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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word论文】平反冤假错案与权利救济:1978-1982【行政法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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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反冤假错案与权利救济:1978-1982[内容提要] 二十五年来,改革开放的国策成为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主流制度,改革开放的话语和意识成为社会主体和社会进步的主流话语和意识回眸这一段尚不算久远的历史,梳理这一时期社会变迁过程的变革因素,有必要对发生于1978-1982 年期间全国范围内的冤假错案的平反运动给予正确的评价和足够的重视从法学角度透视冤假错案平反运动,就是要借助于权利救济理论,审视权利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生成和发展关键词 平反 冤假错案 权利救济一、平反冤假错案1978-1982 年是现代中国社会权利发展中的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其中,对权利救济的大范围张扬奠定了共和国未来权利发展的正确方向一)平反冤假错案是以人和公民的权利事实上遭到侵害为前提从 1957 年始,经历"文化大革命",大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遭到严重的践踏从权利主体上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丧失权利的公民主要是指:第一,1957 年代在反右运动中被错划为右派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被划为右派的人称为"右派分子"及其子女[1]第二,1957 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审查、涉嫌严重历史问题或定为敌我矛盾的人,被称为"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以及他们的子女或家属被错误地视为"出身不好",相应地被称为"叛徒子女"、"特务子女"、或"黑帮子女"等。

[2]第三,1976 年清明节因参加"四五运动"而被收审、关押、判刑或宣布为"反革命分子"的人[3]第四,以阶级观点定"身份"的所谓"地主、富农"等人;以上各种人统称为"地、富、反、坏、右"那么,他们究竟丧失了什么权利?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错划为"地、富、反、坏、右"的人及其子女首先丧失了入团、入党、晋升的权利,而入团、入党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又是参选和被选的先决条件第二,工作权和受教育权;大批被打倒的公民失去了工作,生计难以维持,他们的子女入学受教育十分困难或完全被剥夺第三,财产权;被打倒的人的个人财产权,如房产、字画、家具等遭没收、充公;第四,人身权;相当多的被打倒的人被冠于可遭歧视的各种标签,如"地、富、反、坏、右",其人格和身心遭无端否定任意被辱骂、殴打致伤、残、死随处可见第五,通信自由权;公民的通信自由被严重剥夺,特别与海外的通信几乎2成为无人敢涉入的禁区上述被剥夺的权利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影响至深为建国后罕见[4]从法学角度看,这当然不是简单地"平反冤假错案"的问题原则上讲,平反冤假错案统指"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冤案、假案、错案在发生学意义上有所不同,但三者之间是相通的。

冤、假案均可以归结为错案;凡错案要么是冤案要么是假案,冤案和假案只是程度不同的表达了错案冤案要昭雪、假案须平反,贵在使错案得以纠正然而,这一切都指向救济的基本含义通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5]在这个意义上,平反冤假错案是对救济的中国特定时期的特殊表达还要看到,冤假错案首先是对 1954 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全面否认,只有立足点这一点,不仅从救济的角度,而且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探讨平反冤假错案的主题才是有意义的所谓权利救济,是指人或公民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事实上遭到否定或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度安排或行为方式予以补救的一种权利保护方式权利救济包含了对权利实施或提供救济这一基本含义对权利实施救济意味着权利既是救济的根据,也是救济所追求的目的和目标为此,它包含了至少两个方面的预设:一是权利的存在;二是已经存在的权利遭到否定社会成员如果没有权利或没有某一方面的权利,也就不存在权利或某一方面的权利被否定的问题------在此情形下无权利可以被否定,当然也无权利可付之于救济,救济自身失去了对象二)"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的另外表达权利救济的方法在学理上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公力救济、程序救济等,都可以称为制度性救济。

制度性救济是以合法性为特征的救济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凡是公力救济都是制度性救济在具体平反冤假错案方式上,主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救济和与公民通过上访信访相结合的公力救济形式获得救济鉴于绝大多数人是因政治迫害而非司法迫害而丧失权利,因而,取缔政治迫害时所冠以的不恰当的歧视身份,则相应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随即得以恢复例如,对天安门广场事件的整体平反,从根本上恢复了被打倒人的各种权利,而毋需通过一个一个案件的审查、判断又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决定,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摘掉帽子以后,我们应不再叫他们'右派分''或'摘帽右派'了今后在提职、提级、调整工资、奖励、授予职称等问题上,都要与其他职工一样对待,不要歧视他们"[6]除此以外的冤假错案仍然由申诉人以上访信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学者指出了 1979 年至 1981 年三年间信访工作的特点:"来信数量之多,是建国以来之'最';上访人数之多,是建国以来之'最';投入处理上访问题的人数之多,是建国以来之'最';解决问题之多,是建国以来之'最'"[7]以执政党文件的形式为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是权利救济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性救济,或者可称为"政策性的权利救济"。

