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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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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谈交通肇事罪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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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第1页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第1页(一)犯罪客体…………………………………………………第1页(二)犯罪客观方面……………………………………………第1页(三)犯罪主体…………………………………………………第2页(四)犯罪主观方面……………………………………………第2页二、交通肇事罪认定……………………………………………第2页(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第2页(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第3页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第3页(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3页(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第4页(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第4页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第5页(一)“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第5页(二)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第6页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第5页结束语……………………………………………………………………第7页参考文献…………………………………………………………………第7页浅谈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大幅度上升,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逃逸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刑法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重要罪行,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历来是《刑法》分论中研究的重点,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基本犯罪构成的认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把握等诸多方面存在争议自 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关于该解释的争议不绝于耳,如何正确地理解刑法133条及其司法解释,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认定及刑事责任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定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认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要阐述的重点,下面,笔者想重点谈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

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   (1)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   (2)按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些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解释》第3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法律对行为既有加重情节(逃逸)又造成加重结果(致人死亡)而规定的较高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满足上文所论及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笔者在上文中的论述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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