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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0加班费纠纷谁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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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60加班费纠纷谁有举证责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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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加班费纠纷,谁有举证责任?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举证责任,以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扌I!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学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川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应当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劳动者口己不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用人单 位没有义务就劳动者的考勤情况提供任何证据但是,一口劳动者能够提出一些初步证据, 证明其确有加班、但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则法院或仲裁委会责令用人 单位提供此类证据;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的证据通常有以下几种:• 考勤记录此类证据是支持性、参考性证据,仅凭此类证据很难认定加班时间,仲 裁委或者法院一般会认为这是员工进出门的时间,不完全代衣加班时间因此,要 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加班审批制度和加班审批表如果加班审批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且加班 审批制度在实践中被严格执行了,那么此类证据易被认定• 工资明细如果工资明细中有加班费,且该工资条经员工签字确认,可被视为公司 已足额支付加班费。

参考法规: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川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崔某某于2005年10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自2005年10月1日至2011年 6月30 H止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崔某某为某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崔某某为证明口己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在一审中提供现场班次表一份,并 申请证人土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该现场班次表的真实性某公司对崔某某提供的现场班次表 真实性不沖认可某公司提交崔某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显 示,某公司已足额支付崔某加班费崔某某对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不予认可 崔某某申请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崔某某与刘某某在某公司同一•部门工作,排班一致, 但未证明崔某某加班一审另查明,2010年10月26 口,崔某某因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川诉于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崔某某为申请人,某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某公 司支付崔荣某2008年8月1 口至2010年7月31 口期间加班工资共计46, 001. 79元,加付 拖欠加班工资的赔偿金46, 001. 79元。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 司提供的工资表及考勤表显示,某公司均已足额支付了崔某某加班工资,崔某某不能提供充 分证据证明某公司欠发其加班工资,崔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9年10M 26 口后加班工资 的仲裁请求,缺乏证据,该委不予支持崔某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09年10 H 26 H前加班 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法定仲裁时效,该委不予认定,遂驳回崔某某的仲裁请求崔某某不 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C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公司提交的崔某某2009 年5月至2010年7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明细显示,某公司均已足额支付了崔某某此期 间的加班工资虽然崔某某不予认可,但未捉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崔某某提交的现场班 次表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自己在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期间存在加班爭实综上, 对崔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崔某某不服,捉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 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爭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 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 后果。

本案中,祥•某某主张加班费,其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提交了双 方解除劳动合同诞两年崔某某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 明某公司C经足额支付了崔某某的加班费崔某某认可发放工资的数额,但対考勒记录不认 可,并提交证人证言和现场班次表以证明其亦在加班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崔某菜提交的 现场班次表未加盖某公司的公章,某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对该证据无法采信崔某某 申请证人刘某某、土某某出庭作证,因刘某某与崔某某不是同一工作岗位,因此对刘某某的 证言难以采信而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不足以推翻某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的效 力,崔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据此驳冋崔某某主张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 当,依法予以维持解:木案的法律耍点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川人单位也要提供其掌 握的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木案中,某公司提交了崔某某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 员工手册,以此证明该公司足额支付了崔某某的加班费,不存在拖欠崔某加班费的事实,不 应支付加班费和赔偿金,II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卬证。

尽管崔某某对考勤表、员工手册不认可, 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二审法院支持原判,驳回了崔某某的上诉操作提示:1) 用人单位要保存好与加班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农、工资条等,并要 注意上述证据要能互相卬证2) 对涉及加班制度的内容要在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了以明确制定,并要经过民 主程序和公示的法律要求3) 对加班审批制度要有明确执行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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