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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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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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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有不同的定义抗震措施(规范 2.1.9 条):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抗震构造措施(规范 2.1.10 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1. 规范中相关的规定(不包括丁类建筑)1.1. 抗震措施(规范 3.1.3 条)·甲类建筑,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乙类建筑,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地震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丙类建筑,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1.2. 抗震构造措施(规范 3.3.2 条及 3.3.3 条)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6 度不降低。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0.30g 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2. 以规范规定为依据,列出符合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比较数据2.1. 丙类建筑Ⅰ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6 6 7 7 8Ⅱ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Ⅲ、Ⅳ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8 8 9 92.2. 甲、乙类建筑Ⅰ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Ⅱ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Ⅲ、Ⅳ类场地 6 度 7 度 8 度 9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2.3. 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另,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4)第 6.0.8 条,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3. 分析与讨论3.1. 对定义的理解“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规范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定义来看, “抗震措施”定义中的“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它们均应对应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对应的设防烈度可以不同我理解,丙类建筑Ⅱ类场地,是规范规定的基本状态此时,“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均对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规范的条文中,对于丙类建筑Ⅱ类场地,并没有明确指出“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从条文的前后关联及条文说明的一些解释来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则会导致更多的谬误3.2. 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就比较容易得到本文 2.1 中的结果。

其概念是,抗震构造措施,可以用丙类建筑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为基准:Ⅱ类场地不变;Ⅰ类场地降一度(6 度不降) ;Ⅲ、Ⅳ类场地中的 7.5 度和 8.5 度升至 8 度和9 度,其余不变3.3.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3.3.1. 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基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建筑(较小的乙类建筑除外) ,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采取措施,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在 2.2 中用 9+表示) 3.3.2. 不同场地类别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与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同Ⅰ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降低一度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在 7.5 度和 8.5 度时,理应加强但规范的规定是, “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8 度(0.20g)和 9 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因为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已经满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强但从概念设计上看,Ⅲ、Ⅳ类场地与Ⅱ类场地取用的标准比较,在 7.5 度和 8.5 度处似乎也应略高一点为此,在 2.2 中用 8+和 9+来表示,以示有点区别。

3.3.3. 8+和 9+等的处理8+及 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比 8 度及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但规范并没有给出更高要求的规定,处理起来会有很多争议从实际情况出发,遇到乙类建筑的机会较少,当为 7.5 度Ⅲ类场地时,如采用 8+不好处理时,可用 9 度来代替至于 9+,代表的是 8.5 度以上Ⅲ、Ⅳ类场地上的甲、乙类建筑,更难遇到,这里可以不必认真考虑,遇到之后再做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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