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学生〔2012〕2 号xxxx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教财字〔2007〕18 号)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第二条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第二章 认定机构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的认定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评议、审核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员、学生代表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第六条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班级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学生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其中学生代表应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中产生,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条 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各档次人数分别占学院学生总人数的 10%左右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临沂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第九条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32.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3.生活俭朴,具有诚信品质和感恩意识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条件:1.家庭经济收入能够负担在校学习的一部分学费和住宿费,能够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2.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家庭所在地地处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2)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3)因多个子女同时就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4)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家庭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4(2)家庭所在地地处偏远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且为少数民族的;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4)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5)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6)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的;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的;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不当消费行为的;5.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1.本人申请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临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并于每学年 9 月份开学后第一周交本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
5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2)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 ,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3)家庭遭受灾害的,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4)孤儿、单亲家庭、离异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单亲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离异家庭须注明双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民政补助情况和监护人的收入情况) 5)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费用等,由村委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6)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及医疗费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2.民主评议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临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学6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临沂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进行审核认定。
评议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3.学院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4.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5.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代表学校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临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6.建立档案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分别建立家7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进行调整第五章 认定时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临沂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年 9 月份开学时,各学院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的 3-4 月份,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微调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和电子数据库,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的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取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8核、认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移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临时调整进入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都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