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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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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述题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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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史论述题法制史论述题1、、 论英国衡平法论英国衡平法答案:(1)衡平法的产生13 世纪开始英国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普通法拘泥于严格的诉讼程序,显得严格而僵硬,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而求助国王,到 14 世纪前期,国王转命大法官审理,随后成立由大法官主持的单独法院,专门处理这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法律规范体系,称为“衡平法” 衡平法是大法官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博采多种法律渊源而创造的规范体系 (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诉讼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即可,起诉书不拘泥于形式,请求范围也不受限制;审理案件时,由大法官进行书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法庭使用的文字简单,无需特定的法律用语最初不要求严格遵循先例,法官具有极大自由裁量权,以后先例原则逐渐在衡平法院确立,也要求严格遵循先例 (3)衡平法对英国法发展的影响:衡平法的产生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从实践领域看,衡平法只关注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如信托等;从救济方法看,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

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 年以后,虽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适合英国法的全部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法和衡平法已经融合,更不意味衡平法已消失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原则的重要手段衡平法优先原则也在 1981 年《最高法院法》中重申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是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2、、 论英美法系(普通法)的特点?论英美法系(普通法)的特点?答案:(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通过法官判决逐渐形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 (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日尔曼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尔曼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中轻重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是法官在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一项判决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意义因此普通法系有“法官造法”之说。

(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用到具体案件中去5)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各法律部门划分分为公法或私法因此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3、论大陆法系特点 P211-212+244-245答案:(1)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从法律渊源看,封建法有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等,包括了封建法的各种形式;从法律内容看,以维护封建制基础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封建等级结构为根本任务,体现了封建法制的典型特征 (2)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属于公法的有宪法、行政法等,属于私法的有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在公法与私法之还出现了公私兼备的社会经济法如:经济法、劳动法等 (3)以法学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为指导 (4)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两者的设制、人员、程序、职能及适用的法律截然不同,相互独立,是典型的二元主义司法制度4、论、论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民法典答案:(1)民法典的制定。

1800 年拿破仑任命 4 人组成法典编纂委员会经过四个月时间完成了由 36 个单行法组成的法典草案,1804 年 3 月 21 日以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为《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 (2)民法典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和革命时期的立法特点为:1)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对农业财产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很少涉及工业财产权;没有法人规定;对农业劳动关系有规定,对纯粹雇佣规定很少2)贯彻着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阶级民法的四大原则如:人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人人在民法上自由、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所有权绝对无限地使用、收益、处分(法令禁止的除外) ;契约自治、契约自由,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双方共同同意,不得废除或修改,契约当事人的财产、人身可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过失责任原则等3)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衷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残余4)注重实际效用,很少用弹性概念,执法时自由裁量余地小 (3)民法典共 2281 条,分三编,第一编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是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括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是关于2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即债法规定。

结尾是法定、约定的抵押,最后是时效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出生、结婚、离婚、死亡的记录;2)结婚只有在世俗官员前举行结婚仪式才有法律效力3)离婚允许离婚,并创设协议离婚4)夫妻关系规定妻子应该服从丈夫,赋予丈夫一切主动权利规定了法定财产制5)财产权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规定了所有权、用益权、地役权6)继承和赠与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可代位继承允许遗嘱继承并规定了相应条件7)契约和侵权行为对契约之债作了详细规定8)法定抵押和约定抵押规定赠与和约定抵押必须强制登记等9)时效规定请求权的时效为 30 年,特别条文规定的除外等 (4)民法典颁布后通过民事立法、司法解释、法典的修订不断得到发展,完善所有权的主体、客体不断增多;对所有权的限制日益增加;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权利;侵权行为转变为过失和严格责任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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