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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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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管理办法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 2019年第年第7 7号号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银行保险监管政策解读 目 录CONTENTS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第三章第三章  立项管理立项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检查流程检查流程第五章第五章 检查方式检查方式第六章第六章 检查处理检查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一章PART￿ONE总则 总则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定义:的定义:指指中中国国银银行行保保险险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会((以以下下简简称称““银银保保监监会会””))及及其其派派出出机机构构依依法法对对银银行行业业和和保保险险业业机机构构经经营营管管理理情情况况进进行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一章第一章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目的和意义:的目的和意义:1.1.监管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2.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发挥,发挥警示威慑等作用警示威慑等作用。

3.3.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督促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4.4.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体责任5.5.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总则检查机构及人员的要求:1.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2.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密,检查过程保密,检查发现在可以公布前保密,避免引起市场不必要的猜测第一章被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要求:1.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2.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将是监管机构评判被检查机构的重要标准,防止挤牙膏式的方式对抗检查3.对于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4.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当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必要!不能过!之前听说过商务车接送,冷热毛巾,上下午水果,咖啡热茶,高端便当唯独给材料不痛快不爽气5.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以前出现过向被检查过的机构或个人打听检查方式、内容,总结应对经验,甚至向违法违规人员通风报信,这些都是不允许的 总则检查的形式:1.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2.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检查按检查范围可以分为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等综合性检查,对某些业务领域或区域进行的专项检查,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后续检查3.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4.稽核调查是适用简化现场检查流程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第一章检查资源共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检查程序、方式、内容、经验、发现问题等共享,将大大提升效率,更能发现被检查机构的痛点检查人才培养:应当配备与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细化人才的专业领域,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

监管机构人才专业能力将大幅度提升,检查人才在整个系统内共享,提升检查质量,对被检查机构不利,因此各项工作不能存在侥幸 第二章PART￿TWO职 责 分 工 职 责 分 工银保会职责总体要求派出机构职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立项、分级实施,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组织对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指导和考核评价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组织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现场检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第二章可能检查立项、立项完成情况将是各地监管机构的工作评价指标,因此检查项目、次数、覆盖面可能存在大幅度提高故保险机构被检查的概率进一步提升 职 责 分 工跨级检查:银保监会可以对银保监局监管的机构、银保监局可以对辖内银保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外部联动:应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积极探索利用征信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等外部数据辅助现场检查工作配合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人行、工商、税务、金融办等监管部门联动,监管检查手段和内容更多样境外合作: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规定和对等原则,开展对中资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境外机构及业务的检查,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配合境外监管机构做好外资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境内机构及业务的检查实现全面开放,协调配合对境内境外机构均可实现检查,更是允许境外监管机构对境内机构的检查第二章 第三章PART￿THREE立 项 管 理 立 项 管 理检查计划制定:按年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银保监会负责的项目,应当经银保监会负责人审批;对于派出机构负责的项目,应当经银保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向银保监会报告稽核调查可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以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检查立项依据:根据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结合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因果循环,以往表现是监管决定性因素,因此不要留给监管坏印象。

立项原因要充分,立项需审批,限制监管随意开展检查,检查计划性强,年度确定,一般不更改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可以立项开展临时检查各银保监局应当在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银保监会报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针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突发事件拟按照现场检查流程开展的检查,原则上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立项要求,会签相应的现场检查部门第三章 第四章PART￿FOUR检 查 流 程 检 查 流 程123检查方式:1.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2.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3.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4.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5.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检查人员配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在检查组成员中确定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选聘第三方机构,监管机构可能不承担选聘费用,可能导致保险机构增加合规性成本支出。

