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乡镇主要领导、基层站所主管单位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干部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 3、本地、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消极抵触,贯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发生大要案或集体上访的班子和个人;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6、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工作效率差,完不成任务的; 7、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班子和个人; 8、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包庇违法违纪行为,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的; 9、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的; 10、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的。
三、谈话程序: 1、对乡镇干部和基层站所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县纪委党风室报请县纪委常委、副书记、书记批准后,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通知被谈话人乡镇正职由县纪委书记谈话;乡镇副职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县纪委常委谈话; 2、对基层站所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或乡党委政府提出诫勉意见,转达单位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与被诫勉站所负责人进行谈话; 3、对村干部的诫勉谈话,先由乡镇组织、纪检部门提出诫勉意见,报请乡镇主要领导决定,由乡镇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与被勉诫村干部进行谈话 四、谈话要求: 1、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谈话人要认真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2、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宣布诫勉决定,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限期整改; 3、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组织、纪检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4、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诫勉期间错误改 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
被诫勉人在诫勉期内不具有评先资格 五、其它: 1、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群众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 2、诫勉谈话后被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写出情况或改正保证书 3、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和组织人事档案 第二篇: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文章标题: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某某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是讲正气、履职责、树形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勤政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消极腐败现象的客观需要和必要手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庞庄煤矿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及时有效地帮助和纠正党员、干部在工作、党风和纪律上可能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和不良行为通过诫勉谈话制度的建立,强化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使各级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为企业创业发展稳定提供保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全矿科级(含副总和井级)以下各类干部 第二章诫勉谈话的范围 第四条、凡是在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微,够不上纪律处分的,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提出警戒,进行帮助教育并限期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诫勉谈话: 1、缺乏学习热情不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经常拒绝参加上级或本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或过组织生活;经常缺席上级或本单位通知其参加的各种会议;不认真学习和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执行上级指示精神,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不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 2、不注意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松世界观改造,党性观念淡薄,在关健时刻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的 3、作风不民主,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或因工作不扎实,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 4、违背实事求是原则,有虚报、谎报成绩或隐瞒问题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不能很好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造成群众不满的 6、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重视,落实不到位的 7、工作上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组织和领导安排的工作阳奉阴违,扯皮推诿的 8、不讲团结,在领导班子和职工中拉帮结伙、挑拔是非影响干部职工积极性的或造成干群党群领导班子不团结的 9、事业心、责任心、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吃拿卡要,服务态度生硬;纪律松散,经常违反各项规定的;工作马虎应付,业务上出现一定程度过错的。
10、其它问题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 第三章诫勉谈话的程序 第五条、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科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干部存在的问题后,在问题查清的基础上,提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初步意见,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纪委向诫勉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第六条、一般干部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副科级干部由分管矿领导进行谈话,科级(含副职主管)由矿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谈话对象必须在谈话后的七日内,向纪委提交对谈话的认识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诫勉谈话的要求 第八条、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和人员,不得向被谈话者透露举报人情况,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谈话对象以告诫说理教育为主,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问题的重点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申述和意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 第九条、被谈话人要如实向负责谈话的领导干部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
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在期限内认真整改,凡经诫勉谈话而不在期限内改正错误的,要严肃处理不得打听、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谈话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如需公开必须经矿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纪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制定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 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其它需要实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1.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2.谈话一般由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3.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4.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2.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1.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3.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研究处理 4.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5.谈话记录和处理结果情况应及时存入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四篇: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四、诫勉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 第五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哈尔滨市林业局 更新日期:2021.8.16【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点错误的领导干部,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