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名 称单 位指 标说明经济 发展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 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 指标 县级市(区)≥8000 县≥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6000 县≥4500 2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0.9约束性指标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m3/万元≤20约束性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指标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60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5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 山区≥75指标 丘陵区≥45 平原地区≥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90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约束性 山区及丘陵区≥20指标 平原地区≥15 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8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约束性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指标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 化学需氧量(COD)<3.5指标 二氧化硫(SO2)<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80约束性工业用水重复率≥80指标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约束性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指标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12约束性指标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50参考性指标15秸秆综合利用率%≥95参考性指标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约束性指标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千克/公顷<250参考性指标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约束性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5参考性指标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约束性指标社会进步21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约束性指标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5参考性指标 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名 称单 位指 标说明经济发展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8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6000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40参考性指标3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0.9约束性指标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m3/万元≤20约束性指标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100约束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6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指标 山区≥70 丘陵区≥40 平原地区≥15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85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7约束性指标8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9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约束性指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4.0 二氧化硫(SO2)<5.0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约束性指标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5约束性指标工业用水重复率≥8013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1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约束性指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11约束性指标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约束性指标社会进步17城市化水平%≥55参考性指标18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65参考性指标19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0参考性指标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省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含地级行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位居国内前列或不断提高 (5)全省80%的地市达到生态市建设指标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名 称单 位指 标说明经济发展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 约束性指标 东部地区≥8000 中部地区≥6000 西部地区≥45002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 约束性指标 东部地区≥16000 中部地区≥14000 西部地区≥120003环保产业比重%≥10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4森林覆盖率% 约束性指标 山区≥65 丘陵区≥35 平原地区≥12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805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5约束性指标6退化土地恢复率%≥90参考性指标7物种保护指数——≥0.9参考性指标8主要河流年水消耗量—— 参考性指标 省内河流<40% 跨省河流不超过国家分配的水资源量9地下水超采率%0参考性指标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5.0 二氧化硫(SO2)<6.0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11降水pH值年均值 ≥5.0约束性指标酸雨频率%<3012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13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过境河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约束性指标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14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约束性指标社会进步15城市化水平%≥50参考性指标16基尼系数——0.3-0.4之间参考性指标 四、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