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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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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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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这便是这本被誉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的并不厚的册子给我的最初的 ——严密的逻辑和饱满的 让我忘了脚疼,如渴地了解着它所阐述的思想理念 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沿用了中学以来阅读经典原著时一直使用的方法,即先不参考任何注疏作品或是其他的文献资料,只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来尽可能多地感悟 的逻辑、理论以及情感这是因为,原典不是课本,前者在历史长河中是可以接受得起任何个人对其的不同解读的也因此本文只是个人零散的、浅层的理解的一个粗略,其中不仅可能会有知识上的漏洞,还存留着不少疑问,希望可以在往后的学习中继续探讨 《社会契约论》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法国大 思想先驱者卢梭的著作全书共分为四卷,从人与人之间 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到一个 共同体出现后法律体系的建立,到关于 形式的讨论,最后是阐述如何巩固国家的统治四卷之间有着清晰的时间顺序和因果 自由是全书一以贯之的重要观点首卷首章提出,“人民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这个论断的思想引领了全书的理念,它从 和被 (人民)两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注定必须是自由的。

如果 有权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也可以根据这种已被认可的剥夺权,来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者, 从自己做起,不认可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权利,尊重人民的自由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合法权利 要特别提到的是,针对人民恢复自由的权利,书中第二卷第八章有一个看似矛盾的观点,即“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对此我认为, 的意思是,人民本身可以恢复自己的自由,但是一个国家是不能恢复自由的,一个专制国家下的人民要重获自由的唯一方式就是打破现有的体制,建立一个新的社会 ,由此原来的国家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无所谓恢复了 认为,每个个体都是 的,这种 性表现在既不受他人奴役,也不奴役他人,“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从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是别人的意志屈从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是不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山中书简 第八书》 ) 只有人民的所有个体都依照天性把“每个人”当成“我自己”,在投票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爱”,才能得出以公共幸福为最终目的的公正的公意个体的理性思考不可以被代替,包括父辈也不可以为他们的孩子做主,因为只有每个人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权利愿望,社会公约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阿冉松在《法国古代与近代 论》中的观点:“两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是与第三种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所以“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对立而形成的”。

这就从理论上否认了世袭的专制统治的合理性,也表达了对 、代表等 现象的不认可,体现了其直接 的思想倾向 在人民拥有自由与理性的前提下,随着社会进步,生存阻碍不断加剧,人们开始联合起来,即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由此 提出了本书的核心观点,社会契约 根据之前说到的前提, 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以全部共同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结合者个体的财富和自由的社会 ,“每一个与全体相 的个人都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这样一种由所有个体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被动状态下被称为国家,主动状态下是 者;每个个体则同时具有这两种状态也就是说“每个人必然要服从他所加之于别人的条件”,《山中书简》中阐述为“由于这一公约,每个人就和所有的人定了约,因此也就产生了所有人对每个人的反约” 这样一种共同体与个体之间辩证从属的对立统一关系贯穿了全书各个章节例如,第一卷第九章中针对财产权讲到“ 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于财富的合法享有”,第二卷第五章提到罪犯时认为,罪犯只有被自己曾参与制定的公约排斥为敌人后才可以被处以死刑,第二卷第六章则以“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的规定”和“每个人意志的记录”共同来定义法律,诸如此类。

社会状态的出现在 看来是值得鼓励的,理由是它使得个体不仅单纯地在当下享有自由等财富,更获得了由自己是其中一份子的共同体以社会公约的形式来保障的不仅限于当下的所有权,“人们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以保全自己的所有” 因此我认为, 是将 置于个人之上的,虽然公约于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利益调和,而且 是由社会公约在公意的指导下得来的,甚至人民的公意随时可以 一个国家或 ,然而,只要社会公约所约束的共同体合法存在,它就对于其中每个人有着至高的权力,个体服从且服务于 而且由于每个人不可能选择伤害自己,所以“全体也只是为着全体”,从而公约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符合公约的是正确的、正义的 对于社会公约的内容, 自己在第一卷第六章作出了精辟的总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 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义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近代科学的飞跃式发展,这当中,物理和数学是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地理大发现带来的全球视野也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在理解书中意旨时,也 到自然科学的思维对于阅读该书的巨大帮助 第二卷第九章中, 在论述社会纽带越伸张则共同体对个体的控制就越松弛这个理论时,就多次用到了物理概念。

