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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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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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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的交割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制行平仓对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结束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四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焦炭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 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第三十四条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焦炭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第十三章 焦炭交割第七十三条 焦炭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第七十四条 焦炭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第七十五条 焦炭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吨第七十六条 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第七十八条 焦炭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第八十条 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第八十一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第八十二条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第十三四章 交割费用第七八十三条 ……焦炭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第七八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焦炭以外品种的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焦炭各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第七八十六条 ……焦炭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附件1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炭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炭是指以炼焦煤为主要原料,以高温干馏等方法得到的用于高炉炼铁的冶金焦炭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96 冶金焦炭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GB/T 2005 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GB/T 2006 冶金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方法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方法GB/T 4000 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方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T 9977 焦化产品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997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质量要求4.1 标准品质量要求指标质量标准(%)灰分Ad≤12.5硫分St,d≤0.65抗碎强度M40≥82耐磨强度M10≤7.5反应性CRI≤28反应后强度CSR≥62挥发分Vdaf≤1.5焦末(<25mm)含量入库≤5.0出库≤7.0粒度(≥25mm)入库≥95.0出库≥93.0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指标允许范围(%)升贴水(元/吨)灰分Ad>12.5且≤13.0每增加0.1%,扣价3>13.0且≤13.5每增加0.1%,扣价5>13.5且≤14.0每增加0.1%,扣价10硫分St,d>0.65且≤0.70每增加0.01%,扣价3>0.70且≤0.75每增加0.01%,扣价5>0.75且≤0.80每增加0.01%,扣价10反应后强度CSR≥55且<62出现任一项扣价50;出现多项不累扣反应性CRI>28且≤32抗碎强度M40≥78且<82耐磨强度M10>7.5且≤8.54.3 水分Mt要求≤5.0%。

水分含量大于5.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6.32%,扣重1.3%)4.4 出库时,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标准品质量要求的出库标准的,对超过焦末含量标准或不足粒度标准的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焦炭合约结算价计算补偿金额(例如,焦末含量出库标准为不超过7%,实测为8.23%,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补偿金额为对应货物货款的1.2%)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 1997的规定执行5.2 焦末含量、粒度的测定按照GB/T 2005的规定执行 5.3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001的规定执行5.4 全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2286的规定执行5.5 抗碎强度M40和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的规定执行5.6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的规定执行5.7 数值修约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6 运输要求焦炭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7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章节增删的,其他条款、章节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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