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 1989 年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 规则》中关于立法议案的提出、审议、发言、表决等的规定,根据这 些规定,我国的立法程序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草案要由有提案权的主体实施具体情况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 名以上的人民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立法议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议程,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 程列入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提案人应提出关于立法 议案的说明。
第二阶段是审议立法议案 立法议案提出后,即进入审议或讨论立法议案的阶段《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议事规则》第24 条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 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 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实际上承担着审议的组织工作 和综合工作,立法议案最终要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 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 审议结果报告和立法草案的修改稿,对主要的不同意见应在审议结果 报告中加以说明立法议案在提交审议前,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 求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议案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 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国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立法议案的具体程序是:立法议 案先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议 程如果决定了,则提交人大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正式列 入议程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立法议案时,先由提案人作该法律草案的 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综合和修改,并 向主席团作审议报告主席团通过后,再提交大会表决主席团如果 有不同意见,可提交大会审议。
我国审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立 法议案的程序是: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审 议,或决定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常委会全体 会议审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时,提案人要对立法议案进行说明, 然后先分组审议,再由全体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议案通常 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初审,第二次进一步审议,两次审议后再进行表 决第三阶段是立法议案的表决通过 我国的立法议案由人民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按电钮)一般立法议案应由全体人民代表或常委会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宪法的修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民代表通过 第四阶段是公布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