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的重构浅论我国行政再审制度的重构郭百顺【摘要】我国行政再审程序有监督程序与当事人中请再审程序,前者凸显强职权主义, 后者则存在申请难等问题,这与我国长期以來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义的司法理念有必然联系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出发,应淡化国家职权在再 审中的介入,构建以当事人中请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辅,法院居中裁判的再审Z诉模式行政再审程序又称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之诉或依人民检察 院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HP的职权,对己发住法律效力而乂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行政 赔偿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程序我国的行政再审程序为保证案件质量和维护 社会正义起到了一定的枳极作用但现行再审程序深深的职权主义烙印,既造成冇限的司法 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乂使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严重破坏,由此引发理论上 和实践上的争论也越來越多木文拟从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再市程序的角度提儿点建议,以 期对完善和重构我国的行政再审程序冇所裨益一、 再审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之间的权衡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和稳定性,法院不能无休止的反复对同一案 件进行审判当代许多国家、地区都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己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 件不得再成为另一诉讼程序的标的,也不得对此再作出一新的实体判决。
一事不再理原则 既维护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终局性和稳定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的公止态度与个人 相比,国家在力量上完全处于优势,如果国家可以凭借其资源,权力反复对同-•事件进行审 判,将导致诉讼当事人及其它社会主体无法预测裁判的效力,给社会关系带来极大的不稳定 但同时,裁判的稳定性与实体的正确性Z间应当保持协调就实践来说,冇原则就冇例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国际法院规约》对生效判决规定有复核程序,“中请 法院复核判决,应根据发现具有决定性之事实”,“复核程序之开始应山法院下以裁决”古 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也都表明,裁判有存在错课的可能性对确实存在错课的判决,若以维护 权威性、稳定性为由不予纠正,将会严重彫响司法公正,造成更为恶劣的示果正如有学者 指出的:一个呆板的、并R对判决毫无例外的规定不得更改的规定,它对法律秩序所能作的 保证将极其有限[1]只有将法的安定性与公平性这两个互相冲突的原则作仔细的权衡,才 能维持法律秩序为此,必须允许裁判的法律效力中断,再审即为中断的情形之一,•其思路 是,当事后才被发现的新事实对该判决而言,出现了在公平性上实在无町忍受的显然错误时, 贝iJ判决的法律确定效力必须让步。
二、 我国行政再审制度Z现状(一)指导思想上对利益权衡考虑不足我国行政诉讼再审程序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强调哲学认识论的“实事” 与诉讼中实事‘的一致性从名称上看,我国称为“审判监禅程序雹这表明了立法者对审判 程序、审判行为、审判结论的严肃态度和重视程度,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审判过程中的不当行 为、错误结果了以坚决纠正的态度从整体而言,有错必纠并无不当,但是,有错必纠过分 强调了裁判的绝对正确性,忽视了司法公正的相对性[2]的实体真实主义导致我国的再审 制度过于强调对错谋裁判的纠正,这也造成了以下弊端:一是生效判决的严肃性、稳定性和 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二是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三是国家 的公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和抑制不同的利益、价值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未能得到很 好的权衡与兼顾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许多缺陷除了前述指导思想存在不足外,我国的行政审判监督程序还存在诸多具体缺陷具体 表现为五个“无限S笫一,处理中诉案件的程序无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但当 事人中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当事人却没冇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 再审仍是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程序。
当事人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是合理的、 必要的,否则会导致中诉人无理缠诉,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山于法院和 检察院处理申诉案件的时间、次数、时限、案件种类、处理原则都没冇法定程序,导致司法 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暗箱操作,缺乏约束,侵犯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司法机关在申诉 问题的处理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即“现行审判监骨程序属于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救济程 序”[3]这使得“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犹如进入了一个没有法定程序的雾区,完全感觉不 到自己诉权的存在”,极易导致了当事人反复中诉和司法机关公信力降低的不良后果第二,引发再审的主体无限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稳定性,损害司法权威法院作出生 效裁判Z后,与Z相关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涉及的相对人也因此继续展开相关行为然而 我国现行的行政再审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利害关系人町以持新的证据、事实 提起再审中谙;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木院及下级法院裁判有误的案件进行再审或提市;检察机 关可以对同级及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依法行使监督权,以抗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对案件再审 所有这些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能实现法律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冇 效分配。
