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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报批稿9.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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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报批稿9.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006年(报批稿)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2006.10目 录第1章 通则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检验与证书第2章 舱室布置、乘员定额与脱险措施 第1节 舱室布置 第2节 乘员定额第3节 脱险通道与出口第3章 消 防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结构防火与布置第3节 灭火设备第4章 载重线、稳性与吨位第1节 载重线、水密完整性及人员保护第2节 完整稳性第3节 吨位第5章 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第1节 信号设备第2节 无线电通信设备第3节 航行设备第4节 救生设备第5节 环保要求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目的11为保障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总长5m至20m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与充气式游艇对总长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局相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总长5m以下的游艇,如游艇所有人申请检验,可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1.1。

2.2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A类:系指航行于海上距岸不超过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游艇B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1)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2)内河A级航区.C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1)海上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2)内河B级航区D类: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的游艇.13 对超出A类航行条件的游艇,可参照本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规定1.2.4 适用本规定的游艇,其强度、舾装、机电设备等的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或其他标准作为其衡准1.1.2.5适用本规定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或本局接受的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

12.6适用本规定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1.1.27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1.1.3 申请与费用13.1 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1.1.3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1.1.4 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1.11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在游艇营运期间内,应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2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和船长应遵守海事部门关于游艇开航的规定1.5 等效与免除1.1.5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规定有关章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国内航行的游艇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艇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游艇的全面安全2 本局可准许在艇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定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定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1.1。

6 解 释11 本规定由本局负责解释1.7 定义1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采用定义如下:(1) 游艇:游艇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机动艇,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但不包括体育运动艇 (2) 高速游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式的游艇:V≥37▽0.1667 m/sV≥10 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 (3) 最大航速: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4) 总长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5) 艇长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7)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L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8) 艇宽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9) 型深D(m):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10) 干舷F(m):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11) 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12) 敞开艇:系指不具有从首至尾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敞开艇仅限于B类及以下类别的游艇.(13)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14)乘员:系指艇上所有载运人员,但一周岁以下儿童除外15) 型式认可:通过对游艇制造商设计与生产的符合性进行评估,以证实其具备制造条件和能力第2节 检验与证书12.1 检验的类别11 游艇的检验类别分为:(1) 初次检验,包括:① 新建游艇的建造检验;② 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2) 营运检验,包括: ①艇底外部检查(上排/坞内检验);②换证检验;③附加检验2 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各种艇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除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游艇建造规范》的有关规定。

12 证书的签发12.2.1 凡申请检验的游艇,经初次检验完成后,符合本规定要求,签发《游艇适航证书》1.2.2.2 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2.3营运检验的间隔期11已取得1.22规定证书的游艇,应按规定的间隔期和本节1.2.5~1.26规定的内容进行营运检验2 艇底外部检查,5年内应不少于2次,且最长间隔期不大于3年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3换证检验对已加入游艇俱乐部管理的艇5年内应不少于1次;对其他艇2年内应不少于1次经检验合格,换发新的适航证书.如在换证检验到期日还未完成换证检验,经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3.4 换证检验可与艇底外部检查结合进行1.2.3.5 当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检验检验合格,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 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 (2) 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类别时; (3) 证书失效时; (4) 游艇所有人变更、艇名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5) 涉及游艇安全、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修理或改装时6 游艇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航行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营运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12.4 初次检验1.2.4.1 游艇建造前应按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3份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1.2.42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批准图纸的有效期限为4年2.4.3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1) 总布置图;* (2) 门、窗、盖布置图;* (3)干舷、完整稳性计算书;* (4)消防、 救生设备布置图;(5) 防污染设备布置图; * (6)信号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7)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8)航行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4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备查:* (1) 总说明书;(2) 线型图;(3) 重量重心计算书;(4)静水力曲线图;(5)艇主手册 艇主手册编写内容可参加GB/T 19917-2005《小艇——艇主手册》4.5 除1.2.44外,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艇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2.4.6 新建游艇艇体检验项目如下:(1) 确认艇体结构所用材料、工艺、设备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2) 检查艇体成型模具;(3) 核查建造厂提交的艇体板材(包括单板和夹层板)试样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4) 艇体装配的正确性、完整性及焊缝质量;* (5) 艇体成型后的检验;* (6) 检查第一层上层建筑和驾驶室前壁上的外窗的安装质量(包括窗玻璃、窗框及壁板之间的连接);* (7) 检查艇体结构的内部完整性(包括电缆、管子穿过主横隔壁的密封);(8) 艇体密性试验,包括门、窗、盖的密性试验;* (9)检查锚泊、系泊设备;* (10)检查应急通道及应急出口;* (11)确认消防和救生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及配置; (12)稳性试验;(13)倾斜试验.1。

2.47 新建游艇轮机检验项目如下:(1) 确认重要机械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2) 管系装艇后的安装检验和密性试验;(4) 重要机械设备的安装检验和试验;(5) 遥控关闭装置的安装检验和试验,如燃料速闭阀等;(6) 确认有关的防污染设施8 新建游艇电气检验项目如下:(1) 确认信号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2) 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设备的安装检验和试验9 艇建造完工后应进行航行试验1.2.410 船舶检验机构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11对批量生产的游艇,如制造商完全按照稳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程序来保证产品质量,可以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认可.对已通过型式认可的艇型,其续制艇的建造检验项目可按上述16中带“*” 者12 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1) 现有游艇初次检验中的送审图纸资料可按12.4.3和1.2.44中带“*”者,除非持有本局承认的机构签发的相关有效文件资料、证书等,以能确认游艇的技术状态良好2) 检验项目可视艇龄和艇的实际状况确定,但至少按换证检验项目进行5 艇底外部检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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