。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公司股票(价值×××),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篇三:古代离婚率低的真正原因:离婚制度也讲好聚好散古代离婚率低的真正原因:离婚制度也讲好聚好散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 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 《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 (离婚证书)看来,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 “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

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在离婚书末尾,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 ,尽量好聚好散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三从四德” ,但男。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