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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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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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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 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市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适用范围具有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 活的非本市区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 疗、教育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刚性支出后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 庭1. 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2 .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 学校的二、 救助条件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提出救助申请之月前的 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参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办 法规定执行二) 提出救助申请之月前的 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低于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家庭刚性支出含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及重病重残护理费用,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 12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已按规定孚受医保待遇和各种救 助补助政策后,由家庭成员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付 部分医疗费总和;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 (保 教费),就读于幼儿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原 则上按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进行核减,民办学校(幼儿园) 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进行核减, 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能提供有效凭据的按实核减,不 能提供有效凭据的,按每生每年 6000元进行核减;因重病、重残支出护理费用,按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生活 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二档定额进行核减。

三)家庭财产符合下列规定:(1)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一辆生活用车2) 家庭成员名下除自住房外无其他商品房,或列入拆迁 家庭,置换不超过 2套3)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高于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4- 6倍三、救助标准1. 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 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全额发放基本生活救助;家 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按照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额每月发放基本生活救助(执行最低补差机制)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救助;2. 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边缘标准的,不发放基本生活救助;3. 经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 特殊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四、 申请程序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发 放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时使用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社会救助申 请表》,必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有效证明材料支 出型贫困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自动终止,如 家庭依然困难,可提前重新申请,审批通过后可继续保留。

五、 救助管理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纳入专项救助资金,市、区财政按50%承担六、 其他事项(一)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 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二)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 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三) 申请救助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化情况,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市区支出型 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湖民〔2016〕27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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