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婚假婚假篇一:劳动法婚假规定劳动法婚假规定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 XX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婚假多少天 XX 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1980 年 2 月 20 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 29 号[80]财企字 41 号)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 67 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
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 15 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 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相关阅读:劳动法婚假规定 上海: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 3 天+晚婚假 7 天=10 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7 月 11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 5 天+晚婚假 10 工作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 5 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XX]24 号 )[5] 2、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9 月 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 3 天+晚婚假 20 天=23 天 “第三十九条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20 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 10 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 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7 月 26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 天“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 30 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11 月 25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 XX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广西: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 “第二十九条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 12 天;已婚女职工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 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20 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6 月 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 3 天+晚婚假 10 天=13 天“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 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7 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90 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 1 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 1 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11 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黑龙江: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10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5 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其配偶 10 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年 12 月 1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XX 年 11 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 3 天+晚婚假 12 天=15 天篇二: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 月 1 日,放假 1 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 3 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放假 3天)、清明节、 、端阳节、中秋节各 1 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 月 4 日 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