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俄 瑷 珲 条 约 原 文一 八 五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 咸 丰 八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 俄 历 一 八 五八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 瑷 珲 咸 丰 八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 黑 龙 江 将 军 奕 山 , 会 同 俄 国 东 悉 毕 尔将 军 岳 福 , 在 瑷 珲 城 议 定 和 约 三 条 : 一 、 黑 龙 江 、 松 花 江 左 岸 , 由 额 尔 古 讷 河 至 松 花 江 海 口 , 作为 俄 罗 斯 国 所 属 之 地 ; 右 岸 顺 江 流 至 乌 苏 里 河 , 作 为 大 清 国 所 属之 地 ; 由 乌 苏 里 河 往 彼 至 海 所 有 之 地 , 此 地 如 同 接 连 两 国 交 界 明定 之 间 地 方 , 作 为 两 国 共 管 之 地 由 黑 龙 江 、 松 花 江 、 乌 苏 里 河 ,此 后 只 准 中 国 、 俄 国 行 船 , 各 别 外 国 船 只 不 准 由 此 江 河 行 走 黑龙 江 左 岸 , 由 精 奇 里 河 以 南 至 豁 尔 莫 勒 津 屯 , 原 住 之 满 洲 人 等 ,照 旧 准 其 各 在 所 住 屯 中 永 远 居 住 , 仍 著 满 洲 国 大 臣 官 员 管 理 , 俄罗 斯 人 等 和 好 , 不 得 侵 犯 。
二 、 两 国 所 属 之 人 互 相 取 和 , 乌 苏 里 、 黑 龙 江 、 松 花 江 居 住两 国 所 属 之 人 , 令 其 一 同 交 易 , 官 员 等 在 两 岸 彼 此 照 看 两 国 贸 易之 人 三 、 俄 国 结 聂 喇 勒 固 毕 尔 那 托 尔 木 喇 福 岳 福 , 中 国 镇 守 黑 龙江 等 处 将 军 奕 山 , 会 同 议 定 之 条 , 永 远 遵 行 勿 替 等 因 ; 俄 国 结 聂喇 勒 固 毕 尔 那 托 尔 木 喇 福 岳 福 缮 写 俄 罗 斯 字 、 满 洲 字 , 亲 自 画 押 ,交 与 中 国 将 军 宗 室 奕 山 , 并 中 国 将 军 奕 山 缮 写 满 洲 字 、 蒙 古 字 ,亲 自 画 押 , 交 与 俄 罗 斯 国 结 聂 喇 勒 固 毕 尔 那 托 尔 木 喇 福 岳 福 , 照依 此 文 缮 写 , 晓 谕 两 国 交 界 上 人 等 本 和 约 见 《 咸 丰 条 约 》 , 卷 2, 页 13― 14, 俄 文 本 及 法 文 译本 见 《 俄 外 部 : 俄 华 条 约 集 》 , 页 83― 84; 两 种 满 文 本 及 蒙 文 本均 见 同 书 , 页 113― 121。
本 和 约 又 称 《 瑷 珲 城 和 约 》 , 签 订 时 有 满 、 蒙 、 俄 文 本 , 原无 汉 文 本 ; 汉 文 本 是 译 本 俄 国 于 一 八 五 八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批 准 未 查 明 交 换 批 准 的 日 期 签 约 后 续按 照 清 朝 当 局 事 先 给 与 奕 山 的 命 令 , 奕 山 根 本 无 权 与 沙 俄 签订 条 约 因 此 , 清 政 府 没 有 批 准 《 瑷 珲 条 约 》 , 并 在 事 后 对 奕 山等 人 予 以 处 分 《 瑷 珲 条 约 》 条 约 签 订 后 , 沙 俄 将 瑷 珲 北 岸 的 海 兰 泡 改 名 为“报 喜 城 ”( 即 布 拉 戈 维 申 斯 克 ) 以 庆 祝 条 约 成 功 签 订 沙 皇 亚历 山 大 二 世 特 颁 嘉 奖 , 以 表 扬 侵 略 签 约 “有 功 ”的 穆 拉 维 约 夫 ,同 时 晋 封 穆 拉 维 约 夫 为 阿 穆 尔 ( 即 黑 龙 江 ) 斯 基 伯 爵 。