"落实政策"在平反冤假错案的过程之中起到了权利救济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落实政策"可以与"落实权利"互换因为在实际的效果上,"落实政策"具有与权利救济相同的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应当使人享有的"政策"在实际中让人享有,二是被剥夺的"权利"应当恢复原状在逻辑上,"落实政策"预设了政策的前提性存在,只不过这样的政策没有到位或被歪曲使用,以致政策的受益人没有取得受益或因此丧失了受益"落实政策"又是一种事后的追认行为,或以执政党的文件形式、或以司法机关的再审行为,这3些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规范化的司法救济行为,却是制度性的权利救济行为二、"两案"的审判:从专案组到审判组织的转变1980 年代对林彪、江青二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史称"两案"的审判或"历史的审判"平反冤假错案与审判"两案"具有内在的联系审判"两案"有助于推动方兴未艾的平凡冤假错案运动,而为了防止造成新一轮的冤假错案应当从废除专案组办案的形式所有的冤假错案在逻辑上会剥夺人的自然的或法定的权利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固然与历次的政治斗争和意识形态有关,但通过专案组的形式剥夺公民的各项权利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过去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弊端极大,必须永远废止。

"[8]与在审判组织内部形成的专业职能部门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或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不同,专案组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其组织形式、人员构成、运行机制都具有不确定性认识到专案组办案的危害性,并坚决予以否定是促成审理"两案"的重要动因一)35 名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1980 年 2 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两案"移交司法机关审理,3 月,中共中央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下设审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二个办公室:一个是审理"四人帮特别法庭"办公室,一个是审理林彪集团办公室9 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由 24 名检察官组成,特别法庭由 35 名法官组成特别法庭分第一法庭,负责审理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 5 个"文职"人员;第二法庭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作会、江滕蛟等"军职"人员特别法庭从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至 1981 年 1 月 25 日判决,同年 3 月6 日经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十七次常务委员会决议撤销在某种意义上,审理"两案"也是以专案组的形式出现的特别法庭仅有不到 200 天的生命,而且它的历史使命也是特定的。

但与在政治斗争形式下的专案组不同,"两案"专案组是由人民通过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和组成,依照法定形式组成的庞大的审判庭,在共和国的审判历史上绝无仅有应当注意的是,特别法庭的组成人员中有相当多的人不是职业法官,例如像费孝通这样的知名人士尽管"两案"的审理可称之为"人民公审",却不是有着局限性的大众司法,特别法庭的真正的组成不仅是 35 名法官,也包括其他不可或缺的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律师、证人等既不同与专案组,又有别于大众司法的特别法庭具备现代审判的基本形式要素例如,对公开审判、律师辩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等原则的适用[9] (二)"翻案"与"铁案"的逻辑通过审判使"两案"具有既判力并使其成为"铁案"而不会被"翻案"不能不说是否定专案组的另外一个原因,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社会正是在对冤假错案的"翻案"和对"两案"的定案的相互依存关系中走向新的历史,不论如何表达,都无疑地推动了中国法制化建设的步伐在"两案"审理中,区分犯罪事实与政治错误是审判结果经地得起考验的重要标准在开庭审理前夕,彭真指出:"特别4法庭只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

后者不是法庭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而是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10]在党的历史上,因政治错误、路线错误给党和人民所造成的损失,以王明路线最为瞩目王明的错误通过党的六届七中全会和"七大"会议的形式予以纠正,树立了成功的典范在把政治问题和犯罪问题作出区分的场合,犯罪问题应当以有别于处理政治问题的方法进行"对于他们的超出党纪范围,属于触犯国家刑律的问题,则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理"[11]将审判置身于政治路线斗争之外,并赋予它超出政治的独立品质,并不能完全摆脱政治策略的整体影响因为在把法律视为工具论的特定的历史时期,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罪,在观念上仍是属于"敌我矛盾""为什么必须严格地把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与反革命罪行分开?因为它们是两类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12]对两类矛盾的划分以及相应地不同的处理方法适应了大规模的阶级斗争的需要但是,通过审判来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管人们主观上的出发点如何,在客观上促成了解决矛盾方法和尺度的同一性准则的形成1979 年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是中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式会议这次会议决定,在审判案件中,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和一般性的历史问题将不再作为判案的依据。

审判越来越多走向它的本来面目,遮蔽审判的因素逐渐被剥离审判只依据法律和事实的理念正在恢复或形成政治话语、个人激情、斗争热忱不能固定犯罪事实,更不能使犯罪事实一成不变斗争的策略应当发生变化,不仅使已平凡的冤假错案不至于被"翻案",也需要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不被"翻案"审判承担了这一功能,它需要使案件成为"铁案"经过审理的案件虽然一定不能被翻,但由于翻案也需要经过定案时的同等的程序,因此翻案的机率大大地降低了"20 年过去了,时间是最好的验证,特别法庭所定的罪没有一条可以推翻,历史证明是铁案如山"[13]在此,尚不能忘记审判程序的重要性,在特别法庭圆满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后,重新设立特别法庭针对"两案"的复审,不仅不可思议,而且在客观上需要最高权力机关启动它的程序三、权利启蒙和权利斗争平反冤假错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次权利救济运动如果说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奠定了改革开放的思想基础,是一个"思想大启蒙",[14]那么伴随着真理标准大讨论的是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权利启蒙运动以及关于民主和法制兴起的法律启蒙权利启蒙------借助于对冤假错案的平反,使人们的"应得","应有"的意识得以展现,唤醒了人们久睡不醒的权利意识。

更为重要的是,权利救济被置于真理的名目之下,使权利启蒙一开始便具有合目的性的极终价值,而由权利意识的觉醒所诉求的民主和法制为权利的制度性安排创造了先机一)权利救济与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在那场著名的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中,平反冤假错案,即权利救济本身既是坚持真理的标准,也是这场讨论的辉煌成果"要真正地拨乱反正,首当其冲的就是全面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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