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具体注册工作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建设厅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申请更换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 省注册建造师办公室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按规定填写核对意见后上报建设厅审查 第十八条 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核对意见,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建设厅在接到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书面核对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建设厅在收到书面核对意见后,20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按照申报程序申报建设厅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厅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云南为“滇”;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划代码: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xx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xx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市、州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滇xx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地是云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昆明市,资格证书为xx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xx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三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滇xx5070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