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驾驶人员如何学习 SOLAS 公约目前,随着 PSC 检查的越来越严格,对驾驶人员及船长要求掌握 SOLAS 公约的程度也越高在 PSC 检查中,主要依据 SOLAS 公约、MARPOL 公约、 STCW 公约、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以后还会增加国际劳工组织 147 号公约(ILO)所以对 SOLAS 公约的学习、掌握尤为重要 由于航海史上发生了“泰坦尼克”号慘案,所以产生了“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即 SOLAS 公约,该公约是涉及海上安全的各种国际公约中最为重要 的一本公约SOLAS 公约共产生了五个版本,即:1914 年 SOLAS 公约、1929 年 SOLAS 公约、1948 年 SOLAS 公约、1960 年 SOLAS 公约、1974 年 SOLAS 公约目前,船舶所配备的基本都是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陆续配 备的 1997、2001、2004 综合文本 从现场检查了解到,有部分驾驶员对 SOLAS 公约的保管、学习、理解还 不甚清楚这里与散货船驾驶员及同行们共同探讨,以供今后工作之便。
首先要说明的是各种文本的 SOLAS 公约无作废之说如 SOLAS 公约 1997 综合文本第Ⅱ-2 章 A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 A、C 和 D 部分适用于 1986 年 7 月 1 日或以 后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本章的 B 部分适用于 1994 年 10 月 1 日 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但在 SOLAS 公约 2004 综合文本第Ⅱ-2 章 A 第 1 条 适用范围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 200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 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所以二副保管 SOLAS 公约时,收到新文本的 SOLAS 公约后,一定要注意 不要将旧文本的作废要根据本轮的建造年份,保留旧文本的 SOLAS 公约, 以备检查、学习之用 其次要说明的是,如何学习、运用 SOLAS 公约以 SOLAS 公约 2004 综 合文本为例:该公约共 12 章,其中第Ⅰ章 总则; 第Ⅱ-1 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 机电设备;第Ⅱ-2 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Ⅳ 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第Ⅴ章 航行安全;第Ⅵ章 货物装运;第Ⅶ章 危险货物 的载运;第Ⅷ章 核能船舶;第Ⅸ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第Ⅹ章 高速船安全措 施;第Ⅺ-1 章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Ⅺ-2 章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第Ⅻ章散货船安全附加措施。
学习时要有重点,每章的第 1 条都有适用范围 (第 9、10、11-2、12 章为第 2 条) 学习者一定要根据本轮的建造时间,有针 对性的学习运用驾驶员按自己分管的工作去重点学习,取得的效果会更好 除了验船师应掌握的外,现就驾驶员应掌握的内容学习如下: 1) 、三副要重点学习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及Ⅱ-2 章“构造-防火、探 火和灭火”部分内容: 第Ⅲ章 第 1 条 适用范围中规定:本章适用于 1998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 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同时解释所有船舶系指在 1998 年 7 月 1 日或 以前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如该章第 6 条 通信 1 款本条 2 适用于所有客船和 3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货船也就是说 2 款无线电救生设备中要求 VHF 及雷达应 答器,只要是客轮及 300 总吨以上的货轮,不论建造年份都应按要求配备而3 款遇险火焰信号中要求,应配备不少于 12 支符合规则 3.1 要求的火箭降落伞 火焰信号中的“规则 3.1” ,则应查阅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CODE) ,该规则 3.1 对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标准有详细的规定以此类推,在学到有关条款时要 “对号入座” 。
三副对该章的学习重点放在第 6-10、13、14、17-20、31-37 条, 其主要内容为: 1、应变部署表应写明分派给不同船员的任务,包括: .1 船上水密门、防火门、阀、泄水孔、舷窗、天窗、装货舷门和其他类似 开口的关闭; .2 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设备的配备; .3 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降落; .4 其他救生设备的一般准备工作; .5 使用通讯设备; .6 指定处理火灾的消防队的人员配备;和 .7 指定使用灭火设备及装置方面的专门任务 应变部署表应规定指定的驾驶员负责确保维护救生和消防设备,使其处于 完 好状态,并立即可用 应变部署表应指明关键人员受伤后的替换者,要考虑不同的紧急情况可能 要求不同的行动 (本人意见:弃船时,船长由大副替代、艇长由副艇长替代 消防时,船长由大副替代、大副由三副替换、轮机长由大管轮替代 ) 2、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上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其应: .1 有示意图说明此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注明有关须知 或注意事项; .2 在应急照明情况下容易看清;和 .3 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案的符号 3、每艘要使用的救生艇筏,均应设置 1 名驾驶员或持证人员负责指挥。
但 主管机关经适当考虑可以准许精通救生筏操纵和操作人员来代替具有上述资格 的人员负责指挥救生筏救生艇还应指定 1 名副指挥救生艇筏负责人应有 1 份该救生艇筏船员名单,救生艇副指挥亦应有该救生艇船员名单 4、如有必要,应设置将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贴靠并系留在船舷的装置,以 便人员能够安全登乘5、所有救助艇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达到 5 节时降落,如必 要可用艇首缆救助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时的中等海况下的回收时间应不 超过 5 分钟如救助艇兼作救生艇,应能在此时间内回收载有救生艇属具及认 可的、额定乘员至少为 6 名的救助艇救助艇登乘和回收装置应允许安全而有 效地搬运担架病人如果滑车较重会构成危险,为了安全应设有供恶劣天气下 使用的回收环 6、演习应尽可能按实际紧急情况进行 .1 每艘救生艇在弃船演习中,应每 3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 定 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 .2 除兼作救生艇的救助艇外,其他救助艇均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每 个 月乘载指定的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应至少每三个月 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 在每次弃船演习时,应测试用于集合与弃船的应急照明系统。
