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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销售合同保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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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22939158
家具销售合同保修协议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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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文本1附件二: 家 具 销 售 合 同 保 修 协 议After Saling Service Agreement1、 乙双方同意签订《家具销售合同保修协议》 (以下简称“保修协议” )作为《家具销售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的附件二第一条 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1、 保修产品及保修期(1)木制家具:表面开裂、漆膜脱落、部件严重变形等现象在一年内保修;框架松动、断裂等现象在两年内保修2)金属家具:镀层脱落,注塑件开裂等现象在一年内保修;焊点开裂,脱铆等现象在一年内保修3)家具配件如拉手、铰链、抽屉轨道、推拉门轨道、脚轮等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公司负责免费修理,更换配件2、因甲方使用、维护及安装不当造成损坏及故障的合同产品不包括在本保修协议的范围内3、超过保修期的合同产品的维修;如果超过保修期的合同产品或不在保修协议范围的合同产品但属于附件一所列产品需要维修;乙方将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上门费及配件费4、合同产品保修期自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合同产品经验收签字确认之次日起算第二条 保修地点甲、乙双方同意:对于位于太原市行政辖区内的合同产品,在保修期内,乙方提供上门保修服务。

第三条 保修服务的程序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后,乙方应及时通过、等通讯手段与甲方进行沟通,了解故障原因,如果故障不能排除,乙方应及时派出维修人员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对产品进行维修第四条 费用在保修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原则上免收人工费和材料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不向甲方提供免费保修服务:1、 非合同产品;2、 合同产品已超过保修期但属于附件一所列产品;3、 合同产品在保修期内,但经乙方认定属于甲方非正常使用或私自拆卸而导致合同产品损坏;4、 由于任何非经乙方或乙方许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所致合同产品损坏;5、 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产品损坏;6、 甲方不能提供有效保修证明文件,即合同原件;7、 乙方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有偿维修服务在下列情形下,如乙方有能力及把握,可以向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1、 虽为合同产品,但该产品超过保修期间,或者虽在保修期内,但经乙方确认为人为因素或意外事件损坏的;2、 甲方不能提供有效的保修证明文件,但经乙方认可可以提供维修服务的;3、 乙方认可可以提供有偿维修服务的其它情形第六条 使用法律、法规1、 本保修协议符合《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益保修法》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甲方: 乙方:XXXXXXX(盖章)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标准合同文本2XXX 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家具产品销售合同Furniture Sales Contract合同号: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联系: 身份证号码: 卖 方:XXXXXXXX地 址:XXXXXXXXX :XXXXXXXXXXXXXX为 充 分 保 证 甲 、 乙 双 方 的 合 同 权 益 , 经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自 愿 订 立 本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合 同 ”) , 以 兹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产 品 设 计1、 乙 方 负 责 上 门 测 量 , 与 甲 方 确 认 家 具 要 求 , 并 制 作 设 计 图 纸 和 供 货 清 单 ( 为 附 件 一 )2、 甲 方 需 配 合 项 目 :( 1) 甲 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时 向 乙 方 确 定 所 购 产 品 款 式 ; 在 乙 方 设 计 人 员 上 门 测 量 时 , 甲 方 应 告 知 所 购 产品 安 装 位 置 及 产 品 周 围 ( 如 墙 体 情 况 、 电 路 、 开 关 及 水 暖 管 道 ) 状 况 2) 对 于 入 墙 柜 体 、 吊 挂 柜 体 、 墙 板 、 墙 面 安 装 和 顶 部 安 装 的 移 门 , 甲 方 的 基 础 装 修 条 件 应 符 合 乙方 家 具 安 装 条 件 ( 见 附 件 一 中 图 纸 的 说 明 ) 必 要 时 , 甲 方 需 对 其 基 础 装 修 按 照 乙 方 提 出 的 技 术 性要 求 进 行 更 改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同 产 品 不 能 安 装 或 安 装 后 不 达 标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第 二 条 合 同 产 品 金 额合 同 产 品 总 金 额 详 见 附 件 一 中 的 《 供 货 清 单 》 。

第 三 条 交 货 地 点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产 品 的 交 货 地 点 为 第 四 条 交 货 日 期 /安 装 日 期1、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合 同 产 品 的 预 计 交 货 日 期 以 附 件 一 中 的 《 供 货 清 单 》 所 示 日 期 为 准 安 装 日 期 为 产 品送 达 日 起 的 三 日 内 2、 如 合 同 签 订 时 甲 方 现 场 不 具 备 测 量 准 确 尺 寸 的 条 件 , 待 现 场 具 备 条 件 后 ,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设 计 人 员 复迟 , 以 复 迟 后 甲 方 确 认 方 案 中 的 日 期 为 合 同 生 效 日 上 述 重 新 确 认 的 设 计 图 纸 和 供 货 清 单 为 附 件 一更 新 版 交 货 日 期 以 复 迟 后 确 认 的 交 货 日 期 为 准 第 五 条 货 款 支 付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 甲 方 以 现 款 方 式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产 品 的 全 部 货 款 。

