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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活畜抵押贷款办法(试行)(DOC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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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活畜抵押贷款办法(试行)(DOC 26页)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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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活畜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拓宽融资担保渠道,规范活畜动物资产抵押(以下简称动物抵押)融资行为,促进x省畜牧养殖业和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三农”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畜动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资产,包括消耗性动物资产和生产性动物资产消耗性动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肉类、肉制品等的动物资产,包括生长中存栏待售的畜类动物;生产性动物资产是指以产乳、仔等为目的而持有的动物资产本行可接受用于抵押的活畜动物暂且仅限于牛、羊、猪三类其它活畜、活禽、水产等动物资产(不含特种养殖),各行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养殖规模、变现能力等具体情况,上报总行同意后比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抵押担保是指以符合抵押条件的动物资产为本行融资债务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养殖大户等,在本行融资时提供和采用的一种抵押担保方式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并就处分所得优先受偿。

第四条 本行仅接受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动物资产设立抵押,不接受第三方动物资产抵押方式,且抵押物与债务人须在同一县域(县级市)第五条 动物资产抵押项下仅限于办理期限在三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第六条 动物资产抵押应遵循“抵贷相符、规模支持、风险可控”的原则一)抵贷相符,是指对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要审慎评估其价值,确定合理的抵押率,确保在抵押物价值能够有效覆盖贷款本息和实现权利的相关费用二)规模支持,是指重点支持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周期长、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客户,对零星散养动物原则上不得设定抵押,对仅用于劳役的动物严禁抵押(具体规模标准见附件1)三)风险可控,是指在具备管理能力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严格落实动物资产抵押登记,及时办理动物资产保险,加强动物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贷后管理第七条 动物抵押贷款根据借款人类别分别在涉农贷款相应科目核算,并在系统相应字段进行准确标识第二章 抵押物条件第八条 拟抵押的动物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养殖动物均应有耳标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并能通过标识确定权属、类型等重要信息;(二)有固定、安全、卫生的饲养场所,定期参加免疫(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无伤残,有完整的健康档案;(三)符合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财产保险;(四)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能够为抵押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易于流通变现。

第九条 下列动物资产不得设置抵押:(一)寄养、代养的动物资产;(二)仅用于劳役的动物资产;(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动物资产;(四)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抵押人条件和提供的资料第十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作为抵押人,且抵押人与债务人应为同一人,并符合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相关业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抵押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农民合作社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合作社)章程,经营场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四)董事会(理事会)同意申请授信和抵押的决议;(五)最近两个年度以上(含当期)财务报表或财务资料;(六)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健康档案;(七)记载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抵押人为个体工商户、经注册的家庭农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二)法定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固定居所证明、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或说明,同意提供抵押的书面材料;有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人也要提供上述相关材料或在相应材料上签字确认;(三)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健康档案;(四)记载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抵押人为专业大户和其他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固定居所证明、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说明)和同意提供抵押的书面材料;抵押人已婚的,须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或在相应资料上签字确认;(二)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健康档案;(三)记载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名称、种类、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第四章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可以采用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并出具动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或认证报告经办行也可依据不同动物资产种类自行评估,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必须分类单体计价):(一)市价法对于存在公开交易市场,在交易市场上能够找到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的动物资产可采用市价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公式为:V=P×M×Pm式中,V:动物资产评估值;P:单位市场价格;M:数量; Pm:价格峰值调节系数,Pm∈[单位市场最高价格×0.8,单位市场最高价格)=0.8,Pm∈(单位市场最低价格,单位市场最低价格×1.1]=1.1,其他情况下Pm值取1。

