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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15(船舶通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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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15(船舶通信方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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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十五、船舶通信方法,一、号灯和号型 二、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三、声响和灯光信号,健全可靠的船舶通信不但是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营运的需要,更是海上人员安全必不可少的基本保证船舶与外界的通信方法主要有视觉信号通信、声响信号通信和无线电通信前两者主要是在人的视觉、听觉范围内进行的,通信距离很近,而无线电通信的作用距离就要远得多长期以来,远距离的船舶通信都是依靠传统的莫尔斯(Morse)无线电报,它为海上运输的发展及人员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海上无线电通信发生了巨大的根本性变革,特别是到1999年2月1日,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将全面实施,莫尔斯无线电报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代之而起的是更快捷、更可靠的窄带印字电报及无线电通信国际海事通信卫星的启用也使无线的通信距离大大增加,全球通信成为现实一般船舶在海上所使用的通信方法计有:旗号通信、灯号通信、声号通信、手旗或手臂通信、扬声器通信、无线通信、无线电传电报通信、国际移动卫星通讯、卫星通讯、电子邮件通讯、网际网路通讯等 灯光通信(Flashing Light Signalling)――利用闪光信号灯发出的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

旗号通信(Flag Signalling)――利用一面或数面信号旗组成不同的信号码传递信息 手旗或手臂通信(Morse Signalling By Hand-Flag or Arms) ――双手各持一面信号旗或只用双臂变换不同的部位发出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 声响信号通信(Sound Signalling)――通过船舶汽笛、号钟、雾角等发声具发出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强力扬声器喊话通信(Voice over a Loud Hailer) ――利用扬声器在近距离与对方喊话传递信息 无线电报通信(Radio Telegraphy) ――用电键发出莫尔斯信号传递信息GMDSS全面实施之后它将不复存在,被无线电传、或卫星通讯等先进方法所代替 无线通信(Radio Telephony)――利用无线设备在中频、高频、甚高频等频带上通过直接对话或发出信号码语传递信息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该系统是应用广泛的海上通讯系统完备的GMDSS设备包括高频与甚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接收机、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卫通C站、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及手持便携式对讲机 移动卫星通讯(INMARSAT)――用户可使用卫星移动终端,信号上达卫星,再经地面站,通过国际或国内的邮电公众通信网与其它的固定或移动用户(包括卫星移动终端用户)通信。

反过来,公众网等固定或移动用户也可以通过卫星与卫星移动终端联系INMARSAT通过其开发的各类业务系统向用户提供极为完善的通信功能,包括适应不同用户特点的实时的各类、、低、中、高速数据以及存贮转发的电传、短信息传输、数据报告等,可满足海上、陆地及航空管理和用户通信1)概述 (2)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 (3)号灯的定义 (4)号灯的能见距离 (5)号灯号型的技术细节,一、号灯和号型,,1、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号灯和号型是用来表示船舶下列信息: (1) 表明船舶的存在; (2) 表明船舶的动态,如舷灯和尾灯表示在航; (3) 表明船舶的种类,如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和球菱球号型表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1)概述,,(4) 表明船舶的工作性质,如拖带灯表示正在从事拖带作业; (5) 表明船舶的大小,如仅显示一盏桅灯的机动船长度小于50m. 2. 学习要求 号灯和号型是互见中船舶避碰的主要信息来源,有关航海人员应当熟记,以便能够正确显示和识别《规则》第二十条(适用范围)规定: 1. 本章条条在各种天气种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2)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解释: 1. 各种天气: (1) 能见度良好和能见度不良; (2) 雨天和晴天(包括大风浪); (3) 晴天和阴天;,,2. 遵守规定 (1)各种天气中均能遵守有关号灯和号型的各项规定; (2)任何损坏或熄灭,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 (3)为紧急情况备用的号灯应妥善存放并保持随时可用 (4)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本船的号灯号型显示情况3. 不应显示的灯光 (1) 会被认为本规则各条的规定的号灯; (2) 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 (3) 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 “不应显示别的灯光”包括:甲板照明灯、舱室照明灯光的外泄、海图室照明灯或过亮仪表指示灯等4. 显示号灯的时间 (1)从日没到日出(不反对从日出到日没显示); (2)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3)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如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或低云层较暗的情况)5.号型显示的时间 规则所指“白天”的含义: (1) 从日出到日没; (2) 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时间。

6.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1)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 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规则》第二十一条(定义)规定: (1)“桅灯(Masthead Light)”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Sidelights)”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3)号灯的定义,,(3)“尾灯(Stern light)”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Towing Light)”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需要时,它设置于尾灯的垂直上方 (5)“环照灯(All-round Light)”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Flashing Light)”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120次或120次以上的频率闪光的号灯。

三、号灯的定义,,,《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4)号灯的能见距离,,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第二十六条 渔 船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二、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第二十三条规定: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L<50m在航机动船,,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一、在航机动船,,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3.(1)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2) 长度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 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处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L<12m在航机动船,,L<12m在航机动船,,L<12m在航机动船,,L<12m在航机动船,,L<7m、V <7kn在航机动船,,L<7m、V <7kn在航机动船,,L<7m、V <7kn在航机动船,,L<7m、V <7kn在航机动船,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 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2) 两盏舷灯; (3) 一盏尾灯; (4) 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和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二、 拖带和顶推,5.除本条7款外,一艘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 两盏舷灯; (2) 一盏尾灯 (3)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一盏尾灯二、 拖带和顶推,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1)除弹性拖曳体不需要在前端或接近前端处显示灯光外,如宽度小于25米,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如宽度为25米或25米以上时,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 (3)如长度超过100米,在(1)和(2)项规定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环照白灯,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米; (4)在最后一艘被拖船舶或物体的末端或接近末端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如果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二、 拖带和顶推,8.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或7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9.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使得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不可能按本条1或3款的规定显示号灯,这种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时,就不要求显示这些号灯,但应采取如第三十六条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第二十五条规定: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20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3. 在航帆船,除本条2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同时显示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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