检查合法性要求: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第四章 检 查 流 程检查前信息收集: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被查机构检查领域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被查机构内外部审计报告及其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和处罚情况,被查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监管部门掌握的被查机构的情况等,并进行检查分析和模型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查前培训检查更有针对性,更易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进场检查告知:检查组应当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被查机构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存在突然袭击情况,需要时刻警醒,可随时接受检查检查质量控制:检查人员应当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合法合规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组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充分交换意见,被查机构应当及时认真反馈意见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对检查情况的沟通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以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等被检查机构应抓住机会充分解释,防止因沟通解释不到位被处罚的情况第四章 检 查 流 程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以适当简化检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等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可以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可以不出具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依程序进行处理监管保留了不沟通解释的权利,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检查机构修改存在的事实第四章 第五章PART￿FIVE检 查 方 式 检 查方 法Q1Q2Q3监管机构检查手段多,可能进场就封存资料,数据筛选和数据分析,同时还可以函询合作机构、供应商确保真实性等,压缩作假空间,因此保险机构不要作假,按照事实接受检查,对争议问题进行充分沟通解释即可。

1.检查人员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2.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封存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线上检查是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分析筛查疑点业务和机构并实施的穿透式检查函询稽核是对重大风险或问题通过下发质询函等方式检查核实的活动第五章检查手段多样:Q4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完善检查分析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分析,实施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质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加强数据治理,按照监管数据标准要求,完成检查分析系统所需数据整理、报送等工作,保证相关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和及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检 查 方 法￿外部审计配合:1.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2.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当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的责任。

3.对外聘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等问题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被查机构立即评估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对于聘请外部审计时,需要在合同约定好配合检查的义务,同时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客观公正审计,对于已签署协议的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第五章 检 查 方 法发挥内审部门作用:1.必要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内审部门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2.内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实施检查、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对检查实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内审部门将处于被动地位,必须听监管的;同时内部领导可能有悖于监管的要求,不听今后可能存在穿小鞋因此可能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第五章其他机构配合检查要求:1.检查过程中,为查清事实,检查组需向除被查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2.经银保监会承担现场检查任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检查组予以协助3.涉及跨银保监局辖区的协查事项,经银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函要求相关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予以协助4.银保监局辖内的协查事项,由各银保监局自行确定相关程序和要求。

5.协查人员负责调取相关资料,查明相关情况,检查责任由检查组承担 检 查 方 法ABC1.为了查清涉嫌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行使相关调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检查中已获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或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相关调查权行使对象限于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3.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阻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4.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包括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掌握违法行为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1)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等;(2)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等;(3)为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4)通过协议、合作、关联关系等途径扩大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控制比例或巩固其控制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5)其他与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增加监管机构对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对于不配合的可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提高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降低被检查机构和个人的对抗可能第五章D 第六章PART￿SIX检 查 处 理 检 查 处 理1.可以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等2.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3.应当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办理4.立案前现场检查中已经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审查过程中确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充立案调查5.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向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移送。

第六章 检 查 处理40%80%50%90%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发现问题将跟监管评级、风险评估、市场准入挂钩;不是被检查完了就万事大吉了,核心是完成整改,且不再发生相同问题2.机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以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3.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中,可以查阅被查机构的整改报告、要求被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约谈被查机构相关人员、听取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后续检查、稽核调查等方式进行6.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7.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系统性风险苗头,应当及时专题上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监管机制与制度的建议4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考虑。

5.有权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检查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布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第六章 第七章PART￿SEVEN考 核 评 价 5 5 %8 5 %3 5 %对监管机构和检查人员的考核:1.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检查立项的科学性、检查实施的合规性、检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现场检查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2.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建立现场检查正向激励机制,对于检查能力突出、查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3.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现场检查工作问责和免责机制对于在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查人员予以问责对于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免除检查人员的责任4.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

第七章考 核 评 价增强监管机构及检查人员的动力,对于未履职或正确履职的给予惩戒,因此检查人员将想法设法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因此希望高抬贵手的机会不再有,保险机构唯有强健自身,方可无忧无虞 第八章PART￿EIGHT附则 1 1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1.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在华代表处;2.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3.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4.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可出台实施细则:银保监会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及相关实施细则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辖内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第八章附则2 2明确被检查的机构,监管机构将会根据需要出台实施细则 感谢您的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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