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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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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摘 要:本文运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目前基层公务员抱怨待遇差、要改行这一社会现象展开分析建议应当利用市场价格机制和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调节公务员市场供需关系,加强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市场的交流,最终打破它们之间的界限,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关键词:正义原则;社会资源分配;公务员市场 一、现象阐述 近来,基层公务员纷纷吐槽待遇差、要改行下面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某名公务员生活在一线城市,月收入两三千元,近一年来深感生活拮据长此以往,他很可能会谋求转行,并告诫朋友和孩子:不值得投身公职但一年前的他活得并不赖,因为那时在工资以外能得到一些补偿――也许能发一点奖金,六七百元;也许能报一点账,四五百元;也许单位食堂伙食便宜,每月又省二三百元……积少成多,一年下来也很可观特别是养老、看病等方面,使他和同龄人相比有更优越的保障不只限于收入―因为工作的关系,以及一些“不正之风”,他往往比其他人“路子”更广,说话更管用,办事更方便弄不好,“给力”的单位还能分房子,瞬间“秒杀”蚁族于是,丈母娘更愿意找他做女婿,同龄人更愿意和他交朋友……”① 长期以来,有悖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灰色收入和隐性福利,代替了基层公务员本应得的待遇。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取缔了一些“惯例”性的福利待遇这才是基层公务员吐槽的是主要原因 以下笔者借用辽宁大学刘杨教授对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专著《正义论》解析中的一些观点对这一社会现象做一分析 二、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到社会资源的分配公平 笔者是这样理解刘教授关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解析: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其实是三个原则即:自由优先性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就目前人类的生产力水平来看完全的公平是无法做到的,也许当人类真正走入共产主义社会这一人类理想社会形态时才有可能真正的实现那么,当下如何实现最大化的分配公平呢?首先通过自由优先原则来解决,在经济领域中最大的自由莫过于市场的竞争自由,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去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一个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必定能够给予每个在市场中的人以最大的机会平等但世间的事情多数应了一句流行语:“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在不加控制的条件下最终都会产生异化,渐渐的走向自由的反面――垄断市场的垄断会只会使少数市场主体受益而伤害大多数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时就必须用第二条原则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来节制由于自由的异化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国家通过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对市场进行的必要干预:禁止以垄断为目的的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等在一些市场内,弱小的市场主体想要发展自己会遇到来自于强壮市场主体很大的压力这个时候国家出于产业政策或就业率等方面的考虑会运用差别原则适当的对弱小市场主体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也是必要的当然三条原则的应用顺序是不能颠倒的:一定是自由优先原则在前,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次之,最后才是差别原则如果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先于自由优先原则,在人们的意识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绝对的平均主义最终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差别原则先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那么那些人们多会等待国家的照顾,而放弃主动参与平等市场竞争的机会这对市场机制本身是一种伤害 三、分析和结论 以上笔者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引入了社会资源的分配领域下面针对前文叙述的社会现象谈一下笔者自己的看法笔者假定将目前的人力资源市场分为“公务员市场”和“非公务员市场”两大部分先来看公务员市场,这一市场的准入门槛很高:君不见每次的公务员考试都是千军万马过独桥?每个考生都是有意或无意的遵循着自由优先原则选择自己甘为孺子牛的未来。

在一个岗位有上千人报考的现实情况下,说明到目前为止这个市场还是一个买方市场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国家最多可以为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对其进行干预,保证每个人有公平的机会进入这个市场就足够了,如设定严密的选拔流程等任何国家的公务员不可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所以在公务员市场中没有使用差别原则的必要笔者的观点是:目前,不必理会这些基层公务员的抱怨,健全公务员市场的退出机制,让那些抱怨者自由选择是否退出公务员市场让价格(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发挥公务员市场的调节作用即可当公务员的卖方市场出现时再考虑非市场手段对其进行干预也不为迟晚,毕竟公务员市场价格的制定权掌握在国家手中,比其他市场的价格较为容易控制一些 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对非公务员市场的发展亦是非常之有利国家实体经济发展所需人才主要来自于非公务员市场不可否认,在公务员队伍中精英云集,真正有胆识的公务员不占少数让对公务员市场价格不满意的精英们自愿退出,盘活这部分宝贵的人才资源,加强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市场的交流,最终打破它们之间的界限,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对国家的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 四、致谢 本学期有幸全程听完了刘杨老师的法理学课程,受益颇多。

我是今年刚刚进入辽宁大学的经济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以前学习的专业是管理学,对法律的了解仅仅只是皮毛而已刘教授的法理学为我打开了一扇以前很少触碰的大门,在这个大门里,像自由、正义、道德、法律这些习以为常的词汇有了全新的定义 刘老师每次的课对我来说都是一次思想的盛宴他教授课程不拘泥于教材,而是把自己的科研成果带入教学中来,课程内容丰富有趣 刘老师思维缜密、推理严谨,听他的课宛如进行了一次脑部按摩,大脑中的褶皱都会增加许多 对于刘老师一个学期来的辛苦工作学生要道一声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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