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闽国资产权〔2022〕146号 各省直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我委制定的《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本方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本方法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要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各省直部门所属企业500万元(账面值,不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相关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并对其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准事项负责省直部门应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加强管理和检查,并要求所属企业尽快制定、完善有关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三、各所出资企业所属企业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我委将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分类分批授权,概括授权名单另行通知 四、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应严格依照我委授予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得出现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进行转让的现象。
五、我委将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视检查,并根据本方法其次十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适时视情调整各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权限 六、对于本方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以下简称其他实物资产)的转让,各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在制定的实施方法中,要参照本方法作出概括规定,规范管理在决定或者批准其他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后,应将相关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组织进场交易 二○○六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省直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称企业) 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确定、公布的,由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活动适用本方法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有国家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依照本方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楚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务必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并依照“公开、真实、守信〞的原则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经省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别要求的,以及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国资委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本企业内部公开披露信息,接受职工群众的监视。
第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守商业机要,依法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依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22〕78号)执行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操纵权转移的,应当依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主辅分开、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依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开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方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22〕85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主辅分开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派〔2022〕2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章产权转让的监视管理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方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决定或者批准本方法规定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审核本方法规定的十分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方法进行备案,并决定是否授予其一定范围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 (六)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拍卖、招投标等产权交易机构; (七)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状况的监视检查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九)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国有产权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方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在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批准本方法规定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研究、审议本方法规定的重大及十分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提出书面审核看法,报省国资委决定、批准或者审核; (四)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状况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定,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其内设的监视部门应当加强监视 省国资委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视检查 第三章产权转让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应当作为企业的重大事项,严格依照内部决策程序和集体议事规矩进行 所出资企业审核、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已经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合理保管备查会议记录务必记载全体审议人的看法,列明全体列席会议人员,并经所有审议人签名。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看法,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探讨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决定或者批准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委托交易等工作 国有参股企业、关停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涉及企业改制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在改制行为批准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需要,以及企业的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与规范运作等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区别化管理 本方法规定的十分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 本方法规定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 经省国资委同意授权后,本方法规定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未经省国资委同意授权的,均应当报省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 第十九条十分重大的、重大的和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按以下情形划分: (一)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十分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包括: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金额(账面值,下同)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控股权转移的; 3、其他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二)由省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包括: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但控股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3、转让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的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导致控股权转移的; 4、转让企业土地使用权的; 5、以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6、应当依法报省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所属企业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权下放到所属企业 其次十条对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健全和运作规范的所出资企业,省国资委可以视情将本方法规定的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部分或全部授予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 其次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在决定或者批准之前,应当审查以下书面材料: (一)涉及企业改制的,应当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四)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登记证; (五)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转让标的企业的近期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说明); (六)律师事务所或者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律参谋机构出具的法律看法书; (七)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根本条件; (八)以协议转让的,应当提供草签的转让协议文本; (九)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十二条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报省国资委备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按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一)至(六)项报送书面材料 其次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根本状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关方案的论证状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看法);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方式、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 (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担保、抵押等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好处置方案;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其次十四条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按本方法规定报省国资委审核、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省国资委应当自受理之日(省国资委出具受理单时间)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或者批准特别状况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省国资委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出资企业、省直部门 其次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在决定或者批准后,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履行决定或者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