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引一、征收依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 34 号) 、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 (东府[2004]146 号)二、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征收单位从 2004 年起,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依法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统一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交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征收用人单位经年审后应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年审规程和征收标准详见《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 ) ,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核准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四、缴费方式和缴费地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用人单位收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发出的《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属地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
为提高征收效率,方便缴款单位,地税部门采用银行扣缴的方式进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此,用人单位年审后或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根据年审或缴款通知书的“年审电脑编码”到相关银行办理委托银行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备足款项,地税部门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通过银行扣缴入库 五、票证使用地税部门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六、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根据省财政、劳动、人事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符合申请缓、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困难单位,须在年审时间内先行办理年审手续,领取《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 ,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在年审期间内,于每月 1 到 5 日将资料报送年审部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逾期办理年审的,不予受理缓、减、免申请七、法律责任逾期参加年审或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 5‰滞纳金对逾期拒不参加年审或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根 据 省 人 大 《 广 东 省 分 散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办 法 》 和 市 政府 《 东 莞 市 分 散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实 施 细 则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实 行 年 度 审 查 制 度 , 用 人 单 位 办 理 年 审 时 , 请 按本 “须 知 ”办 理 一 、 年 审 对 象我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城 乡 经 济 组 织 , 包括 在 本 市 登 记 的 外 地 驻 莞 单 位 和 企 业 、 私 营 企 业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 台 湾 同 胞 和 华 侨 投 资 的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下 称用 人 单 位 ) 二 、 年 审 时 间2004 年 就 业 年 审 时 间 为 8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 从 2005 年 起按 东 府 〔 2004〕 146 号 文 件 《 关 于 征 收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 为 每 年 的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三 、 年 审 程 序四 、 年 审 携 带 资 料( 一 ) 填 好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 东 莞 市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年审 手 册 》 二 ) 市 地 税 局 《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三 ) 上 年 度 统 计 局 《 劳 动 情 况 》 I 102—1 表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没 有 使 用 《 劳 动 情 况 》 I 102—1 表 的 单 位 , 应 提 供 :1、 上 年 度 1 月 、 6 月 、 12 月 份 工 资 表 ( 附 会 计 凭 证 复 印 件 ) 2、 上 年 度 1 月 、 6 月 、 12 月 份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核 定 表 》 四 ) 有 录 用 残 疾 职 工 单 位 须 提 供 :1、 在 职 残 疾 职 工 (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人 证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伤 残 军 人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 在 职 残 疾 职 工 与 单 位 依 法 建 立 的 《 劳 动 合 同 》 原 件 。
3、 在 职 残 疾 职 工 的 《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对 帐 单 》 , 上 年 度 有 增 减残 疾 职 工 的 , 需 提 供 该 职 工 的 社 保 关 系 增 减 员 表 五 ) 首 次 参 加 年 审 单 位 除 上 述 资 料 外 , 还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登 记 证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市 残 联发 出 年 审通 告用 人 单 位 携 带 有 关 资 料 报送 属 地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机构 并 办 理 年 审用 人 单 位 收 到 年 审 通知 书 和 年 审 手 册 ( 未收 到 的 单 位 到 属 地 残联 领 取 )未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用 单 位由 地 税 局 代 征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金五 、 执 行 标 准用 人 单 位 应 按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人 数 1.5%的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就 业 , 达 不 到 比 例 的 , 每 少 安 排 一 名 残 疾 人 , 按 市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上 年 度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的 80%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按 比 例 计 算 不足 一 人 部 分 ,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按 实 际 比 例 数 缴 纳 就 业 保 障 金 。
其 中 安 排 一名 盲 人 或 一 级 肢 体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 按 安 排 两 名 残 疾 人 计 算 六 、 计 算 公 式应 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人 数 ×1.5%-已 安 排 残 疾 职 工 人 数 ) ×上 年 度 市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80%七 、 缴 款 方 式经 审 查 未 达 到 1.5%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单 位 , 年 审 后 凭 “政府 性 基 金 ( 资 金 ) 缴 款 通 知 书 ”到 所 属 地 地 方 税 务 分 局 办 理 缴 款 手 续 为 方 便 用 人 单 位 缴 交 基 金 , 用 人 单 位 可 采 用 委 托 银 行 向 地 税 部 门 扣 缴 税款 的 帐 户 , 到 原 委 托 银 行 办 理 委 托 银 行 扣 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并 在 市残 联 发 出 的 “缴 款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备 足 款 项 , 及 时 缴 交 地 税部 门 统 一 使 用 《 税 收 完 税 凭 证 》 征 收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八 、 缓 、 减 、 免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申 请根 据 省 财 政 、 劳 动 、 人 事 厅 和 省 残 联 联 合 下 发 的 《 关 于 用 人 单位 申 请 缓 、 减 、 免 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符 合 申请 缓 、 减 、 免 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条 件 的 困 难 单 位 , 须 在 年 审 时 间 内 先行 办 理 年 审 手 续 , 领 取 《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免 、 减 、 缓 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金 审 批 表 》 , 按 要 求 备 齐 有 关 资 料 , 在 年 审 期 间 内 , 于 每 月 1 至 5日 将 资 料 报 送 年 审 部 门 , 其 他 时 间 不 予 受 理 逾 期 办 理 年 审 的 , 不 予 受理 缓 、 减 、 免 申 请 九 、 法 律 责 任逾 期 参 加 年 审 或 逾 期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单 位 , 按 有 关 规 定 ,按 日 加 收 5‰滞 纳 金 拒 不 参 加 年 审 或 拒 不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依 据 《 广 东 省 分 散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办 法 》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十 、 其 他 说 明1、 填 写 《 手 册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单 位 负 责 人 ( 或 法 人 代 表 )签 名 2、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残 疾 员 工 签 订 一 年 或 一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3、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残 疾 人 可 向 市 、 各 镇 ( 区 ) 残 疾 人 劳 动 服 务 机 构联 系 招 聘 或 直 接 向 社 会 招 聘 4、 年 审 地 址 :( 1) 市 财 政 供 给 经 费 的 机 关 、 团 体 、 事 业 单 位 直 接 到 市 残 疾 人 劳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 城 区 西 正 路 31 号 ) 办 理 2) 其 它 用 人 单 位 到 各 镇 ( 区 ) 所 属 地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所 办理 5、 年 审 办 公 时 间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8: 30--11: 30下 午 2: 30--5: 006、 市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电 话 : 2237663 传 真 :221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