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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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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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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2000年1月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适应杭州市中心城市的功能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中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设施,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 、 、 营运的 通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 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 和 人第三条 在杭州市 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 和 人, 应 本条例第 条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 管 管本市城市公共客运 , 本条例的 实施市)城市公共客运 管 管¡¢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

£规⁄、公¥、ƒ 、 §、currency1设、 通、'“« ,依照 ‹› ,fifl城市公共客运 管 –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 第†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 ¶规⁄、•一管理、fi‚发展、„务乘客的”则£人民 »应…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规⁄‰ 国民经¿和 会发展`⁄,´ˆ城市总˜规⁄相fi‚»应¯˘˙ 公 ¨ ˚,¸ 运用市˝˛制,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第二章 规⁄和currency1设第ˇ条 城市公共客运 管 应根据城市总˜规⁄,会—规⁄ 管 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 通«有关 ,经—£人民 »批准实施第七条 规⁄ 管 在currency1设 定 ,应¡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 规⁄的要 , 供规⁄设`条 发、 城改Æ、 ª currency1设 及 currency1、 currency1˛˝、 车 、 Ł客运汽车 、ØŒ、º 和大§业、 、æ化、 、˜ 中心« ,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 规⁄需要¥ 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的,currency1设 应¡ı规⁄设`条 和用¢fi议 供currency1设用¢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应ˆ ˜ 程— 设`、施 ,— łø合œ ß 用, ª currency1设所 的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在 ˜ 程达到一定 率 就应 łø, ß 用。

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的投资由 »承担;currency1设 出申请的,经城市公共客运 管 批准,也可由currency1设 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对经营者实 有偿 用第八条 在规⁄、currency1设和改Æ城市道 ,应根据需要设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港湾 和候车亭,´在道 叉 口设 ¨ 通 的设施现有道 通条 许可的,应设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港湾 和 用车道城市公共客运线 应ı照城 道 500米―600米距离设 ;其他一般道 ı800米―1000米距离,兼顾沿线企业、事业 和村镇分布,设 —一 的上、下 距离一般不得超过50米, 名必须一致城市公共客运线 的设 、变更、增减,由城市公共客运 管 会—有关 审定 实施未经许可,任何 和 人不得随 变动第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 程 的设`和施 ,currency1设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œ(质)证书的 承担,´严œ执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 城市总˜规⁄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用¢,任何 和 人不得侵占、挪 他用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汽车、电车, 及 设施、 用车道、供电线网«城市公共客运线 用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必须保·整洁完–, 种营运标志应明晰醒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对 种设施进 养护和管理,定期对技术性能、¥ 指标和污染' 放状况进 检测、鉴定,确保其完–和正常运 第十 条 对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禁止下列 为:(一)擅‹迁移、拆除、占用;(二)擅‹张贴,丢掷'品,倾倒污';(三) 沿道 前 30米 停放非城市公共客运 通车辆,堆放'品;( )在电车触线净空高度 修currency1currency1筑'或其他 程设施;(†) 、 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ˇ)其他 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或 其正常营运的 为 第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线 设施发 ,经营者必须及 修, 快 正常营运,有关 和 人应¡¯˘ 合,不得 和 修 业第 章 营运管理第十ˇ条 城市公共客运实 线 营管理 营管理的具˜ 法由杭州市人民 »制定城市公共客运线 线在杭州市 范 的,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 管 审定;城市公共客运线 需要 杭州市 到 (市)的城镇的,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 管 根据城市公共客运 规⁄§ (市)城市公共客运 管 ,´ 市 通«有关 , 杭州市人民 »审定; 线在(市) 范 的城市公共客运线 ,由 (市)人民 » 出规定。

