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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企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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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企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并规范集团公司经理层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执行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经理层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和明 确的义务,勤勉尽责,认真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安排部署,抓 好经营管理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和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是经理层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建立台账对董事会各项安 排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协助配合经理层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有关工作第四条 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原那么(一)及时主动报告原那么对董事会安排部署的工作和 董事质询的问题,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报告;对需要董事会 作出决策的工作,应当主动向董事会报告;在工作中遇到的 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二)详实准确报告原那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应当全 面梳理报告事项缘由和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建议,相 关数据应当做到精准详实第二章 报告要求及内容第五条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分为定期报告 和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采取书面或现场述职的形式,每年 1月、7月由总经理或委托的副总经理向董事会作上年度、 半年工作报告;不定期报告视工作需要及时报告第六条 定期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集团公司年度经 营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思路第七条 不定期报告的内容:(一)对集团公司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二)对董事会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三)对董事质询问题、事项的回复;(四)需要董事会作出决策的工作和事项;(五)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六)集团公司的财务情况;(七)董事会需要经理层报告或经理层认为应当报告的 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报告程序第八条 经理层对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等上级部门 和集团公司董事会安排部署的工作,在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 及经理层的处理建议第九条 董事对有关工作提出疑问,需要听取有关事项 的报告或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可由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 室)转达,也可直接通知经理层或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当 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报告或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经理层提交需要董事会作出决策的工作和事 项,相关人员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主动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经理层在集团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后或 在财务报表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二条经理层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 突发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在事件处 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三条 本制度视集团公司业务开展情况,随时进行 修订,所修订内容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审议同意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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