第 六 条 运 输 费 用在 太 原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 乙 方 同 意 为 甲 方 免 费 运 输 合 同 产 品 第 七 条 产 品 质 量 标 注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合 同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工 行 业 标 准 QB/T 1951.1—1994 木 家 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工 行 业 标 准 QB/T 1951.2—1994 金 属 家 具 》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八 条 合 同 产 品 验 收甲 方 同 意 在 合 同 产 品 安 装 完 毕 当 日 内 以 合 同 规 定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后 双 方 应 在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确 认 如 因 非 乙 方 原 因 致 使 合 同 产 品 安 装 完 毕 后 超 过 10 日 为 验 收 和 签 字 的 , 从 第 11 日 起 , 双 方 视 为 合 同 产 品 验 收 合 格 ,质 量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标 准 第 九 条 服 务 承 诺乙 方 同 意 按 照 附 件 二 的 内 容 向 甲 方 提 供 保 修 和 维 修 服 务 。

标准合同文本3第 十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 甲 方 的 权 利( 1)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材 料 和 配 件 , 进 行 产 品 生 产 和 配 置 ;( 2)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约 定 的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 向 乙 方 提 出 书 面 质 量 异 议 , 并 要 求 乙 方 切 实 解决 ;( 3) 甲 方 有 权 享 有 本 合 同 附 件 二 所 列 示 的 、 乙 方 提 供 的 保 修 服 务 2、 甲 方 的 义 务( 1)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详 尽 说 明 隐 蔽 式 强 电 、 弱 电 线 路 以 及 各 类 管 道 的 位 置 与 走 向 、 墙 体 材 料 , 以 便 乙方 为 甲 方 提 供 合 理 的 产 品 建 议 ; ( 2) 在 根 据 甲 方 需 求 做 出 设 计 和 报 价 后 ,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必 须 对 设 计 方 案 修 改 的 , 双 方 签 订《 设 计 更 改 通知 书 》 上 述 修 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2 日 内 提 出 , 否 则 甲 方 应 承 担 由 于 产 品 已 进 入 制 造 流 程 而 无 法 修 改 所 致 的乙 方 因 合 同 产 品 修 改 的 全 部 损 失 ; 如 上 述 修 改 是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10 日 内 提 出 , 甲 方 应 支 付 乙 方 该 修改 产 品 合 同 货 款 的 30%的 金 额 作 为 因 此 造 成 的 乙 方 损 失 费 ; 如 上 述 修 改 是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第 11 日 至安 装 日 前 提 出 的 , 甲 方 应 支 付 乙 方 该 修 改 产 品 合 同 货 款 的 60%的 金 额 作 为 因 此 造 成 的 乙 方 损 失 费 。

3) 如 因 甲 方 现 场 不 具 备 测 量 准 确 尺 寸 条 件 , 而 在 签 定 合 同 后 需 乙 方 设 计 师 复 迟 的 情 况 , 乙 方 先 会做 备 料 如 需 退 货 , 则 甲 方 应 支 付 乙 方 该 退 货 产 品 合 同 贷 款 的 20%的 金 额 作 为 由 此 造 成 的 乙 方 损 失费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 乙 方 的 权 利( 1) 乙 方 有 权 按 照 自 身 的 生 产 工 艺 和 技 术 标 准 , 生 产 出 符 合 合 同 质 量 标 准 的 产 品 ;( 2) 本 着 对 甲 方 负 责 的 宗 旨 , 当 家 具 需 要 入 墙 或 吊 挂 时 ,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基 础 装 修 提 出 技 术 性 更 改 要求 , 如 管 道 、 插 座 的 位 置 等 ;( 3) 在 与 甲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的 约 定 先 支 付 货 款 , 然 后 进 入 产 品配 送 、 安 装 程 序 ;( 4)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推 迟 合 同 产 品 安 装 的 , 乙 方 可 以 为 合 同 产 品 提 供 3 个 月 的 免 费 保 管 服 务 ; 超 过 3 个 月的 , 乙 方 有 权 按 每 日 30 元 的 标 准 收 取 甲 方 保 管 费 用 。

超 过 半 年 的 乙 方 有 权 对 合 同 产 品 自 行 处 置 ,且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处 置 所 得 归 乙 方 所 有 2、 乙 方 的 义 务( 1) 乙 方 保 证 向 甲 方 提 供 合 格 的 产 品 , 并 执 行 本 合 同 第 七 条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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