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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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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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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信用卡保险保险增值增值服务服务指南指南 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总则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持有中国信用卡的持卡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期间单自然月单卡满足消费满 3 笔且单笔满等值人民币 199 元,可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 2017 年 12 月 1 日后单自然月单卡满足消费满 3 笔且单笔满等值人民币 199 元的持卡人可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 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从未持有中国银行信用卡的客户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 申请中国银行信用卡且激活后任意消费可免费获赠一份由中国银行赠送的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 若您在此期间内持有多张符合赠送保险条件的信用卡,中国银行仅赠送一份您持有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中获赠保险额度最高的那一张信用卡下对应的保险增值服务 保障项目保障项目 包括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 、银行卡盗用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 、航班延误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班延误保险(C)款条款》 ) 、行李损失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持卡人附加航空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银行卡购物财产保险(适用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购物财产保险条款》 ) 。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起期:在2017年12月1日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期间,中国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满足消费条件的银行记账日15个工作日内,最早不早于2017年12月1日零时 保险期间止期:至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为止:1、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2、持卡人要求取消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之时;3、中国银行赠送持卡人更高保险金额信用卡保险增值服务时 投保说明投保说明 中国银行已将保险事宜对被保险人进行了公告,凡参加该保险的全部被保险人均了解保障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等相关内容)且同意由我们统一办理保险事项如果持卡人投保信息有误, 包括但不限于: 身份证不为 15 或者 18 位, 或不符合身份证的证件号规则、身份证前两位是错误的省份代码或姓名中有不允许出现的字符等, 保险公司将客户错误数据转交至中国银行,该部分客户无法生成相应保单请客户联系中国银行进行信息更正,保险公司按中国银行重新传输的日期为该客户进行投保 投保取消投保取消及保险凭证下载及保险凭证下载 持卡人可访问中银保险公司网站: 、 “持卡人姓名” 、 “持卡人证件号码” 、 “验证码”后,点击“确认查询”可下载保险凭证,点击“取消保险申请” ,选择取消投保功能,否则即视为同意获赠保险。

如持卡人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不同意获赠保险,其父母也可通过上述方式取消投保,否则即视为同意获赠保险取消保险还可通过拨打中国银行客服 95566 申请办理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方案介绍保险方案介绍 所覆盖所覆盖产品产品 赔赔付付 公共交公共交通意外险通意外险 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延误保险 行李损行李损失保险失保险 失卡盗失卡盗用保险用保险((7272 小小时)时) 购物保购物保障保险障保险((3030天)天) 航空意航空意外保险外保险 火车(含火车(含地铁、轻地铁、轻轨)轨) 轮船轮船 汽汽车车 顶级及顶级及高端信高端信用卡用卡 每每年年 2000万 200 万 200 万 20万 航班延误超过 1 小时后, 每延误 1 分钟赔 1 元; 航班取消每次赔付 200 元; 年累计赔付上限 3000 元 1000 元 50 万 5 万 白金信白金信用卡用卡 每每年年 500 万 10 万 10 万 3 万 航班延误超过 2 小时后, 每延误 1 分钟赔 1 元; 航班取消每次赔付 200 元;年累计赔付上限 1000 元 1000 元 5 万 2 万 金卡等金卡等级信用级信用卡卡 每每年年 200 万 —— —— —— 航班延误超过 3 小时后, 每延误 1 分钟赔 1 元; 航班取消每次赔付 200 元; 年累计赔付上限 500 元 1000 元 2 万 1 万 普卡等普卡等级信用级信用卡卡 每每年年 100 万 —— —— —— 航班延误超过 3 小时后, 每延误 1 分钟赔 1 元; 航班取消每次赔付 200 元; 年累计赔付上限 500 元 —— 1 万 5000 元 注:航班于原定起飞时间前 12 小时之前(包括 12 小时)被取消, 造成旅程延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银行顶级卡及高端卡当前仅限于:长城美国运通卡(申请代码 0206) 、中国银行无限信用卡、中国银行长城钻石信用卡与长城世界之极信用卡套卡 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规定, 未成年人非航空意外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50万元,因此,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持卡人公共交通意外险中火车(含地铁、轻轨) 、轮船意外险保额均为 50 万元 第第三三条、保险条、保险产品介绍产品介绍 一、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和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减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 (简称《评定标准》 )中列明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遭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减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即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的乘积)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交通工具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 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七)疾病; (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 辐射; (十)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十一)恐怖袭击; (十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或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赔偿处理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复印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载明的银行卡复印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二、银行银行卡卡盗用保险盗用保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于处于有效期内的符合保险单载明条件的银行卡在挂失生效前 72小时内的下列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银行卡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银行卡被他人在银行及 ATM 机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银行卡被他人在互联网络进行消费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

对于银行卡因上述原因产生的银行卡挂失费用和重新置卡的工本费,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 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 银行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 银行卡在挂失生效前 72 小时以外的损失; (四) 银行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故意行为; (六)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七)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资金被盗期间产生的利息(包括透支利息)和滞纳金; (二) 依据法律、银行卡章程、有关协议及其他文件规定应由发卡银行或其他单位承担的任何损失; (三) 被保险人家人、亲属及家庭雇员、寄居人员持被保险银行卡而发生的损失; (四) 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而造成的损失; (五) 除银行挂失费、重新置卡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六) 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七) 各种间接损失。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 (二)发生保险事故的银行卡复印件或虚拟卡与实体卡关联关系证明; (三)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挂失书面凭证; (五)损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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