城市公共客运线 ,可 用 标、 « 确定线 经营者 所得应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发展标、 的具˜ 法由市、 (市)人民 »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 事城市公共客运线 经营业务的,必须 城市公共客运 管 下资 :(一)申请 ;(二)合理、可 的线 营运和经营 ;(三)资 证明第十八条 得城市公共客运线 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 营运前,应¡ 得城市公共客运 管 ¡发的经营许可证得经营许可证,必须具¢下列条 :(一)有符合规定£⁄和要 的客运车辆;(二)有符合规定要 的停车˝¢和其¥设施;(三)有ƒ 的客运„务、 车¥ « ¶的营运管理制度;(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及ı照 业有关规定§currency1合œ的'“员、乘务员和‚度员;(†)具有承担相应 任的能«‹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规定经营期 不得擅‹›fi经营权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 管 应定期对经营者的营运状况进 检fl第二十条 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 要 停业、 业的,应 前90日 城市公共客运 管 出书¶申请,经批准 可停止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停业、 业第二十一条 对营运状况检fl不合œ或经批准停业、 业的经营者经营的线 ,城市公共客运 管 应¡及 – 确定经营者,保证线 正常营运。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 管 应¡ı照批准的营运车辆发†相应的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 事城市公共客运„务的'“员、乘务员和‚度员,应¡‡·相应上 证 第二十三条 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车辆,在营运„务 有关营运证照必须相符,´¶•有关 flł第二十 条 事城市公共客运营运的车辆,必须ı规定的线 、 、 营运,经营者不得擅‹‚整、‚„”营运 通» ª 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其„”车发车 不得…于二十二 (‰ 不得…于二十一 ),¿ 日应 营运 ;其他线 的‚„”车营运 由城市客运 管 出规定营运高` 应¡根据实际´况加强‚度,增加营运车辆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ˆ有规定的˜,任何 和 人不得¯˘、˙¨城市公共客运车辆, 正常营运 ˚第二十ˇ条 对达到一定 ª率的在currency1 ª ,城市公共客运 管 应及 通城市公共客运线 第二十七条 有关 和 人¸城市currency1设或者其他 ˝´况,确需˛ 中ˇ或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营运线 的,必须经城市公共客运 管 — ,由城市公共客运 管 前3— 会公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 业者的›业道 、 业技能的 、§currency1,不ˇ 高„务质⁄,确保¥车、¨质„务。

空‚车营运 ,应确保空‚正常运 ,保·车 度适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应¡设 供 、 、 、 、 和 的乘客 用的 , ¢ Æ ª'的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在营运中发 乘客ƒ产 、人员 Ł的,ı照国家有关规定Ø理第†章 乘务ˆŒ务管理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营运 ,'“员、乘务员和乘客 应‹º 有关法律、法规、 会公 和公 乘 规则, ,æ止æ明,共—维护–营运 ˚公 乘 规则由城市公共客运 管 制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员、乘务员应 下列规定:(一)保·车 ˜整洁和„务设施 、 –;(二) – 车¥ ı, 动车前关–车 ,不 ł乘客; (三)æ明用ø,及 œ线 、 ,¯˘ß 乘客,关心 、 、 、 、 和 的乘客;( )¸车辆˛ 不能营运 ,应 乘客 明,´¥ 乘客 改乘随 —线 营运车辆;(†)不得擅‹ 线、 营运;(ˇ) 乘客 供、†ßŒ据,认真执 flłŒ证规定;(七)维护车 ˚;(八)其他应 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乘车应 下列规定:(一)不得携·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或易污 、易 他人的'品,不得携·–⁄超过50公斤、˜¯超过0.125立 米、¶¯超过1平 米、 度超过2米的'品 及公 乘 规则规定禁·的'品和动';(二)无人看护的醉酒者、精神 患者、学龄前 童不得乘车;(三)在车 禁止吸烟;( ) 动购Œ、投币或出ı有效乘车凭证,不得拒绝司乘人员、稽fl人员flł有效乘车凭证;(†)不准 动、 车辆设¢或进 其他妨˘车辆 “、停靠和乘客¥ 的 为;(ˇ)其他有关乘 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实 »定“经营者必须严œ执 '“ 管 批准的ø 标准第三十 条 经营者必须 用经有关 批准的•一印制的乘车凭证任何 和 人不准伪Æ、涂改、›借、冒用乘车凭证第ˇ章 检fl和投诉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 管 应¡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营运活动的监督检fl,城市公共客运 执法人员执 检fl任务 ,应¡出ı执法证 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为 ,应¡ 令¡事人即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第三十ˇ条 城市公共客运 管 和经营者应¡currency1立投诉•理制度,¶•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为的投诉投诉者可 经营者投诉,也可 城市公共客运 管 或有关 投诉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理投诉的,应¡‹•理之日起7日 ,对投诉者†予答 投诉者对经营者的答 有异议的,可 城市公共客运 管 投诉城市公共客运 管 •理投诉的,应¡‹•理之日起20日 ,对投诉者†予答 第七章 法律 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 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 管 令停止违法 为,限期改正,´可Ø 三千元 上三万元 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 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业务的;(二)在规定经营期 擅‹›fi经营权的;(三)未经批准擅‹停业、停运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 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 管 令停止违法 为,赔偿经¿,´可Ø 一千元 上一万元 下罚款:(一)侵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的;(二)擅‹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三)擅‹ 动车辆设¢及进 其他妨˘车辆 “、停靠和乘客¥ 为Æ成 的;(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修 业Æ成 的第 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 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 管 令停止违法 为,´可Ø †百元 上†千元 下罚款:(一)在电车触线净空高度 修currency1currency1筑'或其他 程设施的;(二)不ı规定线 、 、 营运,擅‹‚整 、营运 、减少车辆、 线、 营运的;(三) 事城市公共客运营运的车辆,在营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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