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万州民发〔2010〕24 号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万州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 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丧葬需求,维护社会公平和谐,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按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民发〔2009〕134 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0〕2 号),万州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万州民发〔2010〕25 号)等文件精神,经区财政局同意,现— 2 —将《重庆市万州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 年 1 月 1 日至发文期间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免除条件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殡仪馆完善相关手续附件:1、重庆市万州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2、重庆市万州区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1-3 联)3、重庆市万州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贴申请表(1-3 联)4、重庆市万州区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统计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民政 殡葬 经费 通知抄送:区财政局,区殡葬管理所、区殡仪馆。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 年 1 月 25 日印— 3 —重庆市万州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 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万州区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丧事承办人(丧属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由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人员死亡的必须提供《城乡低保证》、 《农村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死亡的必须提供残疾军人证、“三属”定抚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乡参战、参核退役军人凭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证明5、城镇“三无”人员死亡— 4 —的必须提供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和派出所《死亡证明》。
《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殡仪馆、区民政局各一份第三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四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通知》适用范围内第五条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等对象),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民政办)证明,将《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和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交丧事承办人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第六条 区殡仪馆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对《通知》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 1500 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 1500 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5 —第七条 区殡仪馆应当尊重死者,依据丧事承办人委托事项为死者丧事提供优质服务,并引导丧属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八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在市外死亡火化,或在本市区外死亡火化,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取得证明材料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复印件一份,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万州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补贴申请表》)经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签章后,丧事承办人凭《(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向区殡仪馆领取补助费区殡仪馆审查符合《通知》条件、且证明材料其全的,凭《(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二、三联和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向丧事承办人在 1500 元以内发放基本丧葬服务补贴金《(异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各一份第九条 区殡仪馆对上年 12 月 1 日至本年 11 月 30 日补助对象死亡遗体基本丧葬服务费已补贴费用进行汇总,并按死者户籍所在地编列结算清册,连同《补贴申请表》(含异地)第三联,于每年 12 月 5 日前送区殡葬管理所审定后报送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办理结算结算清册一式三份,区殡仪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6 —第十条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区殡仪馆应妥善保存《补贴申请表》、 《(异地)补贴申请表》第一、二联和申请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同《重庆市万州区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统计表》第十一条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区殡仪馆应于 12 月 5 日前将本年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统计表报区殡管理所,区殡管理所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 12 月 20 日前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统计表 (包括异地火化补贴情况) 报至重庆市民政局第十二条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区殡葬管理所对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复核,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