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2011年0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GE15606—19950081223发布2009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刖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本标准与GB15606—1995相比有如下差异:调整了一些术语,增加了3.5,3.6,3.7,3.8,3.9,3.10,3.10.1,3.10.2,3.11,3.12,取消了原标准的3.4;对4.3和4.4内容的修改;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和第7章中的具体内容;增加了木工(材)车间防火防爆的要求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本标准起草人:肖晓晖、郑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E15606—1995I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车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E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226.1—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602041:2000,IDT)GB12557木工机床安全通则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3术语3.1木工木材的机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制造加工3.2木工(材)车间单纯的木材加工车间(工厂)、单纯的木制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门窗、三板的二次加工)制造车间(工厂),也指木材与木制品综合的加工车间3.3车间(工厂)企业生产的基本实施组织车间一般指有适度的规模,承担一个或多个独立产品或部件的生产加工任务4三板泛指木质人造板,主要是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3.5粉尘收集系统为收集粉尘和木屑而专门设计的气动输送系统它能将粉尘和木屑从其产生的源头(通常有多个源头)输送到除尘系统。
13.6粉尘收集器用于将粉尘和木屑与气流分离的任何装置,包括且不限于:旋风分离器、介质型过滤器(布袋式除尘器)和敞开式集尘器3.7含水率(湿度)样品通过干燥处理后所减少的质量(即排出水分的质量)的最大值与样品原来质量的百分比气动输送系统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屑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以及将可燃固体颗粒通过空气或其他气体从一处运到另一处的气体传送装置3.9木制品纤维质材料,源自木材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材料:麦杆、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杆、大麻纤维、谷壳、纸或其他木材替代品或辅助产品3.10木屑(木粉尘)3.10.1易燃木屑(木粉尘)平均直径小于或等于420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3.10.2干燥不易燃木屑(木粉尘)平均直径大于420ym的木屑,其含水率小于25%3.11照度见GB50034—2004中2.0.63.12局部照明见GB50034—2004中2.0.154作业环境4.1温度4.1.1防暑4.1.1.1车间作业地点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委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表1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C22及以下23242526272829〜3232及以上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C10987654324.1.1.2当作业地点气温>37C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4.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C〜27C24.1.2防寒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C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r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1.2.2集中采暖车间,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较大时(>50m2),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米陵设施4.1.2.3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小于—20C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4.1.2.4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4.1.2.5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4.2通风4.2.1木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4.2.2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的木屑(木粉尘)浓度不得高于3mg/m34.3照明4.3.1木工车间照明应符合GE50034的有关规定。
4.3.2木工车间的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明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到工作台当照明不足时,应增加局部照明4.3.3工作照明应符合表2要求表2木工车间照明要求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UGRaRab备注一般机器加工0.75m水平面2002260防频闪精细机器加工0.75m水平面5001980防频闪锯木区0.75m水平面3002560防频闪模型区一般0.75m水平面3002260精细0.75m水平面7502260胶合、组装0.75m水平面3002560磨光、异形细木工0.75m水平面7502280注:需增加局部照明的作业面,增加的局部照明照度值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a为统一眩光值b为显色指数4.3.4照明不得采用有色光源,也不得干扰光电安全防护装置4.3.5照明器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表面清洁4.3.6照明设备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不会因正常加工所产生的热量或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火灾隐患4.4噪声与振动4.4.1各类木工机床空运转时的噪声限值应符合GB12557的规定4.4.2噪声和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34.4.3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气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5.1 5平面布置一般要求5.1.1木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顺畅,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功能区域应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5.1.2车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固,且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5.1.3车间工作地面应经常保持清洁在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5.1.4车间平面布置的防火、防爆要求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5.2木工机床和其他设备的布置5.2.1木工机床(设备)的布置应留有与产品品种、批量相适应的堆料场地并考虑生产时上下料用地及废品、半成品的过渡性堆放同时还要考虑工辅器具箱(架)等摆设位置,使各机床(设备)之间的生产活动不相互干扰5.2.2凡有多人操作的机床(设备),其操作台的布置应确保操作人员能彼此相望5.2.3木工机床(设备)的基础和厂房构件的基础和其他埋地构件的平面投影不能重叠,并至少保持200mm的距离。
5.2.4木工机床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时,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800mm5.2.5木工机床的布置应考虑生产活动对相邻设备的操作人员不会构成意外的伤害5.2.6制材带锯机不能布置在车间电气走线的下方5.2.7对于生产设备中包含木材烘干设备和木材定型设备等高温设备的车间,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0b)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邻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c)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尺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d)车间内发热设备相对于操作岗位应设计安置在夏季最小风向频率上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5.2.8木工机床必须可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小装置必须固定在条凳、工作台架或有足够强度的支座上(手提、电气和气动工具除外)5.3.1 5.3工位物料的存放—般要求木工机床的生产工位附近,可根据工件流转及运输要求来布置堆放各种规格的木料和加工(半)成品的场地;加工废料及木屑按综合利用要求存放;工辅器具等按集中存放工具箱内的原则进行布局。
各类物料堆放位置的顺序应便于加工作业,且应确保作业安全5.3.2 堆放场地木工车间原材料、加工(半)成品宜堆码放置,场地的大小应保证堆垛容量能满足生产批量的要求45.3.3原木堆放木工车间原木堆放的位置应确保在原木最大容量时,原木沿楞腿方向到工位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m5.3.4板、方料堆放5.3.4.1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m板、方料应堆放于不滚动的楞腿上,楞腿应平整坚固,承受上部荷重时不变形不破裂,楞腿间距不宜大于1m,楞腿高应大于100mm5.3.5棒料可采用密料形堆放,短棒料可用货架或货箱存放采用密料形堆放时,其楞腿垫木高度、间距要求同5.3.4.2,且堆垛两边的堆放坡度不得大于堆料的自然堆积坡度(稳定坡度)而采用体贴架或货箱存放时,货架(箱)应有足够的强度,不致压坏5.4通道5.4.1木工车间内宜设有贯穿车间的纵横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根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2m5.4.2单独用作安全疏散用的通道,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4m6防火和防爆6.1目的为木工车间提供经济可行的防火、防爆保护,以避免火灾和爆炸,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并维持工作的连续性。
6.2车间设计要求6.2.1木工车间的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消防的要求,且要符合GB50016的规定6.2.2设计时,应对木工机床(设备)、材料堆放、加工过程、及由此而产生火灾或爆燃的危险隐患的风险评估基础上,设计其防火、防爆安全的条款6.2.3对于易燃木屑(木粉尘)的系统,其设计和安装应在具备该系统及相关危险性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进行6.2.4机床(设备)、材料堆放、加工过程的设计、加工和维护上应能将受火灾、爆燃、爆炸的危害降到最小,在必要时应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安置及对未直接受到火灾危害的场地进行保护6.2.5车间设施、材料堆放、加工过程的设计、加工和维护上应能防止火灾或爆燃蔓延到邻近区域,并能防止人员受伤6.2.6车间设施、材料堆放、加工过程的设计、加工和维护上应设计成:在火灾或爆燃时对人员进行疏散、安置或对未直接受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