首先,杠杆原理被 用来解释行政的困难程度随地理距离的增加而提高根据物理公式“不妨设动力臂为行政力量本身高于人民的权威优势,阻力为个体相对于共同体的偏离,那么,随着地理距离增加,即阻力臂增加,使公式取等的动力的数值也随之增大,也就是行政的力量要加强,因此行政难度加大 此外, 还以离心力来类比每个民族都“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但事实情况是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基本都有自己的国界,扩张性战争毕竟是少数,对此可以解释为每个受力物体都有着同样的外扩趋势,因此它们都相对应地都受到了各方面的相等的压力,从而共同体处于了整体受力平衡的状态 因地制宜的思想在全书中也被多次提到第二卷第十一章认为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以及全体最大的幸福是自由与平等,但是这样一种普遍目的要根据当地形势和居民性格所产生的的比对关系来加以修改,即产生一种“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是最好的特殊的行政体系”;第三卷第八章更是用一整章的篇幅,以气候导致的地域差异为切入点论述了“没有一种 形式适用于一切国家” 将数学思维运用得最直接的应属第三卷第一、二章 通过定义最 需满足的公式,不仅说明了 是区别于 者和国家并处于二者之间的共同体,还体现了在 者即整个社会公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最好的 ,然而不同的民族和历史时期可以有不同体制的 。

还指出可以在 内部按照类似的比率继续分解,直至最后产生一个分数级数和整数技术分界的中项“一”,即最高行政官 中行政官的人数也可以由数学公式来理解我们不妨设行政官人数为x, 的相对力量,或称活跃程度,为y根据 意思,国家的绝对力量是不变的,行政官人数越多, 就越弱,即公式“ 14x鈭檡=k >(x≥1,且k为定值)”接下来进行分类讨论: 1 若x趋向于1,则y趋向于+∞ 即团体意志具有最 度 2 若x趋向于+∞,则y趋向于1 即 权威 14=> 立法权威, 者 14=> 君主,全体公民 14=> 行政官,那么团体意志的活跃性和公意的活跃性相同但是个别意志保留了全部力量 关于公民与行政官的力量对比,也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推论来阐述由于数量和力量成反比,则结合上文提到的公式,可得 通常情况下,即“个别意志在 的行动中要比在 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力” 我认为 潜意识里所希望的应该是一个社会各角度受力均衡、社会各层次比例严谨的具有 的数理逻辑思想的政体,但这也使得他的理论成为许多 的理论导向但也仅限于此,难以成为现实中的行动纲领 受一定的时代影响, 十分看重宗教的作用。

第二卷第一章中即指出“一切正义都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 是在这个正义根源为人类所不能达到的认识基础上才推论出理性的普遍的正义是必要的在法律方面, 认为使一个国家的人民遵循法律的最佳方式就是“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到制度本身之上”此外,借助神明还被看作立法者在拥有了伟大灵魂的前提下让人民自由服从的值得被推荐的途径 对于这样一种上帝高于理性,宗教高于法律的思想,我认为,在一定限度内,它可以通过宗教的自律使人们自由地形成社会公约并对公约自觉地认可服从,宗教因此成为共同体秩序的保证;一旦它超过可被利用的限度,被行政官或宗教官员掌握成为操控思想的工具,人民就失去了对行政的主动权,这对于整个以人民自由平等地签订的社会契约为根基的 政体将造成极大的破坏 除了上面已经讲到的之外,书中对于 与被 的权力关系的论断,对于平等的提倡,对于战争正义性的坚持,对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尤其是斯巴达体系)和同时代思想家如格老修斯、孟德斯鸠的理论的批判继承,还有在各卷各章节中都出现过的 富有情感的激烈的对于当时 理论和统治秩序的抨击,诸如此类,都蕴含着深刻的时代现实和个人感情因素,令人深思。

也正是凭借着这种饱含感情而又理性至上的理论精神,本书成为美、法等国家的资产阶级 宣言和宪法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引领和推动力量,对亚洲各国 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1、第一卷第三章中关于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展开观点“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需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与同卷第七章的观点“人们要迫使他自由”,二者之间是否矛盾? 2、第一卷第七章可否理解为由于立法者这一职务“缔造了 ,但又绝不在 的 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所有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是宗教或者外邦人? 3、对于第一卷的总结段“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而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是否可以理解为第四卷中的投票权、监察权、罢免权等 权利可以超越家庭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因素的不平等?如果是这样,后者对于参政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应该如何解释?这是不是现代社会 所提倡的“过程平等优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 4、第二卷第十二章讨论法律各种类别时指出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这与现今我们对于刑法的理解有所出入,原因是什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法律的法律”的定义?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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