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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第2版)》项目9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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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民用航空犯罪和刑法飞机作为一种快捷、高效的交通工具,在现代运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如果飞机在运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武器本项目主要介绍国内和国际上与航空安全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项目导读项目导读知识目标熟悉1963年东京公约对民用航空犯罪的相关规定熟悉1970年海牙公约对民用航空犯罪的相关规定熟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民用航空犯罪的相关规定熟悉我国法律对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设施罪、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等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技能目标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国际航空飞行中犯罪行为能准确判断某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的性质素质目标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深入社会实践,培养脚踏实地、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提升职业素养案例导入案例导入美国诉科多瓦案美国诉科多瓦案20世纪50年代,英美两国发生了几起在飞机上犯罪却无国管辖的著名案件,其中一起是“美国诉科多瓦案”。

1948年8月2日,美国一家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波多黎各的圣胡安飞往纽约当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旅客科多瓦与桑塔诺两人发生争吵乘务员对其进行劝解,两人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乘务员大打出手其他旅客也纷纷拥向机舱后部围观由于重心忽然后移,飞机陡然失去平衡,机长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才使飞机得以恢复平衡状态机长把操纵飞机的权利交给另一名驾驶员,然后走进客舱来制止违法行为旅客桑塔诺听从机长的劝告罢手不打了,而科多瓦却反过来殴打机长和乘务员,并把女乘务员打成重伤最终,众旅客上前将其制服飞机降落于纽约后,警察逮捕了科多瓦并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纽约南区法院虽然完全相信科多瓦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证据,却做不出定罪的判决因为该犯罪发生在公海上空,美国法律缺乏惩治该犯罪的管辖权原来,英美普通法系的各国尊崇刑法域内原则,即本国刑法的效力只对本国域内或达到公海海面上的本国船舶有效,而“达不到公海上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警察只好释放在押的科多瓦案例导入案例导入美国诉科多瓦案美国诉科多瓦案由于航空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存在无管辖权的死角,所以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从1950年起就把“航空器的法律地位”问题列入研究课题,并将注意力转移到日益增多的航空刑事案件上来。

1956年,该委员会专门法律小组为未来要制定的公约(即东京公约)确立了三个目标:第一,鉴于飞机飞行速度快,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可飞越多国领土,因而必须为机上犯罪规定相应的刑事管辖权;第二,要避免管辖冲突与双重起诉;第三,为机长赋予适当权力,以便其对机上危害航行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从1956年到1962年,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草拟了三个案文,几经修改,终于在1963年东京外交会议上签订了正式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631963年东京公约年东京公约一19701970年海牙公约年海牙公约二任务 一三197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年蒙特利尔公约一、一、19631963年东京公约年东京公约(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根据东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形:违反刑法的罪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二)管辖权(二)管辖权东京公约根据各国采用的规则和现实存在的情况,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和非登记国并行的刑事管辖权体系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一、一、19631963年东京公约年东京公约(三)航空器机长(三)航空器机长的权力的权力机长是在飞行时间内负责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和安全的责任人鉴于机长的责任重大,机长必须被赋予相应的权力在国际飞行中,机长的权力必须得到国际承认,在法律上有所保障东京公约单列一章,就机长的权力问题做出了若干规定东京公约还对免除机长行使职权时的责任做了规定四)降落地国的(四)降落地国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机长对在飞行过程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行为的治安权力,从飞机“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至飞机降落并“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便卸载时”终止对于有危害航行安全的一般行为或犯轻罪的人,机长只有权令其下机;对于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机长有权将其押送给当地治安部门东京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都有规定二、二、19701970年海牙公约年海牙公约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发生在从事国际飞行的飞机上的劫持行为海牙公约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都有相关规定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一)劫机犯罪的定义(一)劫机犯罪的定义根据海牙公约第一条的规定,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者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以下称为“罪行”)。

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二、二、19701970年海牙公约年海牙公约海牙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在的任一缔约国在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将该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该人留在境内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都有相关规定四)司法程序规则(四)司法程序规则(三)管辖权(三)管辖权海牙公约规定的刑事管辖权与东京公约规定的管辖权基本一致,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更突出了普遍管辖的性质根据海牙公约第四条的第一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详见教材)三、三、197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年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都有对“犯有罪行”的界定,详细规定见教材蒙特利尔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与海牙公约几乎相同根据其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都有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详见教材一)对(一)对“犯有罪行犯有罪行”的界定的界定(二)管辖权(二)管辖权 学学 以以 致致 用用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张振海劫机案张振海劫机案1989年12月16日,张振海同妻子和孩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他采用恐吓手段劫持了该航班,要求航班飞往韩国。

由于韩国机场拒绝该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在日本的福冈机场事后,经中日协商,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子和孩子)顺利返回中国为了将张振海引渡回国进行审判和处罚,中方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将张振海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之后,中方又应日方的要求,派出一个工作小组就引渡张振海一事与日方进行具体商谈1990年2月,中方正式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引渡书和解释中国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犯有劫机罪行的有关证据和补充资料在上述文件中,中方指出张振海非法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了人们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中日双方均已缔结的1970年海牙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张振海所犯罪行已构成劫持飞机罪镜镜 鉴鉴 自自 我我请根据表9-1对上述任务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价考核内容分值自评分小组评分教师评分实得分能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准确描述劫机罪的定义25 能结合案例正确分析民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的管辖权25 通过仔细查阅资料,找出引渡张振海的法律依据25通过查阅刑法条文,明确劫机罪的刑罚规定25 表9-1 任务实施检测表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二任务 二三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器罪四破坏航空设施罪破坏航空设施罪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物品罪五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飞行秩序罪六任务 二七聚众扰乱民用机场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秩序罪一、劫持航空器罪一、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暴力相威胁以暴力、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者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具体规定了危害民航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明确规定了这些行为的责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一规定为依法严惩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是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破坏航空器罪三、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设施罪是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

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破坏航空设施罪四、破坏航空设施罪破坏航空设施罪是,危及飞行安全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五、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是指旅客非法旅客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业单位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六、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六、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是指故指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公私财产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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