7、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 2 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 艇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但是,如果船 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培训应在不迟于船员上船后 2 个星期内进行 应讲授船舶灭火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课程,授课间隔期与演习 间隔期相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 在任何 2 个月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灭火设备 8、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 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主管机关可能规定的航海日志内 9、维护保养 .1 救生设备的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并应充分 注 意确保这类设备的可靠性 .2 应备有符合第 36 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照之进行维 护保养 10、每周检查,并把检查记录报告写进航海日志: .1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和降落设备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随时可 用 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吊钩、吊钩与救生艇的连接以及适当和完全复位 的 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 .2 只要环境温度在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 和 救助艇的发动机均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 3 分钟。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 1986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放弃这种要求; .3 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救生艇应在不 载 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 (本 人理解:该款要求对重力式救生艇降落装置而言,只要抬起刹车,救生艇 马 上可移动即可) .4 应对通用报警系统进行测试 11、月度检查 .1 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 人 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本人建议:弃船演习后再进行检查,然后记 录 ) .2 应使用第 36.1 条所要求的检查表每月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 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记入航海日志 12、救生服.1 应为船上每个人提供一件符合规则 2.3 要求的救生服但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货船应在不迟于 200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 验时配备; .2 如果船舶有任何值班站或工作站远离通常存放救生服的地方,则任何时 候 均应另外为通常在这些处所值班或工作的人员按其人数配备救生服; .3 救生服应存放于容易拿到的地方,其位置应醒目易见。
13、救生艇的登乘 20,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其救生艇应能在该船于平静水域前进速度达 5 节时降落,必要时可利用艇首缆 14、培训 每一船员餐厅和娱乐室,或每一船员舱室内均应配备培训手册,该手册应 对下列各项给予详细解释: .1 救生衣、救生服和抗暴露服的穿着法(按适用者) ; .2 在指定地点集合; .3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降落和离开; .4 在救生艇筏内降落的方法; .5 从降落设备上脱开; .6 降落区域内防护方法与防护设备的使用(如适用) ; .7 降落区域的照明; .8 所有救生属具的用法; .9 所有探测装备的用法; .10 用图解说明无线电救生设备的用法; .11 海锚的用法; .12 发动机及其附件的用法; .13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回收,包括存放和系固; .14 暴露的危险性和穿用保暖衣服的必要性; .15 为救生而使用救生艇筏设备的最佳方法; .16 拯救的方法,包括直升飞机救助装置(吊绳、吊篮、吊担架) 、连裤救 生圈、海岸救生工具和船舶抛绳设备的用法; .17 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所列出的所有其他措施;和 .18 救生设备应急修理须知 15、船上维护保养须知 救生设备的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应是易懂的,如有可能应加以图解说明,并 按 适用情况,每种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 进行月度检查要求时所用的检查清单;(救生设备和救生艇属具) .2 维护保养与修理须知; .3 定期维护保养计划; .4 润滑点示意图,并注明建议用的润滑剂; .5 可替换部件一览表; .6 备件来源一览表;和 .7 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簿。
第Ⅱ-2 章 第 1 条 适用范围中规定:本章适用于 200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三副对该章的学习重点放在第 10、13、14、16 条,其主要内容为: 1、灭火 .1 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设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 际 通岸接头,该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2 每条消防水带应配备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 10 米,但不超过下述长度: 机器处所,15 米; 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20 米;和 最大型宽超过 30 米船舶的开敞甲板,25 米 .3 手提式灭火器及备用灭火剂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 1 具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在起居处所内不得布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置并随时可用; 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 10 个灭火器的 100%和其余灭火器的 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 60 份 船 上应备有充装说明对于不能在船上重新充装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上述 所 确定的相同灭火剂量、型式、容量和数量的手提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4 消防员装备 船舶应携带至少 2 套消防员装备; 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 2 个备用充气瓶;(气瓶可用 30 分、救生绳 长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