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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就医时享有七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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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就医时享有七种权利1. 医疗保障权 公民患疾病或受其它操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法律依据——《宪法》第4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水平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2.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3知情同意权 包括了解权、被告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医师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理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4.隐私权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法律依据——(1)《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理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2)《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3)《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受尊重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6.与亲属联系权住院患者有与亲属取得并保持联系的权利法律依据——《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联系的方式——(1)书信;(2);(3)接受探视7.获得赔偿权因为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损害后果的,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律依据——(1)《宪法》第41条第3款: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理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理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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