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法, ,第第 6565 条条篇一:保险法第 65 条的解读新保险法(XX)第六十五条之精读: 1、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解读:这是一个授权性质的规定,依据这个规定,保险人对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的条件一是必须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必须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疑问:第三者与保险人既无合同关系,也无侵权关系,如果其对保险人有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即使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其请求权仍然属于合同当事人,而不属于第三者以上困惑说明,关于第三者可以绕过被保险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主张,很难在法律上找到依据第二款解决此问题2、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前一句是说,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必须有被保险人的请求,这是因为只有被保险人才存在保险金的赔偿请求权后一句是说,在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第三者有权代位行使 反过来说,如果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直接属于第三者,法律何必设立“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和“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这两个前提?即使是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的规定,仍然把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赋予被保险人这是因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关系仍然是合同关系,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对第三者的保护:一是设立赔偿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制度即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前段关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时,产生两个法律效果:第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之债确定,被保险人基于侵权关系成为第三者的债务人;第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赔偿的保险金确定,被保险人基于合同关系成为保险人的债权人保险法针对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参照合同法关于债务承担的原理,规定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把应赔偿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第三者。
这本质上是被保险人把自己对保险人的赔偿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以简化两个债的清偿程序二是设立赔偿保险金代位请求权制度即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后段关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参照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原理,规定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里应该既包括第三者以代位的债权人身份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也包括以诉讼方式直接起诉保险人3、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设立限制被保险人领取赔偿保险金制度1)根据上述规定,被保险人在未依照第二款的规定把领取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情况下,只有在向第三者进行赔偿后,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领取赔偿的保险金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必须提供已经向第三者进行赔偿的证据;二是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必须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3)在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的保险金,由此造成第三者无法得到赔偿的,保险人应该向第三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的规定,仍然把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赋予被保险人这是因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关系仍然是合同关系,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 篇二:关于《保险法》第 65 条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保险法》第 65 条的理解与适用 --客运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的内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快速发展,近三年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市场投放量直线上升,进而因道路交通安全引起的责任保险赔偿纠纷日益增多XX 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54 件,受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0 件;XX 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57 件,受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0 件;XX 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61 件,受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 件;XX 年前三季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35 件,受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8 件可见,一直以来我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均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主张权利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开始放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主张权利,转以更加快捷简便可获更高诉讼利益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案由主张权利。
在近期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明显对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理解,在法庭适用过程中显现出过激情绪,影响了当事人对审判的信任程度,给审判带来一定的审判难度 一、遇到的问题 在审理交通事故引起的多名旅客诉车主客运旅客合同纠纷多起案件中,由于客运合同的相对性原因,难以列保险人进入审理程序,更难以直接判决保险人直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同时被告方车主(被保险人)自身赔偿能力不足,致使被告方车主误认自己承担高额的赔偿金,进而原告方(第三者)无法的到应有的救助与赔偿如何实现责任保险的公益功能;如何在欠缺保险实务和司法审判中的操作性的现行情况下,实现责任保险的目的,充分保护受害的第三者,成为了迷惑的问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甚至在诉讼前当事人自我救助过程中,这种不知如何请求赔偿,实际取得保险赔偿金的迷惑,一直困扰当事人尤其是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面对巨额的赔偿金额,难以承受,以致情绪失控,增加了法院的审理难度二、审理过程中应当让当事人明确的关键内容面对这样的局面,作为审判人员有必要在诉讼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帮助,以实现当事人最终的责任保险目的一)新修订《保险法》关于责任险的规定及理解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该条文中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的规定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又一次重大突破由于该条文针对的对象是所有的责任险,具有对各类责任险的普遍性首先,在审理时,应当使当事人明确保险人的诉讼地位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人在客运旅客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样有把保险人作为被告,也有另案处理,也有作为第三人的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受害者对保险人是否有直接的请求权,进而推出受害者在诉讼中能否把保险人列为被告笔者认为,在客运旅客合同纠纷中,把保险人列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第三者责任险还是客运旅客合同都是是商业性的合同关系,商业合同关系就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
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关系人,第三者既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又非保险合同关系人;旅客与车主为客运合同当事人,保险人也非客运合同的当事人,两种合同互不干涉互不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下,只有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人的赔偿金给付请求权,因而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保险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其次,明确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者利益而存在的合同,第三人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责任保险第三者的范围,受制于保险合同及法律的规定,因具体险种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均以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受害人为限具体的讲,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危险,受害第三者则以对被保险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为限;另一个是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危险,受害第三者则以对被保险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为限在客运旅客合同纠纷中,适用第二种情况:与车主达成客运合同的受害旅客为第三者再次,明确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请求权的含义该条文赋予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权是附有条件的,但毕竟使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有了法律的依据。
该条文附的条件和代位求偿权所附的条件比较类似,实践中对“怠于请求”的理解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赔偿:一种是有被保险人直接赔偿给第三者,而后被保险人在就自己因赔偿而遭受的损失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一种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在收到保险人的保险赔付后再将此款付给第三者或由保险人决定将保险赔偿直接支付给第三者因此,第三者能否得到确实有效的赔付关键在于被保险人的态度当被保险人缺乏两种情况的积极主动行为时,被保险人也就怠于行使保险请求权,第三者才有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的必要新修订的《保险法》使我国责任保险的理赔主体及理赔程序有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也使我国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第三者的赔偿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其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二)责任保险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根据《保险法》第 65 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致损害直接向该第三者赔付保险金,进而在已赔付的的数额内免除对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这本身虽未赋予第三者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但在保险合同相对性的基础上,明确了第三者对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有两种保险赔偿请求权。
1、经被保险人请求应直接向第三者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 65 条第 2 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由此可见,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给付保险赔偿金,无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事先合意,一旦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依法确定,且其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无论保险人是否同意,均有义务按照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和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具体约定,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该种赔偿,是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付的一种赔偿方式,第三者对保险人没有直接的赔偿请求权第保险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应向被保险人承担合同责任2、第三者附条件的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法》第 65 条第 2 款规定赋予第三者一定条件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又不积极主动赔偿第三者损害,而其对第三者的应负的赔偿责任依法已经确定,第三者有权就其本应从被保险人处获得损害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
此时,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法》第 65条第 2 款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进而在已支付数额内免除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3、当事人的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还是第三者附条件的请求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都有一个前者条件,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