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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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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语: 日本 对日和平条约国との平和条约),是同盟国与轴心国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 年 9 月 8 日,包括日本在内的 49 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 1952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这份和约的起草人为当时的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该和约 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和约的第二条 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 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于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诸岛实施 联合国信托管理 《对日和约》签订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国人民,在 1951 年 9 月 18 日纪念“九·一八”事变时,再次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 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声明: 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 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 结束了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的状态;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 常。

1956 年 12 月 12 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 联合国会员国12 月 18 日经联合国 45 个成员国提案,51 个成员国附署;联合 国接纳日本成为第 80 个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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