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标准〔全〕 - 内部会计控制标准——根本标准〔试行〕 财会[2023]41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加强内部会计监视,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进步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平安、完好,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施行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合适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施行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施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和原那么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到达以下根本目的: (一)标准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好。
(二)堵塞破绽、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平安、完好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利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视、反应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互相别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清楚、互相制约、相互监视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本钱效益原那么,以合理的控制本钱到达最正确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进步,不断修订和完善 1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工程、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本钱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受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别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互相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平安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展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标准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工程立项、评估、决策、施行、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标准的工程工程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工程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工程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破绽,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构造、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本钱,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那么、信誉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防止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本钱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本钱费用管理的各项根底工作,制定本钱费用标准,分解本钱费用指标,控制本钱费用差异,考核本钱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本钱费用,进步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那么、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防止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互相别离控制、受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互相别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别离的原那么,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互相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受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条 受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受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受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当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受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合适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方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视职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p 、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工程,建立预算标准,标准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p 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良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2 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受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平安完好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p 、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展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施行;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平安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视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详细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施行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展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良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背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施行进展评价,承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本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部会计控制标准──货币资金(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标准──根本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合适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施行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施行以及货币资金的平安完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受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别离、制约和监视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装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详细情况进展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进步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程度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受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受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受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受权范围内进展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受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回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受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早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处、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展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回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展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受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