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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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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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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让广大学生在文明、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内学习与生活,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传播贩卖黄色书刊、录像或影碟情节严重的;以短信或互联网实施侮辱和诽谤他人(含对异性骚扰)情节严重的;8、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9、偷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获取公私财物者(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 上);10、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11、在学校公寓留宿异性的双方当事人;或在校内公共场所有不规行为有损校园文明、健康文化的;12、违反《xx 学院考场纪律》第二十二条相应规定的;13、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1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5、故意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如消防、广播、 安全报警、供水、供电、饮食卫生、教学设施、校园网情节严重者(并对损坏的公物进行赔偿,下同)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打人或参与打群架,或策划他人打架,或为打架人提供器械者、及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2、偷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侵占公私财物者(8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 );3、未经学校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4、将本人证件借给校外人员,且擅自在校内留宿校外人员者;5、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6、在公共场所滋事起哄、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或在教育区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7、在校园内或宿舍内参与打麻将者;在校园内赌博或策划在校外赌博者;8、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情节严重的;9、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贮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者(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10、违反《xx 学院考场纪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条款的;11、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离校后,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 位负责教育。

考察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1、擅自将本人证件借给校外人员出入校园或宿舍者;2、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如因违章使用电器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另案处理3、翻越校园(含古李园)围墙出入学校者,或攀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教室及其他场所者(有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修理费用);4、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5、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重复违纪违规者;6、在学生宿舍、教室及学校公共场所吸烟者,或在寝室内发现香烟(包括烟蒂、烟灰等)的当事人(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分)7、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8、违反《xx 学院考场纪律》第二十条规定者;9、偷盗、骗取、挪用、贪污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侵占公、私财物者(价值 300 元及以上、800 元以下)。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根据错误严重程度及本人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教育和管理者;2、拒绝、妨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3、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4、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者;5、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 300 元以下)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属于本规定的从重情节的,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合并从重处理;受处分学生属于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在相应处分条款规定的下一等级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1、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或作伪证的;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3、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受处分的;4、同时犯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5、订立攻守同盟,阻扰学校调查取证的;6、伙同校外人员作案的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理:1、在群体事件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实际悔改表现的;2、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并深刻认识错误的;3、积极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的第九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除外)后,经一年考察,悔改表现突出并有显著进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公示、核准,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如超出本规定范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有权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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