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及其法学方法论 摘要: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汉斯·布洛克斯的经典教材《德国民法总论》近期被翻译成中文出版,但国内关于布洛克斯的学术背景的介绍比较欠缺,为弥补这一缺憾,本文先就布洛克斯的生平和著作进行简略介绍然后对《德国民法总论》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评述,指出该教材具有体系清晰、表达准确、语言简练、兼顾法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的诸多优点最后,为透彻理解布洛克斯运用的法学方法论,须深入研究当代德国法学思潮,在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的学术传统中评估布洛克斯布洛克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延续了由黑克开创的利益法学的法律解释论和法律虚造论,并在多处民法总则制度上运用利益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获得良好的理论效果 关键词: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学方法论 德国当代著名民法学家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1920-2009)的畅销教材《德国民法总论》(Allgemeiner Teil des BGB),是当代德国法学院最受欢迎的民法总论教材,近期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该书第33版的中译本[1]它具有体系清晰、表达准确、语言简练、兼顾法学理论与司法判例等优点,因此对于学生而言,它是一本极佳的人门教材;对于研究者而言,也是一本管窥德国民法通说的重要参考书。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界关于布洛克斯的学术成就,尚缺乏初步的介绍和评述;对于布洛克斯如何分析民法问题,也缺少方法论方面的了解有鉴于此,笔者在通读原著和中译本的基础上,结合布洛克斯的学术背景资料,撰写了本篇书评,希望给中国读者提供一个关于本书的导读以及对作者的介绍,并揭示布洛克斯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成就 一、汉斯·布洛克斯:其人与作品 2009年6月8日,布洛克斯教授于德国明斯特逝世他的高足、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魏德士(Rüthers)在一次纪念研讨会上曾指出:“布洛克斯作为法学家的形象,具有众多的面相与色调[2]此言并非恭维,布洛克斯一生经历了大学教授、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电视节目嘉宾等多种职业和社会活动,他撰写过的学术著作、教材以及法典评注,涉及民法、诉讼法、商法以及劳动法等领域其学术人生令人高山仰止 (一)作为法官的布洛克斯 1920年9月9日,布洛克斯生于德国一座工业城市多特蒙德(Dortmund),他一生总带有威斯特法伦地区的乡土性、忠厚可靠和直率的性格[3]1939年至1940年间,布洛克斯在帕德博恩(Paderborn)学习哲学,但成绩并不理想1940年,布洛克斯中断学业被征入国防军。
在一次战斗中受重伤之后,他被安排在一处战地医院做医生助手,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1945年开始,布洛克斯抱着重建法治国家的愿望,在波恩(Bonn)大学学习法律六个学期之后,他以优异的成绩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而且他的试卷答题还被专门出版[4]1948年至1950年,他在哈姆高等法院(OLG Hamm)作为候补法官(Referendar)的同时,还在波恩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5]1950年布洛克斯再次以优秀成绩通过了第二次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于1952年正式成为多特蒙德地方法院的法官,且在五年后成为哈姆高等法院的法官在此期间,由于布洛克斯出众的专业知识和说理能力,担任了哈姆高等法院候补法官的指导工作,而一批批的候补法官都非常喜爱这个公正的、善解人意的“候补法官之父”(Referendarvater)[6] 布洛克斯的法官职业生涯持续很久,即使在其转向学术领域后也未终止从1964年至1994年,他一直作为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宪法法院法官,期间,他参与很多案件的审理,并因其高超的专业能力和独立、开明、亲和的个性,获得了高度的赞誉1967年9月1日,无党派的布洛克斯很意外地被提名为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判决委员会的法官。
在此任职期间,他依然以其专业素养和合理的工作风格,提高其所在部门的工作效率值得一提的是,他还参与过很多著名而有影响的宪法案件裁判,例如关于艺术自由与死者人格保护的“孟菲斯托案(Mephisto-Beschluss)”,涉及侵害一般人格权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索拉娅案(Soraya-Beschluss)”,维护学术和科学自由的“高校案判决(Hochschulurteil)”,而且还签发了联邦德国第一起堕胎案的判决[7]1975年,他再次获得联邦宪法法院的推选,但他以全力投入学术研究为由,拒绝了这一职位但联邦宪法法院一直未忘记这位功勋卓越的老人,在布洛克斯80岁、85岁生日均发表过祝寿公告,并在其逝世后发表悼念公告[8] (二)作为学者和教师的布洛克斯 在法院工作期间,布洛克斯有幸结识了北莱茵-威斯特法仡州明斯特大学民法教授哈里·维斯特曼(Harry Westermann,1909-1986)维斯特曼鼓励布洛克斯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布洛克斯接受这一建议,暂时卸下法官职务,短短的六个月内(1959年)不可思议地完成了一篇迄今仍受关注的教授资格论文《因错误而撤销的限制:一项关于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研究》。
[9]20世纪50年代,正值明斯特大学的法学教授大力复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由菲利普·黑克(Philipp Heck,1858-1943)开创的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尤其是维斯特曼还推动了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Wertungsjurisprudenz[10])的转变由于布洛克斯与维斯特曼具有紧密的学术联系,他也深受上述方法论的影响,在其教授资格论文中大量复述黑克《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的观点在他以后的著述中,也一直贯彻这种方法论[11]这是我们解读《德国民法总论》的一个重要视角 在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年后,布洛克斯接到了美因茨的约翰内斯-古腾堡大学的编外教授职位的邀请,一年后(1962年)他又接受了明斯特大学教授职位的邀请虽然他还收到其他的教授职位邀请,但他一直在明斯特工作到退休(1985年)实际上直至1997年他才停止授课 布洛克斯无论是授课还是写教材都秉承实用原则这一方面与他多年的司法实务经验有关,另一方面也符合他所尊奉的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的教导黑克在创立利益法学时就批评19世纪的概念法学过分注重抽象的概念和体系,而缺乏关注社会生活和法律目的,并指出利益法学的核心就是“为了法官的案件判决而获得法律规范”。
