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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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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制图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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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制图标准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 16:15:0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64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为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管理,其详细说明工作由交通部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探讨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9月29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北京市市政设计探讨院共同编制的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大量地搜集和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从章节的划分到标准条文的详细内容,都多次进行了重点走访、座谈、函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看法,仔细总结了我国高等级马路、弯坡斜桥涵与交通工程的设计制图阅历,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经多次反复探讨和修改,最终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仔细总结阅历,留意积累资料,如发觉须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看法和有关资料寄送交通部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邮政编码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  1992年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统一我国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沟通,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  第1.0.3条 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图幅与图框  第条 图幅与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的规定(图2.1.1)   图帽与图框尺寸(mm)                        表2.1.1      第条 须要缩微后存档或复制的图纸,图框四边均应具有位于图幅长边、短边中点的对中标记(图2.1.1),并应在下图框线的外侧,绘制一段长100mm标尺,其分格为10mm对中标记的线宽宜采纳大于或等于0.5mm、标尺线的线宽宜采纳0.25mm的实线绘制(图2.1.2)。

     第2.1.3条 图幅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加长的长度,图幅A0、A2、A4应为150mm的整倍数;图幅A1、A3应为210mm的整倍数                             其次节 图标与会签栏  第条 图标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下角(图2.1.1)图标外框线线宽宜为0.7mm;图标内分格线线宽宜0.25mm  第2.2.2条 图标应采纳图2.2.2所示中的一种      第2.2.3条 会签栏宜布置在图框外左下角(图2.1.1),并应按图2.2.3绘制会签栏外框线线宽宜为0.5mm;内分格线线宽宜为0.25mm     第2.2.4条 当图纸须要绘制角标时,应布置在图框内的右上角,角标线线宽宜为0.25mm(图2.2.4)     第三节 字体与书写方法   第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清晰正确  第2.3.2条 文字的字高尺寸系列为2.5、3.5、5、7、10、14、20mm当采纳更大的字体时,其字高应按 的比例递增  第2.3.3条 图纸中的汉字应采纳长仿宋体,字的高、宽尺寸,可按表2.3.3的规定采纳。

  长仿宋体汉字的高、宽尺寸(mm)                  表2.3.3 字  高201410753.52.5字  宽1410753.52.51.8  注:当采纳打字机打印汉字时,宜选用仿宋体或高宽比为 的字型  第条 图册封面、大标题等的字体宜采纳仿宋体等易于分辨的字体  第2.3.5条 图中汉字应采纳国家公布运用的简化汉字除有特别要求外,不得采用繁体字  第条 图纸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的1/10  第2.3.7条 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的字体可采纳直体或斜体直体笔划的横与竖应成90°;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应成75°;字母不得采纳手写体(2.3.7)      第2.3.8条 大写字母的宽度宜为字高的2/3,小写字母的高度应以b、f、h、p、g为准,字宽宜为字高的1/2a、m、n、o、c的字宽宜为上述小写字母高度的2/3  第2.3.9条 当图纸中有须要说明的事项时,宜在每张图的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叙述该部分文字应采纳“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叙述事项的左上角每条注的结尾应标以句号“  说明事项须要划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的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与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2.3.10条 图纸中文字说明不宜用符号代替名称当表示数量时,应采纳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3050mm,三十二小时应写成32h  分数不得用数字与汉字混合表示如:五分之一应写成1/5,不得写成5分之1不够整数位的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0定位  第2.3.11条 当图纸须要缩小复制时,图幅A0、A1、A2、A3、A4中汉字字高,分别不应小于10、7、5、3.5mm          第四节 图线  第条 图线的宽度(b)应从2.0、1.4、1.0、0.7、0.5、0.35、0.25、0.18、0.13mm中选取  第2.4.2条 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3种基本线宽(b)应依据图样比例和困难程度确定线宽组合宜符合表2.4.2的规定   线宽组合                                 表2.4.2 线宽类别线宽系列(mm)b1.41.00.70.50.350.5b0.70.50.350.250.250.25b0.350..250.18(0.2)0.13(0.15)0.13(0.15)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字为代用的线宽  第条 图纸中常用线型与线宽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常用线型与线宽                         表2.4.3   第条 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2.4.4绘制      第2.4.5条 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2.4.5a)  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2.4.5b)  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段处(图2.4.5c)      第2.4.6条 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m 第五节 坐标  第条 坐标网格应采纳细实线绘制,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X;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Y坐标网格也可采纳十字线代替(图2.5.1a)  坐标值的标注应靠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记(图2.5.1b)      第2.5.2条 当坐标数值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同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说明坐标数值也可采纳间隔标注  第2.5.3条 当须要标注的限制坐标点不多时,宜采纳引出线的形式标注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X轴、Y轴的代号与数值(图2.5.3)。

当须要标注的限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的代号,坐标数值可在适当位置列表示出  坐标数值的计量单位应采纳米,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节 比例  第条 绘图的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1∶50大于1∶100  第2.6.2条 绘图比例的选择,应依据图面布置合理、匀整、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与图面困难程度确定  第2.6.3条 比例应采纳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的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的0.7倍(图2.6.3a)  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适当位置采纳标尺标注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V表示竖直方向比例,用H表示水平方向比例(图2.6.3b)   第七节 尺寸标注  第条 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用量尺干脆从图中量取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  第2.7.2条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纳细实线尺寸起止符宜采纳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

  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纳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  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纳反向箭头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2.7.2)     第2.7.3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1~3mm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2.7.3)      第2.7.4条 尺寸线必需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状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5~15mm之间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第2.7.5条 尺寸数字与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第2.7.6条 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困难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纳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2.7.6)。

     第2.7.7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纳细实线,其交角a可按90°、120°、135°、150°绘制当视图须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2.7.6)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     第2.7.8条 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a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起先(图2.7.8c)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     第2.7.9条 圆弧尺寸宜按图2.7.9a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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