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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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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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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论 文姓名 谢彩霞班级 法硕(非法学)六班学号 20120351011223 18875061426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当行为人主观认识发生错误时必然会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作者试图从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应负故意罪责的、应负过失罪责的与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两个角度分析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体现刑事立法的公正、谦抑的价值理念关键词: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现代刑法是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而认识错误恰恰是影响行为人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肯定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责任的追究理应有所不同这也是刑法公正性、谦抑性的价值体现也是“片段性原则” [1]思想的合乎逻辑的再现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1)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学理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认识错误。

1.对法律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的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造成的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解法律认识错误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1)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就其行为而言,包括诸如通奸、小偷小摸之类的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与诸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适法行为,但行为人均误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甚至向公安司法机关自首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甲诱惑他人吸毒,误认为只要不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也不提供毒品,就不构成犯罪,却不知道刑法规定凡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无论手段如何,均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因为故意的认识因素一般不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法这一内容。

3)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例如,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乙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行为人却误以为只构成刑讯逼供罪对此,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对其定罪量刑行为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除特殊情况外都不影响定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2.对事实认识的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研究事实的错误意义在于解决其对刑事责任的阻却,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减刑与否的问题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1)客体认识的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害的客体发生了错误认识包括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害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害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的,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例如,某甲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被外出执行任务路过的两个身着便服的公安干警扭获,此时甲的三个朋友乙、丙、丁误认为甲与人打架,就上前用拳头、酒瓶猛击两个公安干警,将他们打倒在地,造成轻伤,甲、乙、丙、丁四人一齐逃走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乙、丙、丁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任务的公安干警,就构成刑法第 277 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但具体情况是他们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以为对方是与甲打架的公民,因而应认定构成刑法第 234 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换言之,乙、丙、丁三人意图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却由于认识错误,而实际上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正常公务活动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2)对象认识的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a.具体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所要侵害的对象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完成的,应定为犯罪未遂例如,行为人误将野兽、牲畜、物品、尸体当作活人而开枪射杀的,应令其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b.犯罪对象在行为时本来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例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当作是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c.同一性质具体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例如,行为人想杀害或伤害甲,于夜晚持刀潜入甲家,对睡在甲床上的人实施了杀害或伤害行为,不料甲当晚不在家,睡在甲床上的是甲的弟弟乙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因为甲、乙生命健康在法律上的价值一样,同样受法律保护对象认识错误与客体认识错误的区别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在狭义上讲,对象认识错误仅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仅指上面 c 的情况) ,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3)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将车销售了出去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错误的理解。

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赃罪4)手段认识的错误手段认识的错误,包括方法认识的错误和工具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 ,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想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例如,行为人误把白糖、碱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杀人5)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对此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具体分析和解决这种错误认识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a.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犯罪结果,而事实上并未发生这种结果例如,甲预谋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晕,以为已经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这种情况下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仅属于犯罪未遂而已b.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蓄意杀乙,某晚潜在路边树林中开枪击中乙,但并未击中要害,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乙苏醒后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因疏忽大意,来不及刹车躲避汽车从乙身上轧过,致乙死亡。

这里司机当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虽然相信自己的枪杀行为已经致乙死亡,却不能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为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其枪击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甲应当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c.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或者没有按他预想的结果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想、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例如,甲想伤害乙,便持刀向乙大腿扎了一刀,随即逃走,不料扎中乙的动脉血管,又因当时无人到场抢救,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的行为发生了致乙死亡的结果,但甲并无杀害乙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让甲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即构成行为人原来预想的犯罪结果加重犯d.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例如,行为人意图勒杀被害人,将被害人勒晕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罪责,遂将被害人抛“尸”河中的行为,却淹死了被害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主观上存在着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这种错误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2)应负故意罪责的、应负过失罪责的与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以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心理实质,各种形式错误的罪过心理和错误心理的关系为标准,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分为:(1)应负故意罪责的认识错误;( 2)应负过失罪责的认识错误;(3)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认识错误。

1.应负故意罪责的认识错误(1)概念及其特征应负故意罪责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基于犯罪故意而实施行为时, 主观上以客观事实及其联系的错误认识心理不影响原有的故意罪过心理, 或者错误认识心理不影响构成故意罪过心理,应负故意罪责的错误 这类错误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有着正确的认识, 而意志上却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即行为人是基于犯罪故意而实施危害行为 其二,行为人对和自己行为有关的影响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及其联系的某些环节上存在认识错误 其三,这种错误认识心理不影响原有的犯罪故意,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故意罪过心理的特殊表现形式2)具体表现形式 :刑法中应负故意罪责的认识错误,是“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行为人认识错误的案件,大多属于此类 从这类“错误” 行为人主观认识心理与故意罪过心理所表现出的关系上,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 行为人基于犯罪故意而实施危害行为时,错误认识心理不影响故意罪过心理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对作用于自己感官的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所体现的客体、行为时所使用的手段以及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发生错误认识,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判断和推论,从而引起盲目的行为,出现了与行为人最初认识相悖的结果。

这种动机与效果的矛盾,是行为人意志上存在希望、放任或容忍的结果, [2]而且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对这种意志上的态度无任何影响如某甲持刀谋杀某乙,途经保管室时见门外放着喷雾器及一些药物, 便改变主意想毒杀某乙,而误把漂白粉当成剧毒农药偷走,而后不顾乙全家的死活,趁机把“毒药”投放到乙家的饭锅内,企图毒杀某乙由此案例可见,甲对自己行为对象和行为手段的错误认识都未消除原有的罪恶心理,没有影响其为实现犯罪目的而做的意志努力,故应负故意罪责原因是:(1)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虽有认识错误但非没有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犯罪目的,而且积极实施其行为追求该目的的实现;(2)行为人具备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对自己行为引起的后果有着希望、容忍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呈现出一种明知是犯罪而决意实施的心理态度;(3)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具有可责难性因为尽管行为人具有认识错误,但为了自己的私欲,视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和法律于不顾,意志态度具可责难性试想,如果行为人的认识无误,那么其行为必将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只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选择的对象、方法等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而未发生犯罪结果。

故这种情况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可能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犯罪未遂) 这种认识错误有如下几种具体形式:a.行为人基于犯罪故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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