长此以往,法律的尊严与威信何从建立?第三,弓I发再审的理由无限造成了审判的重复性和不严肃性,影响了法院审判的权威 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己经发牛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 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裁定,发现的,有权捉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然而何谓“裁判确有错谀却是一个难 以细化的模糊概念,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 机关的抗诉只要合乎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必须再审,不准带冇任何的附加条件这一特色极 易导致抗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而不受制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放任,很有可能出现权 力的滥用而导致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因而实践中出现了一审程序再审和二审程序再审不 定的才盾现象第四,引发再审的时限及次数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和诉讼的不经济行政诉讼法 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即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时效是2年,但由于对再审次数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以至于同一生•效裁判案件因当事人多 次中诉而被多次复查与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结來导致现实中有的案件经过六次市判,最终 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由于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或提审以及检察院依职权抗诉启动再审无 论在对象、理由与时限上均无明确的限制,所以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 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提审或再审。
这一做法在诉讼史上是没有先例 的町能导致部分当事人放弃行使正常的上诉权而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的检 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笫五,再审案件的管辖无限,导致程序价值扭曲作为纠错程序的再审程序,是当事人申 请公力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依照现行的审判监巒程序,同一裁判有可能被多级法院同时复 杏其至再审,也有可能引发法院与检察院同时复杏的现象,造成审判监督案件管辖混乱再 者,由于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是依作出住效裁判法院审级來决定再审适用程序的,且原审是一 审生效的当事人还町以上诉,导致没有进入二审的案件同样可以进入再审,混淆一二审程序 与再审程序的的功能作用,致使原审与再审法律价值模糊不清所有这些不可避免的形成无限中诉、无限再审的局面,既冲击司法权威,又给司法公 正带來负面评价三、我国行政再审制度造成的理念冲突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一种制度 在设立Z初必然存在着理念的指导我国再审制度弊病重重,要对它进行改革,必须先分析 其潜在理念“问题J(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法指导思想的偏颇,导致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理念的 冲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会期待着自己的利益得到承认,实现当 事人和整个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对于法官来说,一起具体案件所涉及的不只是一 份财产、一个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法官的裁判没有体现公正,其结果 必然是挫伤有理者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同时乂放纵那些从不公正的裁判中获得利益的人继 续行恶这样的后果止如培根所比喻的,将污染了河水的源头而法官的使命,就是把每一 起案件都以公正标尺加以衡量,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注入每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和结 果Z中「[4]我国行政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冇错必纠”这一立法指导思想设计再审程序 的这种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实体公止,尤其强调 个案的实体公正,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行政再审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 要让每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而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亨有的威信和公信力 司法权是国家统治社会的重要公权力由于司法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司法 具有权威性,这也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然而在我国, 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由于奉行对案件真实事实的无限接近主义,导致 对审判权力进行内外部监督的主体,如当事人、检察院、裁判法院、上级法院、各级人大等 等,只要发现已牛效裁判与案件真实有差别都可以依法引起再审。
然而作为哲学认识论的“实 事,,与诉讼中的“实事,,是不同的,诉讼中的“实事"是指经杏证属实的由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 说是证据化的事实,即法律真实如果将这两种理解简单等同,极易产生对客观真实的盲目 追求结果是住效裁判一次乂一次地被改判,最终导致司法权威的削弱,这恰恰是本末倒置 的一个体现因为以追求程序公正、效益的现代诉讼而言,诉讼的目标只能将公平、正义与 显火公正、非正义的差异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程序保障是诉讼法的目标,也是行政再审程序 的前提基础,而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是程序保障的核心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过分强调 “有错必纠”的观念既不符合诉讼行为的自身规律,也与程序效益等英他程序保障的价值目标 的要求相背离把实事求是与有错必纠联系起来,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行政 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产生片面性二)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理念冲突“迟來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原则就是要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即高质量地保 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效率低下只能让司法公正难以实现或大打折扌II,经济学分析法学 家波斯纳其至认为,效率木身就是正义近年来,出现了“马拉松官司”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违 反高效意味着及时和经济。
一•方面体现在司法人员在审判小严格依照法定的时限审理和判 决,另一方面体现在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实现最大范围内的正义由于我国再审制度并没 冇对提起再审的时间、再审的次数、启动再审的主体作详细规定,而是在“确冇错误"的名义 卜,抱着维护实体公正、个案公正的初衷,无限地对案件进行再审看似确实维护了个体的 公正,却忽略对社会正义的侵害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当今案件数蜃不断攀升、审 判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下,司法资源更显得冇限为了解决一个纠纷而牺牲众多的司法资源, (假定这个纠纷的解决还有现实的意义)而更多的诉讼纠纷却在为这一个纠纷让步,得不到 解决更何况,司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纠纷的最终裁定环节只有经过司法裁决, 社会主休之间的权利义务才能建立在稳定的基础之上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势必造成交易不 安全和不可预见,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三) 司法公正少司法民主理念的冲突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是基础和前提,权力的行使应服务于权利的实现我国 再审程序中二者的关系却表现为:权力的扩张和权利的萎缩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含 义和外在保障,它包括审判活动以当事人诉权为中心而非以法院审判权为中心,司法干预必 须减少到最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