[12]布洛克斯援引黑克的观点,也认为法学和司法应服务于生活和为了人类社会秩序的建构[13] 布洛克斯确立了实用法学的方向,主张和贯彻用简洁、形象、朴素的语言来表达专业问题,反对任何矫饰、冒充科学的词语表达即使困难的法律问题,他也力求让年轻的学生能够理解他据他学生回忆,他常常对学生说:“能把话说得再简单点吗?”[14]魏德士记得在一次讨论对话中,布洛克斯曾说道:“我们写作和讲话,应该让每个法律门外汉基本上都能理解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是因为我们自己都还不明白人们对于已经理解的事物,就能够清晰地表达出来!”[15] 布洛克斯成为明斯特大学教授后,在编写教材和授课方面亦贯彻以上原则鉴于当时已有很多民法教材,他的同事曾建议他放弃撰写教材但事实证明,布洛克斯的教材以其卓越的说理能力和简明清晰的思路,一开始便征服了读者他所撰写的教材虽然范围很广,涉及民法、商法、劳动法等,但每本都是流行教材,均再版数十次他的教科书语言表达生动鲜明、内容层次简单易懂、实例丰富和恰当,不仅便利于学习,而且也常常被最高法院的判决所引用,甚至有人说他开创了一种新的教科书文化(Lehrbuchkultur)[16]于是人们慨叹,近年来在法学院就读的大学生几乎都是通过布洛克斯的教材而被领入民法的殿堂。
[17] 如同其教科书,布洛克斯的授课也深受学生喜爱他的实务经验丰富,且具有较高的教学才能,并努力将复杂的法律问题,以初学者易懂的方式,透彻地分析表达出来,因而其授课总是很吸引听众他谦逊、和蔼、公道的人格,也赢得了学生的尊重在明斯特大学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至少要听一次布洛克斯的讲课尽管他于1985年就退休,但又坚持授课12年,最后不得不因为健康原因而停下来学生中到处流传关于他的褒扬之辞:“法学院没有布洛克斯,就如同明斯特没有雨天一样”、“尽管我是无神论者,但布洛克斯却是民法中的教皇”布洛克斯还注重培养学术接班人前后共计五人由布洛克斯指导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其中包括康斯坦茨大学的教授魏德士,[18]以及他的教材主要修订者瓦尔克教授[19]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布洛克斯还作为法学专家经年参加一档法治电视节目,即“您将如何裁判?(Wie wurden Sie entscheiden?)”(ZDF电视台制作),负责解释节目中涉及的日常法律问题他凭借对事实的主见、公正的态度、说服能力以及幽默感,使该节目获得很高的收视率和观众喜爱魏德士在其逝世讣告中还不忘提及这些[20] 二、《德国民法总论》的基本结构与内容特色 综览当代德国的民法总论教材,不乏名家的优秀作品。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由恩内策鲁斯撰写、尼佩代续订的大型教科书《民法总论》已出第15版[21]此后,战后复出的拉伦茨撰写的《民法总论》以伦理上的人格主义作为民法思想的基础,一改纳粹时期的形象,因而备受瞩目,至2004年该书已出第9版[22]民法大师弗卢梅从1977年开始迄1992年完成的两卷本《民法总论》因其回归自由主义而一时引领风骚[23]而晚近的梅迪库斯《民法总论》内容精确翔实,流传甚广[24]如果再加上其他各路名家的民法总论教材,在当代德国民法总论作者强手如林的民法界,如果没有足够的特色和吸引力,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如何能立足呢?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它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体系安排 该教材的内容,按次序分为如下五个部分:引言、法律行为、权利、期间和期日、附加内容以下分述之 第一部分“引言”德国民法教材中一般都开篇介绍一些公法与私法、民法典、法律分类、适用范围、法律适用方法的知识[25]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这一部分的篇幅不多,但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布洛克斯从“人类群居需要秩序”出发,指出法律产生的必要性,而且法律必须具有正义性,应以一套不可改变的价值秩序作为基础,包括“人的尊严、生命、自由、财产”。
[26]从法律体系上说,布洛克斯遵循私法与公法的区分,前者规范的是各个组织中平等成员之间的关系,而后者则是调整上下级关系的规则[27]界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须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适用何种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另一方面决定了起诉者应向正确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属于公法纠纷的行政案件应由行政法院管辖,而民法纠纷均由普通法院管辖[28]民法只是私法的一部分,除此以外,其他的特别私法,包括商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以及不属于公法的经济法(竞争法、商标法),都属于现代意义上的私法范畴[29] 继而布洛克斯着重介绍了作为民法法律渊源的《德国民法典》,包括立法历史、基本原则和结构虽然《德国民法典》制定于自由主义思潮盛行的19世纪,但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历史赋予其更多的价值内涵,因此布洛克斯将民法典的原则总结为:私法自治、社会平衡和信赖保护民法典起初只有少量的顾及社会平衡的条款,例如第904条的为避免较大损害而干涉所有权(攻击性紧急避险),第2303条在继承中保护配偶和子女利益的特留份但随着社会发展,在雇佣、租赁、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合同问题上,立法者逐渐增加若干有利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保护条款就信赖保护而言,布洛克斯以第892条第1款规定的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为例,说明民法典从交易安全出发,保护对权利表象的信赖。
[3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将法治国建立在《基本法》之上,布洛克斯介绍了《基本法》对民法的意义:首先,与《基本法》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例如联邦宪法法院宣告,民法典原第1628条第1款和第1629条第1款规定的父亲的最终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