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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国际民事诉讼(一)——国际民事诉讼综述.法律课件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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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国际民事诉讼(一) -国际民事诉讼综述第五编第五编 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 与商事仲裁与商事仲裁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第三节第三节 期间、证据、诉讼保全期间、证据、诉讼保全 和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n本章重点:n、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立法依据及一般原则n、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含义及一般原则n、国际民事诉讼费用及国际民事诉讼代理的基本制度n、国际民事诉讼的外交豁免n、有关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返回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概述n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含义n 国际民事诉讼亦称涉外民事诉讼,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司法协助域外规范的查明等n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n(一)国内立法n从各国立法体例的规定来看,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n(1)民事诉讼法典或民法典形式就是在民事诉讼法典或民法典中以专编、专章的篇幅,系统地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条款n(2)国际私法典形式即以专编、专章、专节或若干条文的篇幅,附属规定在国际私法中。

n(3)单行法形式有的国家还专门就这类规则集中采取了单行法的形式,对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专项调整n(二)国际立法n1、普遍性公约主要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联合国组织制定的各类公约n2、区域性公约主要包括美洲国家和欧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公约n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依据n(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冲突法n(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n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n(一)司法主权原则n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实施这一原则时,必须遵循的是:n1、司法管辖权n2、司法豁免权n3、法院地法原则国际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司法主权最主要的体现,也是各国法院经常采用的基本规则n(二)互惠原则n 又称对等原则,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应当赋予本国国民、法人和外国人、外国法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待遇;如果外国对本国国民、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予限制的,本国便可对该国在内国的国民和法人给予相应同样的对等限制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实行互惠原则是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的延伸和应用n(三)国际条约优先原则返回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n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含义和一般原则n(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含义n 外国人在内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时,享有何种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何种民事诉讼义务,并且能够实施这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实际状况。

n(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n 由于目前各国法律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方面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n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n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亦可简称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能力n 各国普遍采用属人法来解决当事人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法、德等欧陆国家适用的当事人本国法,而英、美国家一般是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至于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欧陆国家多适用管理中心地法,而英、美则适用成立地法n三、国际民事诉讼费用n(一)诉讼费用担保n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法律规定,由该法院责令原告提供费用担保以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可能败诉后不履行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这些费用包括: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出庭费以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n(二)诉讼费用减免n 所谓诉讼费用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少交和免交,经内国法院审查属实,可按照互惠原则或条约的规定,准许减免诉讼费用的一种制度n四、国际民事诉讼代理n(一)国际民事诉讼代理的含义n 国际民事诉讼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有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含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

n(二)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n1、律师代理各国为了防止有损于内国的司法主权,除了依互惠原则或条约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在内国执业可出庭参加诉讼外,一般都规定必须聘请内国律师但是律师诉讼代理的权限有所不同n2、领事代理,即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在驻在国的法律或条约规定的范围内,代表本国人出庭参加民事诉讼,以维护驻在国国民或者法人在该国的合法权益这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主要表现为一般应规定在双边和多边的领事条约中n五、国际民事诉讼的外交豁免n(一)外交豁免的含义n 外交豁免是指按照有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行使和执行本国及其政府交给的任务,由驻在国给予其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这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国家外交特权与豁免n(二)外交豁免的规定n 有关司法方面的外交豁免问题,主要规定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返回第三节 期间、证据、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n一、期间n(一)期间的含义n 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它可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各国民事诉讼法的涉外部分规定的期限比国内期限要长。

n(二)期间的计算n 国际民事案件除了期间规定的差别外,期间起止的计算方法与各国通行的规定是一致的譬如,期间的计算单位一般都为时、日、月、年;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的在途时间计算除外;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之时以前邮寄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要由法院决定n(三)期间延误及后果n 期限延误一般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继续行使和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后果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延误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各国还是会给予合理的解决n二、证据n 有关证据方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有许多重要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采用何种方式、证据裁量和效力的确定等问题在国际私法领域,这些问题通常适用两类法律来确定准据法:第一类是法院地法律;第二类是适用于实体关系有关的法律n三、诉讼保全n(一)诉讼保全的含义n 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诉讼开始或作出判决之前,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他们的申请或法院主动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n(二)诉讼保全的程序n 各国的具体规定是不相同的n四、诉讼时效n(一)各国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客体效力等均有不同的规定n(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n 各国国际私法或民事立法采用的主要是两项冲突原则n1、适用法院地法由于判例法国家认为诉讼时效属于程序法,长期以来,英国率先采用法院地法n2、适用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罗马法国家将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通常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或诉讼请求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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