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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险校(园)方责任保险(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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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路财险校(园)方责任保险(A)条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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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路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 (园 )方责任保险 (A)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 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从事校内活动或由其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过失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 六 条 (一 )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 育管理并无不当; (二 )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 2 - (三 )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四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五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第 七 条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 )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 八 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 九 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 十 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 十一 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 二 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 三 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四 条 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五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3 - 第十 六 条 保险人自收到 赔偿 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七 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八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 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九 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教育其教职员工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 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 二十 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包括 被 保险人地址、注册学生名单 等 本保险合同 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4 - 被保险 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 二十一 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被保险人收到注册学生或其家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 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 三 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四 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 书面索赔申请; (三) 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 鉴定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 (四)县 级以上(含 县级 ) 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 (五)证明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六)证明事故责任人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5 - 赔偿处理 第 二十 五 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注册学生或其家属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六 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 七 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 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 八 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 第二十 七 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第二十 九 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 本保险合同 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 三 十 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 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 三 十 一 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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