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rcial Accounting 2010·12·23期■论 坛LUN TAN在企业商品销售过程中,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返利是经常遇到但又容易混淆的问题 它不仅涉及会计核算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同时涉及有关税务处理, 情况复杂,手续具体,在企业销售商品会计核算中有一定的难度 商品销售折扣根据其发生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又具体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项内容 销售返利, 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折让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 都与企业销售商品相关,但其作用又各不相同,企业应灵活加以运用,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一、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或者为了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 根据给予折扣的目的、发生的时间、折扣的内容等方面的不同,销售折扣实际上具体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一)商业折扣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具体折扣形式,它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鼓励客户买商品,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是企业商品促销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措施 从发生的时间看,商业折扣是在商品销售时发生,开具销售凭证之前;从给予的目的看,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多购买商品,促进商品销售而发生,是企业薄利多销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
由于商业折扣实际发生在开具商品销售发票之前,因此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相对简单 企业给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时, 要列明原始售价、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以及折扣后售价金额 会计核算只需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需要单独记录商业折扣 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商业折扣在商品销售发票中的体现问题,要在销售凭证中把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列出来二)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不同,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其目的不是商品促销,而是企业加快销售资金回笼的具体手段和措施 从发生的时间看,现金折扣并不是在商品销售时发生,而是发生在商品销售以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 从给予的目的看,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内及早付款, 以便早日收回销货款,加快资金周转,减少坏账发生的可能性, 而不是鼓励客户多购买商品,促进商品销售而发生现金折扣不是商品促销手段, 而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促进应收账款及时变现的一项有效措施, 现代企业也应该积极加以运用但应注意的是,在确定现金折扣条件时,应通过财务计算,找出不同付款期间的最佳折扣比率由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的货款结算期间,与销售商品价格和销售发票本身没有实质关系。
所以,企业销售商品时,尽管销售合同中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但是●田秀群/文■提要: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返利是现代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和结算资金及时收回而常用的促销措施和资金回笼管理手段,是企业商品销售业务中经常发生的会计事项 它们都与销售商品业务有关,但发生的目的、时间、业务内容和会计处理方法又各不相同,是企业销售商品会计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核算难点 本文就商品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及其各自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8Commercial Accounting 2010·12·23期■论 坛LUN TAN对于货款结算期间才有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也不予考虑,按照销售发票中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在付款期内实际发生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核算 即企业实际收到扣除现金折扣后资金时,根据收款通知做如下处理: 借记 “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财务费用”(给予的现金折扣)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的金额)科目这里需要探讨的是现金折扣入账的原始凭证问题 根据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如实反映会计信息。
在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的销售中, 如果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并发生了现金折扣,企业应根据销售合同, 自制现金折扣证明单据并连同带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合同一并作为入账的原始依据二、销售折让如前所述, 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是看似相近但又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以后,因为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 经购销双方协商同意之后, 销货方在原售价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减让, 既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促销,也不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快资金回笼的措施, 而是为了避免发生销售退回而采取的措施从时间上看, 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以后;从给予的目的看,是为了防止发生销售退回因为一般情况下,当商品质量、规格等如果与合同不符,作为购货方是要拒绝付款退回商品的如果这样,对于销货方来讲销售将不再成立, 这是一般企业都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作为销货方,在出现商品质量问题以后,要积极与购货方沟通,主动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即及时给予销售折让, 尽量避免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商品销售以后又发生的价格减让问题,势必涉及到商品销售凭证(销售发票)的金额变动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销售折让发生时销售发票已经开具并且已经确认了销售商品收入;有时可能还没有开具销售发票且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具体工作中,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一般要分清以下两种情况:(一)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其销项税额也可以调整1.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已经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销货方就不能随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销售商品收入和销项税额, 而应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给其出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见到购货方转交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后,可以据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将销售折让金额及其相应的增值税用红字开具,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和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2.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且是在专用发票开具的当月,销货方可以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3.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且是在专用发票开具的认证期限之内,但不是开具发票的当月。
销货方应出具发生销售折让具体原因、金额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并将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4.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但已经超过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不能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全部冲减销售收入,不能对销项税额做出调整 此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不涉及发票,而只能是交易双方销售折让的协议等二)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企业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有些情况下, 企业先将商品发送给购货方,但并没有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购货方验收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要求给予价格减让,且销货方同意给予 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特殊的销售折让,因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所以不涉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调整问题 业务部门只需按照减让后的实际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时将其作为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原始依据,不需要对减让的价格单独进行处理。
三、销售返利销售返利是工商企业之间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销售折让的特殊形式它是指企业商品销售中,由于购货方(经销商)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经销商)相应价格折让行为,销售返利,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 更是对购货9Commercial Accounting 2010·12·23期本栏目协办: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论 坛LUN TAN方(经销商)的一种销售让利 销售返利的业务本质是商品销售折让, 并不是对购货方单纯的资金奖励, 所以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处理对于销货方来讲,销售返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 所以,年度内企业销售商品时,应按照合同价确认销售收入,不得从销售总额中扣除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 年度终了,企业在收到购货方(经销商)转交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之后,根据销售返利合同计算出返利金额, 给购货方(经销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返利价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根据返利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返利金额)科目需要说明的是, 销售返利一般发生在年度终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所以,因返利而减少的报告年度 “商品销售收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购货方(经销商)收到销货方给予的销售返利时, 根据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及收款通知,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返利金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已销商品分摊的返利价格)、“库存商品”(未销商品分摊的返利价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返利价格计算的进项税额)科目需要说明的是,购货方(经销商)收到销货方上一年度返利时,一般都是在年度终了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所以,因返利而减少的报告年度“商品销售成本”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如果所购商品没有全部售出,还有部分以存货形式存在,那么取得的销售返利价格应在已销商品和未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未销售商品分摊的销售返利价格应调整“库存商品”账户作者单位: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责任编辑 春霞一、金融危机中暴露的公允价值固有的缺陷源于会计与金融创新协同的滞后FASB在SFAS157中对公允价值 定义为:“公允价值是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 ”IASB在2009年的改进中几乎完全接受了FASB的定义。
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内在价值,但内在价值的虚拟化只能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实现,譬如市场脱手价格或估值 公允价值只是一种假设的理想交易状态,是为体现资产或负债计价的公平性,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然而市场交易的无序或操控、估值技术的应用及种种假设性的依赖,使现实中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并不公允 当原本有序的市场转向无序市场时,其固有的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所谓公允价值并不公允,正是因为会计对金融业务创新●赵鹏飞/文■提要:会计保持与金融业务创新的协同发展,能够保证其先进性、前瞻性 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饱受指责,根源在于缺乏与金融创新的协同发展机制 “亡羊补牢”模式下,金融危机中的公允价值计量信息存在着可能的不公允,市场可能的非有序与非理性化及损益处理的非稳健性 我国的公允价值市场与理论环境还不成熟,推广应用需足够稳健,采取“未雨绸缪”模式———完善准则、健全市场机制、配套法规制度与加强监管、循序渐进地实施,则是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