当地没有公开交易市场,或市场价格难以确定,或经营行认为当地价格不能作为客观估值依据的,可以参照国家发改委《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该汇编每年8月份编印出版,公布上一年度全国及各地农产品平均成本及收益数据,x省2013年数据见附件2)二)收益法收益法主要适用于生产性动物资产的价值评估计算公式为:V=N×Ri/(1+k)式中,V:动物资产评估值;Ri:动物资产在第i期的预期收益额;K:折现率,参照同期贷款合同利率;N:预期收益期数,需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如果抵押物由外部评估或认证的,要采用上述方法对抵押物重新估价,并与评估价值或认证价值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抵押物最终价值第十五条 根据近年来动物品种价格波动的幅度范围以及对未来市场前景的预测,以抵押的动物资产种类、变现能力和价值稳定性来综合分析判断,合理确定动物资产抵押率最高值以及不同动物种类的差异化抵押率区间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第十六条 抵押物担保额度=抵押物确认价值×抵押率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七条 仅用活畜动物资产抵押融资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养殖户养殖成本的70%(养殖成本参照附件2核定并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时更新,经营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养殖业情况自行测算养殖成本,但测算结果偏离度不得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10%)。

第十八条 活畜抵押贷款期限要与借款人养殖动物周期相匹配,肉羊、生猪等消耗性活畜养殖贷款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2年;肉牛、奶牛及生产性活畜养殖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九条 活畜抵押贷款利率执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结合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综合回报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水平,可在当地同类客户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优惠第二十条 活畜抵押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期)发放,一次或分次偿还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且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第六章 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必须与抵押人订立书面抵押担保合同,且抵押担保合同不得有禁止本行对债权进行转让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只能与抵押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订立与之对应的抵押担保合同,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经办行应与抵押人明确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且担保到期日不能超过抵押物的养殖周期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应当在工商、畜牧等县级有权登记部门依法登记第二十四条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经营行能够按照本办法引入第三方监管(监管机构须为本行准入)或者能够通过“鹰眼”等电子手段有效控制,且确保抵押物没有第二权利人对抗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且抵押人处置抵押物前必须经本行同意。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时,应以拟抵押动物耳标信息为备注登记或公证事项,并通过耳标信息动态掌握抵押资产状况第七章 抵押物的保险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发放前,抵押人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抵押物资产保险手续:(一)办理动物资产个体保险,具体险种根据动物资产的特性与抵押人、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饲养期间遭受重大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应涵盖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二)保险期限原则上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至少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三)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四)保险单中指定本行为保险赔偿金第一受益人,且不得有任何限制本行权益的条款;(五)保险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符合《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规定,能够享受保费补贴的抵押人,要积极申请保费财政补贴,经办行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为抵押人提供工作便利和资金补贴未开办养殖动物财产保险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当地保险公司开办相关险种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抵押物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变更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果原保险到期日先于贷款到期日的,保险到期时应办理续保手续,对不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经办行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必要时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十八条 抵押担保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物财产保险不是抵押人的原因被中断的,经办行应要求抵押人立即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抵押人仍未办理的,经办行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第八章 抵押管理与监管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须将实现抵押权利的权属证书、保险单证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交由经办行或有权保管行保管,保管行要将相关凭证视为重要凭证保管第三十条 抵押权设定后,经办行必须定期对抵押物实地核查,或引入第三方监管人或“鹰眼”等电子手段对抵押物实施监管对引入第三方监管人实施监管的,不改变相关人员的贷后管理责任第三十一条 监管抵押的动物资产,必须在抵押人经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监管,通过设置封闭圈栏、隔离带、悬挂监管标志、安装电子监控等方式实现对动物资产的实际控制进行监管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对抵押物要定期实地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抵押物种类、数量、质量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有无毁损、灭失的可能和存在;(二)抵押物是否被擅自赠与、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或变更,或者是否存在他方权利,如被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或二次抵押;(三)是否定期参加畜牧主管部门的检验检疫,保单是否到期或保险中断、撤销;(四)经营行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动物抵押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对监管距离远、成本高、难度大以及经营行认为必要的,应当引入第三方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管的,监管人应与本行、抵押人三方签订《活畜动物资产抵押融资监管协议》(见总行制式合同文本),详细规定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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